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繁體版 | En | 无障碍阅读 长者模式

政府公报

传达指令 指导工作 公开政务 服务社会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在南郑县开展村卫生室建设
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南郑县开展村卫生室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陕政办发〔2008〕107号
时间: 2008-12-19 16:03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村卫生室是构建稳定牢固的农村三级卫生网的网底,是具有健康教育、计划免疫、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功能和开展一般常见病初级治疗的卫生机构,是距离农民最近的卫生服务点。但由于长期以来建设投入不足,大多数村卫生室房屋破旧,缺少设备,服务能力低下,已成为农村卫生工作最薄弱的环节,无法满足农村群众的基本卫生服务需求。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有关要求,借助红十字会抗震救灾援建项目,省政府和中国红十字会共同决定,在汉中市南郑县进行以村级卫生室建设为重点的综合试点工作。通过试点,探索出解决村卫生室的建设、运行、管理、保障等问题的机制和办法,为下一步推动全省村卫生室加快发展提供经验。为做好试点工作,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情况

南郑县地处汉中盆地西南,总面积2849平方公里,辖30个乡镇、495个行政村,总人口55万,其中农业人口47万,2007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693元。全县设卫生室的行政村有371个(其中地震受损76个,占20%),尚无卫生室的行政村有124个。在岗乡村医生468人。现有村卫生室中,房屋属于集体所有的有63个(其中村医支付房屋租赁费的有38个),村医利用自有房屋的有207个、租赁他人房屋的有101个。房屋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占65%,40—60平方米的占35%。建设结构分为砖混和土木两种,砖混结构占70%,基本建于90年代初,土木结构占30%,基本建于70年代。

二、试点目标

到2009年6月底,村卫生室建设任务全面完成,达到建设规范、运行顺畅、管理科学、保障有力,实现“疫情有人报、防病有人管、小病有人治、大病有人送”,形成一套符合我省农村实际、科学管用、能够推广的具体标准和办法。

三、工作措施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填平补齐的原则,按照先选定村医、后进行建设的要求,一个行政村建设一所村卫生室,实行统一标识形象、统一规章制度、统一用药目录、统一人员培训、统一业务指导、统一工作考核,全面提高村卫生室业务水平,增强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

(一)人员配备。对现有村医全面进行培训,上岗村医必需具有助理执业医师及以上资质,并鼓励县、乡医疗卫生机构有资质的退休卫生技术人员到村卫生室工作,对没有村医的村卫生室由所在乡镇卫生院委派人员。通过以上方式,确保每一个村卫生室都拥有符合乡村医生执业要求的工作人员。

(二)房屋建设。

村卫生室用房使用面积原则上不少于40平方米,不超过60平方米。做到诊断室、治疗室、药房三室分设。省政府、省红十字会对房屋建设所需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进行补助。

村卫生室房屋产权为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建设,建成后无偿提供给村医使用,不得改变用途;属村医个人所有的,产权归村医本人,由本人负责建设,并采取合同制管理方式,服务不少于15年。服务未满期限的,按照15年分摊建设资金,未服务年度补助资金由村医按比例偿还,由县卫生局负责监督。

(三)设备配置。按照《陕西省乡村卫生机构设备配置实施规划》(陕卫规发〔2006〕442号)要求执行。

(四)村医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若干意见》(陕政发〔2006〕33号)文件精神执行。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省级成立南郑县村卫生室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试点工作的政策研究、组织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副省长郑小明担任,副组长由省政府副秘书长孟建国和省卫生厅厅长刘少明担任,成员由省财政厅副厅长周彬县、省卫生厅副厅长范兵、省红十字会专职副会长赵玉哲、汉中市副市长韩开兴、南郑县县长陈鹏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办公室主任由范兵同志兼任。

省卫生厅成立试点指导组,由一名副厅长负责,指导试点工作。试点结束后,向省政府提出试点工作报告和在全省推广的意见。南郑县政府负责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在推进试点工作的过程中,探索建立起村卫生室建设、运行、管理和保障等一整套机制和办法,并做好建设过程(新、旧面貌)的影像和图片等资料的收集整理,为下一步在南郑县召开全省村卫生室建设现场会,提供参观的相关材料和经验。

(二)资金筹措。村卫生室房屋建设和配套设备资金,主要由中国红十字会援建的专项资金解决。资金补助采取报账制,房屋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给予一次性补助,验收实行实名制。验收及资金补助细则由南郑县人民政府制订,省卫生厅、省红十字会负责监督。省财政厅负责研究村医报酬、公共服务等经费补偿标准和筹措办法,并监督指导资金管理和使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月十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