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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审计厅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审计总体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审计厅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审计总体方案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8〕97号
时间: 2008-11-25 15:43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审计厅制订的《陕西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审计总体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八日

陕西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审计总体方案

省审计厅

为做好我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审计工作,促进重建工作顺利展开,根据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令526号)、《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08〕22号)、《陕西省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总体规划》和各专项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要求,制订本方案。

一、审计目标

通过审计,全面掌握我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总体情况,促进国家灾后恢复重建各项政策、规划和措施的落实;揭示和查处资金和物资分配、管理、使用和项目建设中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防止损失浪费,杜绝腐败的发生;关注工程质量和建设效果,促进项目管理,保障资金和物资使用安全、合规、有效,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

二、审计范围和对象

审计范围:从灾后恢复重建开始至结束的全部建设内容,包括实施规划编制、建设标准确定的合规合理性,国家有关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落实和执行效果,恢复重建资金统筹、分配和管理使用过程,恢复重建的农村民房、学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及水利设施、交通、城镇体系建设等项目的确立、实施和建设效果。

审计对象:汉中市、宝鸡市、咸阳市、安康市、西安市、杨凌示范区;宁强、略阳等40个列为国家重灾和一般受灾县(区),省上确定的其他受灾县(区);省级和上述市、县、区的发展改革、财政、民政、教育、卫生、水利、交通、建设等部门;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社会团体;涉及恢复重建项目的其他单位,并延伸到相关的社区、乡镇、村组和个人。

三、审计的内容和重点

这次审计的内容是省政府确定的9大类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项目(具体内容由省审计厅下发专项审计工作方案确定),审计重点是:

(一)灾后恢复重建政策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政府资金投入、税费、金融、土地、产业、对口支援、社会募集、转移安置等恢复重建政策的落实情况,包括各级政府投入是否足额到位,政策优惠是否落实,执行效果是否良好。重点是检查政策的落实效果,查找存在的问题,分析产生的原因,提出加强和改进建议。

(二)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实施情况。检查恢复重建工作是否遵循总体规划要求;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建设的强制性标准;是否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进行建设,有无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标准、搞计划外工程等问题。

(三)恢复重建工程质量情况。对恢复重建中涉及影响质量的勘查设计、项目管理、施工、材料采购供应、工程监理、竣工验收等环节进行全面审计。重点关注农村民房、学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城乡供水和水利设施、交通、城市基础设施等项目的设备、材料供应和工程质量达标情况。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建设质量问题,分清责任,一查到底。

(四)恢复重建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统筹分配是否公平、合理、公开透明;分配计划和资金下拨是否及时,资金是否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有明确意愿的捐赠资金是否优先安排用于意愿项目;是否有交叉、重复安排的问题;是否存在截留滞留、欠拨少拨、挤占挪用、贪污私分和克扣等违法违规问题,检查和客观评价恢复重建资金使用效果。

四、组织与分工

灾后恢复重建审计工作,根据审计署关口前移、事中介入、全程跟踪审计的要求,按照“统筹安排,分级负责、把握总体、分头公告”的原则,分步骤、分阶段实施。做到“五个统一”,即,由省审计厅统一组织协调、统一安排部署、统一审计方案、统一问题定性和处理标准、统一汇总上报审计结果。按照审计署和省政府的要求,由省审计厅适时安排审计结果的公告事宜。

省审计厅成立灾后恢复重建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省灾后恢复重建审计工作,集中组织和监督指导全省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审计,研究处理全省灾后恢复重建审计工作的重大问题。全省恢复重建审计由省、市、县、区审计机关共同实施,分级负责,以市、县、区为主,“同级审”、“上审下”相结合的审计方式进行。非灾区审计机关,根据省政府对口支援的部署和省审计厅统一安排,参与灾区恢复重建审计工作,具体由省审计厅制订专项方案予以安排。

恢复重建项目审计,采取事前、事中、事后分段、分次审计的方法,定期审计,全程跟踪。事前审计要摸清恢复重建项目的前期准备情况,包括受灾损失程度、项目立项、规划、勘查、设计、招投标、资金来源、施工进度等。事中审计要对概(预)算执行情况、施工、采购、供货、项目结算等情况跟踪监督,建立被审计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和重大重建活动等定期报告制度,随时掌握动态情况,重大情况随时进驻审计。事后审计要全面核实项目建设情况,对项目竣工决算、项目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省审计厅负责恢复重建规划中由省级直接实施的项目和由市县直接实施的重点项目的审计,负责对省本级有关灾后恢复重建部门的审计,负责对重大事项和重大案件的专项审计调查或审计。

