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繁體版 | En | 无障碍阅读 长者模式

政府公报

传达指令 指导工作 公开政务 服务社会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
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

陕政发〔2008〕40号
时间: 2008-10-30 10:32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义务教育法》,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教育公平,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5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

(一)从2008年秋季学期起,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学杂费。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我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杂费标准执行,即小学240元/生·学年,初中300元/生·学年。

(二)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安排,中央财政按照各市(区)免除学杂费资金总额的50%安排奖励资金;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省级财政与设区市及杨凌示范区按4∶6比例分担,设区市政府确定市、区财政具体分担比例。

(三)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按照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享受补助。

(四)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继续免费提供教科书,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落实。

二、切实解决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

(五)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以流入地为主、公办学校为主解决。设区市政府要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教育体系,根据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流入的数量、分布和变化趋势等情况,合理规划学校布局和发展;对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较多、现有教育资源不足的地区,要加大教育资源统筹力度,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加强校长、教师配备工作,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的基本需要。

(六)对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接收条件、手续齐全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由市、区政府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免除学杂费,不收借读费。市、区政府按照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实际接收人数,对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公办学校足额拨付教育经费。

(七)对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较好的市,省财政给予奖励性补助。市、区财政也应设立相应的专项经费,支持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较多的学校改善办学条件。

三、明确责任,加强管理,确保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落到实处

(八)各设区市政府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落实所需资金,确保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落实到位。

(九)加强预算管理,健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编制制度和预算资金支付管理制度,严格按照预算办理各项支出,确保资金规范和有效使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义务教育经费。

(十)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规范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后,全省城市公办中小学校代收费仅限课本费一项,按政府采购中标零售价格据实核收。服务性收费可以为三项:伙食费、住宿费、自行车保管费。学校为学生提供住宿条件的,可向寄宿生收取住宿费;为满足学生需要,提供餐饮和自行车保管服务的,可向服务对象收取伙食费和自行车保管费。服务性收费具体标准由设区市物价、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申请按成本审核后,报省物价部门会同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执行。其中,省属及中央驻陕事业单位举办的中小学校的服务性收费标准,由学校直接报省物价部门会同省教育行政部门按成本审核批准执行。

(十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收费工作。对达不到办学基本条件的义务教育民办学校要取消招生资格,并妥善做好学生的安置工作。

(十二)教育督导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把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等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

(十三)教育、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城市义务教育经费安排使用和教育收费的监督检查,确保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顺利实施。

(十四)各相关部门要做好宣传工作,正确引导人民群众的心理预期,为政策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十五)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支持力度,经费投入要继续向农村倾斜,重点落实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政策,特别是要重视和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生活费补助。同时,做好存在安全隐患校舍的维修加固工作,加强农村寄宿学校建设,逐步解决好农村义务教育教师待遇和农村留守儿童在校学习生活问题。

四、进一步强化政府对城市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

(十六)省政府将城市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工作纳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管理。市、区政府统筹负责本地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的实施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十七)设区市政府在落实免除学杂费所需资金的同时,要按照不降低城市义务教育现有投入的原则,足额安排并逐步提高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保障同一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运转水平基本相当;要制订合理的取暖费拨款标准,并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省政府责成省级相关部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订我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十八)各设区市政府要完善相关制度,保障教师合法待遇,逐步做到同一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之间教师平均工资水平大体相当。

(十九)市、区政府统筹城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在城镇化和城市建设规划中,统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用地和建设。公办小学、初中学校的校舍建设、维修改造等所需资金由地方各级政府安排。要进一步扩大优质教育资源,逐步解决班额过大问题,加大城市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力度,缩小校际间差距。积极探索,逐步解决义务教育择校问题。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八月三十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