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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陕西省危险病尾矿库事故隐患
整改治理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危险病尾矿库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方案》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8〕105号
时间: 2008-11-24 15:57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安监局上报的《陕西省危险病尾矿库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并请各设区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12月10日前将危、险、病尾矿库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总结报告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陕西省危险病尾矿库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方案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35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抓紧治理尾矿库安全隐患的函》(安委办函〔2008〕28号)要求,现结合我省实际,制订危险病尾矿库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整改治理,依法取缔各类非法尾矿库,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集中整治危、险、病尾矿库,消除尾矿库重大隐患,杜绝尾矿库溃坝事故,确保尾矿库安全运行。

二、整治重点

各设区市政府要立即组织对辖区内所有在用、停用、已闭库、废弃以及闭库后再利用的尾矿库进行一次全面的排查整治。整治重点:

(一)尾矿库工程未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

(二)尾矿库溃坝可能造成危害的范围内存在居民区、集市区、学校、建筑物等情况;

(三)尾矿库存在超设计库容、超能力排放尾矿情况;

(四)尾矿库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符合资质要求情况;

(五)尾矿库排渗、防洪等安全设施不符合设计和规程要求及排洪斜槽、排洪涵洞使用浆砌石结构和盖板强度不符合要求情况;

(六)废弃或停用尾矿库管理情况。

三、职责分工

此次危、险、病尾矿库事故隐患整改治理工作由省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整改治理工作,并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负责的危险病尾矿库事故隐患整改治理组织机构,制订工作方案,督促实施整改。省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陕西省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陕安监管发〔2007〕59号)确定的工作职责,负责督促指导全省危、险、病尾矿库的整改治理。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检查尾矿库相关建设工程的项目审批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地方和企业落实存在重大隐患尾矿库的治理资金,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关停、整治危库和险库。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检查尾矿库建设用地审批情况,严格尾矿库下游新建宅基地和建设项目的用地审批,在尾矿库溃坝可能造成危害的范围内不得审批居民住宅或建筑物,一经发现违规审批土地行为,必须严肃查处。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加强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的检查和监管,检查企业废弃、闭库环境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检查地方和企业编制、完善尾矿库环境安全应急预案,督促地方和企业整治尾矿库超标排污问题。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检查有关地区及企业落实尾矿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情况,对危、险、病尾矿库进行查处,落实闭库、废弃尾矿库安全管理责任,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治理,直至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四、进度安排

此次专项督查工作总体时间安排:9月下旬至12月底分三阶段进行。

(一)全面排查阶段(9月28日至10月20日)。市、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所有尾矿库进行全面排查,确定每座尾矿库的安全状况,查清非法生产和危险病尾矿库,逐库建立排查整治档案。

(二)集中整治阶段(10月21日至12月10日)。关闭取缔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的尾矿库。对尾矿库下游有居民区、集市区、学校及建筑物的,必须实施搬迁或责令闭库,另选新址建设新库。对拒绝整改,到期整改不合格的尾矿库,一律依法予以关闭。

(三)检查验收阶段(12月11日至12月31日)。尾矿库隐患整改治理结束后,各市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并聘请专家对整改治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提交尾矿库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总结报告。省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赴各市对整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五、整治措施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抓紧治理尾矿库安全隐患的函》提出的工作要求,对确定了安全度的尾矿库,要按照危库、险库、病库三个类别,严格依据《陕西省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相关要求,分别采取整改治理措施,消除尾矿库事故隐患。

对确定为危库的尾矿库,必须立即停产,启动闭库程序,限期完成闭库工作。

对确定为险库的尾矿库,要立即停产,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治理措施,限期消除隐患,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对确定为病库的尾矿库,要严格按照正常库的安全标准进行治理,制订隐患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资金、期限,确保隐患得到及时治理。

对未确定安全度的尾矿库,要督促企业尽快聘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确定尾矿库安全度,并按照上述要求对危、险、病库进行治理。

对超量排放储存尾矿、私堆乱建以及违规加高坝体和擅自利用废弃尾矿库进行生产的,要立即责令停止生产,吊销相关证照,落实取缔关闭措施。

对未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未通过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的尾矿库,责令立即停产整改,经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坚决依法予以关闭。

对库区下游、周边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的企业、建筑物、居民区,由市、县政府尽快组织实施搬迁。若搬迁确有难度,必须责成企业闭库或另建新的尾矿库。

对无设计或擅自改变设计、不按设计排尾筑坝、超能力排放尾矿、尾矿库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不健全,必须立即停产,采取措施整改治理,尽快消除隐患。对将尾矿澄清水再次返回尾矿库的违法行为,必须坚决制止,从严处罚。

对排洪斜槽、排洪涵洞使用浆砌石结构和盖板强度不符合要求以及排渗设施不完善的,必须制订整治方案,对排洪、排渗系统进行改造。4级以上尾矿坝必须设置坝体位移和坝体浸润线观测设施。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设区市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尾矿库整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制订方案,落实责任。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作为辖区内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管第一责任人,要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的尾矿库隐患整改治理。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联合执法,确保整改治理工作有序推进,不走过场,不留死角。

(二)落实资金,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尾矿库,要责令企业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认真加以整改;对因破产解散或改制等原因遗留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由所在地市、县政府提出治理方案,落实责任单位和隐患整改资金,限期整改治理。尾矿库隐患整治时限要求原则不超过2008年12月底,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相关部门要依法吊销各种证照,提请政府依法关闭。

(三)形成合力,联合执法。各设区市政府要组织公安、国土、环保、安监等部门进行联合执法,并进一步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严格尾矿库立项、用地、安全、环保审批和监督检查。国土、环保、安监部门要敢于碰硬,对非法违法生产要严厉打击,对存在重大安全环保隐患的要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提请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省安委会办公室传真电话:029—87293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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