受灾地区市、县、区审计机关按照统一方案,负责对本级有关部门和本辖区以市、县政府为实施主体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进行审计,参与配合省审计组的工作。受灾地区市审计机关要选择重点,下审一定量的项目。省审计厅根据需要对各地的工作进行必要的抽查。

天津市对口援建的宁强、略阳两县的恢复重建项目中的“交钥匙”项目商请天津市审计局审计,其他项目与天津市审计局商定后,再作安排。

西安、延安、榆林三个市对口支援陈仓区、太白县、南郑县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分别由援建的三个市审计机关审计。其他有对口支援任务的县、区审计机关,负责本县、区的对口援建项目审计。对口援建项目的审计,由省审计厅统一协调安排,相关市、县、区审计机关相对独立完成。

延长石油、有色金属和煤业三个企业集团对口支援陇县、勉县、千阳县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委托其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中国红十字会对口支援石泉县、凤翔县、勉县、南郑县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由其委托的审计机关或地方审计机关负责审计。

其他单位、个人认领的恢复重建项目,认领单位和个人已指定审计主体的,由其自行安排审计;未明确的,可由所在地审计机关审计。

对口支援方将资金提供给受援地政府统一支配使用的,纳入当地审计机关审计范围。

按照审计署工作方案要求,由审计署相关机构、特派办下审我省各级有关部门和项目的,由省审计厅恢复重建审计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对已安排的审计工作做相应调整,并要求相关审计机关积极配合。

全省灾后恢复重建审计所需经费,各级政府应列入地方预算专项解决。各级审计机关灾后恢复重建审计专业力量不足时,可从社会上聘请必要的相关专业人员或中介机构参与审计,所需费用应纳入灾后恢复重建审计专项经费解决,不得在恢复重建项目经费中列支。

五、工作阶段和时间安排

整个恢复重建审计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从2008年7月起到今年底,主要是根据省政府下达的首批灾后重建项目和资金安排,对年内需完成的恢复重建项目实施审计。重点是规划要求年内完成的农村民房建设;中小学危房维修加固项目和重建项目;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维修、加固项目;水利、交通恢复重建要求年底完成的项目等进行审计。其他项目审计待相应的恢复重建规划正式下达后另做安排。

第二阶段从2009年1月至12月,是恢复重建项目审计的主要阶段,各级审计机关围绕恢复重建规划方案,全面开展各项恢复重建项目的审计。

第三阶段从2010年1月至12月,是恢复重建项目审计的收尾阶段,在总结前两阶段审计情况的基础上,查缺补漏,圆满完成恢复重建审计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灾后恢复重建审计涉及广大受灾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政治任务。全省各级政府和审计部门要本着对党、对人民、对历史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高质量地完成审计任务。全省各级政府和审计部门应把灾后恢复重建审计工作列入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作为今后三年审计工作的重点。灾后恢复重建审计要注意与“民生八大工程”建设、新农村建设、城镇体系建设等审计相结合,统筹规划,合理安排。

(二)突出重点,提高质量。在全面审计的基础上,摸清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总体情况,突出抓好重点资金、重大项目、重点环节、重要活动的审计,并对恢复重建项目进行决算审计,必要时开展延伸审计。加强对审计查出问题整体情况的综合分析力度,注重有针对性地从完善制度和政策的层面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提升审计质量。注重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物资使用效益和项目建设效益审计,查处影响效益的问题,促进加强管理,提高效益,有针对性地提出提高效益的意见和建议,为宏观管理和领导决策提供依据,从更高层次上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

(三)强化监督,重在整改。扩大信息来源和渠道,多方面收集情况,加大审计力度,防范审计风险。根据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被审计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促进其整改,力争不出问题,少出问题,不出大问题。审计过程中要认真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受灾群众的意见和建议,重视群众举报,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做到件件有回音。加强对案件线索的查处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按规定程序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协调,严明纪律。各市、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主动接受审计监督,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各级审计机关要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沟通,进一步完善审计案件协查协作机制,确保灾后恢复重建审计工作任务顺利开展。各级审计机关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建立重大审计情况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各专项审计方案的规定和审计过程分段分次进行的要求,及时、准确向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各专项审计和综合审计情况,重大问题随时上报,不得瞒报、谎报。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要严格遵守审计“八不准”的纪律规定和各项廉政纪律,以及审计署关于严格四川汶川地震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审计纪律的八条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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