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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做好地震灾区医疗卫生防疫工作的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震灾区医疗卫生防疫工作的意见

陕政办发〔2008〕112号
时间: 2009-01-14 11:17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汶川地震发生后,我省10个市不同程度受灾,其中汉中、宝鸡两市灾情严重。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社会各方面的大力支持下,全省紧急行动,全力以赴抗震救灾,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灾区的医疗卫生防疫形势仍很严峻:一是卫生环境遭受严重破坏,公共卫生设施严重不足,食品和饮用水安全隐患突出;二是大批出院人员需要妥善安置,部分伤员需要康复治疗,还有一些残疾伤员需要装配辅助器具;三是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和食品检验检测设备损坏严重,医疗卫生服务和食品检测能力不能满足保障群众基本健康安全的需要;四是一段时期内群众生产生活困难,医疗支付能力普遍较弱。特别是目前正值秋季,也是各类传染病高发季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地震灾区医疗卫生防疫工作的紧迫性和艰巨性,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地震灾区医疗卫生防疫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震灾区医疗卫生防疫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8〕5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继续做好我省地震灾区下一阶段医疗卫生防疫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做好重症伤员的康复工作

民政、卫生部门和残联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伤员的康复工作,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对其中符合条件的残疾伤员,及时转移到康复机构安装假肢、矫形器或者配发轮椅等康复辅助器具,并妥善安排康复训练,改善肢体运动功能。卫生、中医药部门要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所需经费由省级政府在社会捐赠的有关资金中安排。

二、落实卫生防疫工作措施,防止传染病流行蔓延

要坚持以灾区政府领导为主,继续做好灾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对受灾群众安置点的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科学防疫和消杀灭工作。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动员群众积极参与,广泛开展以治理卫生环境为重点的爱国卫生运动。卫生、环保、建设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居民生活区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加强疫情监测工作,保证疫情报告渠道畅通。灾区县、乡要尽快恢复建立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系统,修复或购置疫情网络直报设备,及时、准确报告疫情。做好传染病疫情的搜索、分析和预测工作,加强聚集性病例的监测、调查与处理,防止疫病扩散。要加大投入,加强传染病病因和食品、饮用水的现场快速检测,支持各级质监部门配备必要的食品快速检测设备,减少和杜绝食品安全隐患,及时发现传染病流行苗头。高度重视并切实防控人畜共患疾病的发生和传播。要坚持中西医并重,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采用方便、快捷的方式,做好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及时开展应急疫苗接种,尽快恢复常规预防接种服务。做好适龄儿童的常规免疫规划工作,建立有效免疫屏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流通的疫苗监管,保证疫苗质量。卫生部门要做好疫苗储备、运输和接种工作。教育等部门要协助做好托幼儿童、学生及其他人群的预防接种组织工作。农业部门要做好狂犬病、猪链球菌病等人畜共患病的免疫接种工作。

卫生、农业、商务、工商、质监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切实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尽快恢复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全力保障受灾群众安置点、集中生活区及救灾物资集中分发场所的食品安全。加强农产品和捐赠食品质量的监管,开展安全检查,严防假冒伪劣、腐败变质和超过保质期等不合格食品流入灾区。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的农产品和食品流通秩序,保障市场供应。重点加强集中供餐单位的餐饮原料采购、储存、加工和餐饮器具消毒的卫生监督管理,改善集中供餐场所的食品加工环境和设施。要严防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卫生、环保、建设、水利和农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采取措施,切实做好灾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环保部门要加强污染源排查和整治,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保证饮用水水源安全。水利和建设部门要加快受损供水设施和管网的抢修,尽快恢复正常供水能力。受灾群众安置点要配备必要的饮用水净化处理设施或消毒设施,卫生部门要加强对饮用水的监督检查,保障群众饮水安全。要尽快恢复灾区饮用水安全检验检测能力,特别要加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供水设施建设,保障饮用水达到卫生标准。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源地、公共供水设施、集中供水点和末梢水的水质监测工作。

要加强卫生防病宣传教育,普及卫生防病知识,增强群众卫生防病参与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积极开展心理援助工作,依托现有医疗、心理卫生服务网络,对不同人群特别是高危人员实施分类干预,及时治疗精神疾患。

三、尽快恢复灾区正常医疗卫生服务秩序

要尽快将医疗服务、医疗收费和费用支付纳入正常管理轨道。灾区各市、县政府统筹规划并组织好临时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尽快建立临时医疗服务和卫生防疫机构,添置必要设备,开展医疗卫生服务,恢复药品检验检测条件。要编制好灾区卫生系统恢复重建规划,优先恢复基本医疗服务和卫生防疫设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相应给予支持。

要抓紧恢复灾区各项医疗保障制度的运行,妥善解决受灾群众看病就医问题。伤员应急救治工作完成后,受灾群众的医疗费用原则上通过现行社会保障制度解决。要推进灾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2009年、2010年灾区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需的个人缴费,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帮助解决。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加强管理服务,按规定及时结算并支付医疗费用,切实维护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

灾区医疗卫生防疫工作要坚持受灾地政府为主、对口支援协助、省级有关部门指导监督的原则。灾区各级政府要保障必要的经费,省财政酌情给予适当支持。各有关方面要明确责任,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确保今年年底前,全面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动物防疫体系,配备比较齐全的临时业务用房、基本设备和技术人员,能够全面开展正常医疗服务和卫生防疫工作,确保不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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