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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7〕162号
时间: 2008-06-26 00:00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陕西省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陕政发〔2007〕21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行西安分行关于加快推进陕西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6〕99号)精神,建立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的长效机制,为陕西省金融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促进经济、金融良性互动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陕西省各地区金融生态环境的评价。

第三条 金融生态环境是指金融业运行的外部环境,涉及经济环境、信用环境、法治环境、行政环境、中介服务环境和金融运行状况等方面。

第四条 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是指通过建立具有代表性的指标体系,按照一定程序和步骤对金融生态环境状况进行度量和监测的活动。

第五条 金融生态环境评价坚持科学性、真实性、可操作性、连续性的原则,采取宏观与微观相结合、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动态与静态相结合的评价方法。

第六条 金融生态环境评价工作由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和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价内容和指标

第七条 金融生态环境评价内容包括经济环境、信用环境、法治环境、行政环境、中介服务环境和金融运行状况等六个方面。

第八条 经济环境:主要评价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市场化和开放程度、产业结构优化状况、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对金融业的影响。指标包括:人均GDP、财政收入增长率、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增长率、第三产业产值占GDP比重、非国有经济工业总产值占工业总产值比重、每亿元GDP能耗、实际利用外资增长率、进出口总额增长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参加养老保险职工人数占总职工人数比重、参加医疗保险职工人数占总职工人数比重、城镇人口占比、城镇劳动就业率、规模以上企业资产收益率、规模以上企业资产负债率、规模以上企业亏损面。

第九条 信用环境:主要评价商业信用、银行信用发展状况和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指标包括:企业逾期应付账款占比、企业欠税率、不良贷款率、贷款利息收回率、城镇信用社区占比、农村信用户占比。

第十条 法治环境:主要评价金融债权的维护程度、金融案件的诉讼和执行效率。指标包括:金融胜诉案件执行率、金融债权回收率、金融案件结案率。

第十一条 行政环境:主要评价当地政府贯彻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支持金融发展,维护金融稳定和宣传金融知识的力度。指标包括:政府部门对金融业的政策支持力度、政府部门运用行政手段干预金融活动的程度、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业发展和稳定的支持力度、政府部门对金融知识的宣传普及程度。

第十二条 中介服务环境:主要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用担保等中介服务机构发展规模及业务状况对金融业的影响。指标包括:每万人注册律师数、每万人注册会计师数、信用担保机构数占比、担保机构担保贷款占比、信贷市场主体评级企业占比。

第十三条 金融运行状况:主要评价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经营状况、盈利水平、发展趋势以及金融在支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指标包括:城乡居民储蓄存款比率、银行卡消费额占社会商品消费零售总额比重、贷款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中长期贷款比率、商业银行资产利润率、直接融资总量占比、证券经营机构覆盖率、上市公司占比、保险深度、保险密度、财产保障金额与GDP比值。

第三章  评价程序和方法

第十四条 金融生态环境状况每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十五条 为确保金融生态环境评价独立性、公正性、客观性,金融生态环境评价委托社会科研机构或中介机构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 每年评价工作开始前,向各地区下发《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数据采集表》(见附件1)。

第十七条 各地区金融生态环境评价信息由当地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组织采集,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受托机构对各地区报送的数据进行审核、整理和分析。

第十九条 定量分析根据专家打分法确定的权重,按照层次分析法计算出分值。

第二十条 定性分析根据《金融生态环境评价定性指标调查问卷》(见附件2)的结果,比照《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指标和权重表》(见附件3)打分。

第二十一条 依据金融生态环境指标的分值,对各地区金融生态环境状况做出综合评价。

第四章  评价等级的划分

第二十二条 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将金融生态环境分为A、B、C、D四个等级。

(一)A级金融生态环境区(80—100分):区域经济整体素质高,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强,金融生存与发展的经济和社会环境好,影响金融改革、发展和稳定的不利因素少;

(二)B级金融生态环境区(60—79分):区域经济整体素质较高,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较强,金融生存与发展的经济和社会环境较好,影响金融改革、发展和稳定的不利因素较少;

(三)C级金融生态环境区(45—59分):区域经济整体素质、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金融生存与发展的经济和社会环境一般,易受金融改革、发展和稳定的不利因素影响;

(四)D级金融生态环境区(0—44分):区域经济整体素质较低,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较弱,金融生存与发展的经济和社会环境较差,影响金融改革、发展和稳定的不利因素较多。

第五章  评价结果的公布

第二十三条 金融生态环境评价结果由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二十四条 金融生态环境评价结果作为对各地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对政府领导班子与领导干部考评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五条 金融机构应把金融生态环境评价结果作为地区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结合不同地区实际,调整信贷结构,防范信贷风险,推动经济、金融良性互动协调发展。

第二十六条 各地区应根据金融生态环境评价结果,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强化措施,完善机制,努力提升本地区金融生态环境评价等级。

附件:1. 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数据采集表(略)

      2. 金融生态环境评价定性指标调查问卷(略)

      3. 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指标及权重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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