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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陕西省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
债务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政发〔2008〕53号
时间: 2009-01-14 11:24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农垦总公司,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

《陕西省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批复,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陕西省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
债务试点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70号)和《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做好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08〕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化解农村“普九”债务的原则

(一)公开透明。建立债务清理偿还公示制度,做到程序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二)先清理、后化解、再奖补。在全面清理、核实锁定债务的基础上,县级政府统一管理并建立分项债务台账。省财政根据各县化解债务工作进度和财政情况予以奖补,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化解农村“普九”债务的不予奖补。

(三)偿债资金直接偿还到债权人。

二、化解农村“普九”债务的政策

(一)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的界定。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是指在2005年12月31日前,全省以县为单位(包含地方国有农场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进农村“普九”工作,因维修建设教学及辅助用房、学生生活用房及校园和购置教学仪器设备等产生的债务。承担“普九”任务的学校要以承担农村“普九”任务为标准严格界定,对综合型学校,要实事求是地合理划分农村“普九”债务比例。

(二)化解农村“普九”债务的主体。化解农村“普九”债务的主体是县级政府。化债工作由省政府统筹规划,市级政府督促检查,县级政府组织实施并对本地化解债务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三)关于“白条”问题。发生债务时已作为原始凭证入账,且经当事人及有关证人签字确认的“白条”,经过公示无异议后,可视同合法债务凭据。对公示中有异议的“白条”,要进一步核实。对伪造“白条”和做假账骗取偿债资金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关于债务利息问题。在清理核实过程中,要向债权人说明农村义务教育的公益性质以及高利率和复利的不合法性,并按照国家金融政策,通过与债权人协商妥善处理债务利息问题。

(五)偿债顺序。优先偿还对教师、学生家长和工程队的欠债;优先偿还因病致贫、遭受灾害的农村债权人的债务;优先偿还债务本金。

(六)偿债资金来源。省财政建立化解农村“普九”债务专项奖补资金。各市、县、区要多渠道筹集偿债资金:一是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和中省财政给予的化解农村“普九”债务的奖补资金;二是安排一定比例的地方教育附加及其他基金;三是统筹使用地方现有教育专项资金;四是通过清收债权、盘活闲置校产筹集的资金;五是社会和民间自愿捐助的资金;六是鼓励有条件的乡镇积极筹措偿债资金。县级政府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向农民摊派,不得挤占挪用其他必保的专项资金,不得影响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

三、农村“普九”债务的规模及构成

农村“普九”债务化解工作已于2006年下半年在全省范围内启动。在县级自查摸底、市级初审的基础上,省财政组织力量对全省61个县的农村“普九”债务进行了核查确认,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了全省各县(市、区)分项债务台账。2008年2月,省财政对全省所有地方国有农场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普九”债务进行了审核认定。

经核实,截至2005年12月31日,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债务399936万元,其中农村“普九”债务总额306482万元。农村“普九”债务分项目情况是:教学及辅助用房、学生生活用房、校园维修建设欠债263630万元,教学仪器设备购置欠债42851万元;分市情况是:西安市33990万元、铜川市7027万元、宝鸡市28686万元、咸阳市35609万元、渭南市28476万元、汉中市23379万元、安康市25581万元、商洛市34393万元、延安市28411万元、榆林市57120万元、杨凌示范区789万元,地方国有农场3021万元。

四、化解农村“普九”债务的总体规划和奖补办法

(一)总体规划。全省化解农村“普九”债务工作计划2009年底完成,其中:2007年已化解6.4亿元,占总债务的21%;2008年计划化解18.4亿元,占60%;2009年计划化解5.8亿元,占19%。

(二)资金来源。中央补助12.92亿元,地方财政筹集17.73亿元,其中省财政筹集10亿元,市县财政筹集7.73亿元。

(三)奖补资金拨付。省财政对县级政府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奖补资金专款专用,实行预先国库集中拨付,年底清算。

五、化解农村“普九”债务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行债务管控领导责任制。省政府成立由省长任组长,主管副省长任副组长,省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农业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省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省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各市、县、区也应成立相应工作机构。

(二)抓紧制订工作方案。各市、县、区要结合实际制订化解债务工作方案,内容包括:清理核实及审计锁定的债务基数、建立债务台账及债权债务数据库;偿债资金来源、工作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化解债务具体政策和偿债资金拨付审核制度、化解债务保障措施等。各县(市、区)的工作方案2008年11月30日前报所在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工作小组审批,并由市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与县级政府签订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责任书。各市及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农垦总公司、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的工作方案2008年12月15日前报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并由省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与之签订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责任书。地方国有农场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九”债务纳入化解债务试点范围,按其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三)坚决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各县级政府要强化责任,严禁将用于偿还“普九”债务的资金挪作他用,同时,要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要通盘考虑农村义务教育建设项目,建设资金不得留有缺口。要严格审核学校各项预算支出,严禁超标准发放教职工津贴补贴。

(四)严肃纪律,加强监督,强化化解债务工作责任。全省各级政府要实事求是,认真做好各项数据的自查、审核、上报工作,确保所有上报资料真实可靠。对化解债务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矛盾,要积极妥善地加以解决。农村义务教育清理化解旧债和举借新债情况将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五)加强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信息交流工作。各市、县、区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工作小组办公室要建立每月报告制度,确定化解债务工作信息联络员,及时上报有关信息,每月底全面汇总本地工作进展和问题。对化解债务过程中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要迅速妥善处理,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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