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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8〕89号
时间: 2008-10-30 10:26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最近印发的《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以下简称《意见》),就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作出了规定,对各级政府机关全面实施《条例》,积极稳妥地推进、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具有重要意义。该《意见》已在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请认真学习,逐项研究贯彻措施,确保全面落实,推进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步入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各地、各部门在全面贯彻落实《意见》的同时,根据各自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进展情况,要突出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抓紧理顺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体制

理顺管理体制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的组织保障。要按照《意见》和《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理顺全省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体制:

(一)全省统一实行以各级政府办公厅(室)为主管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体制。没有实行以政府办公厅(室)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的地方,应按照《规定》的要求尽快调整过来。各级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定有关部门承担,在办公厅(室)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明确实行垂直领导和双重领导部门的信息公开管理体制。各级政府对上级政府驻本地的部门(单位)根据“实行垂直领导”和“实行双重领导”不同管理体制,要按照《意见》的规定,分别明确“领导”或“指导”责任,切实履行“领导”或“指导”职责。各级政府办公厅(室)和政府信息工作机构要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及时做好交流与沟通工作,以利互相促进。

二、建立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各级政府要按照《规定》中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的要求,建立本级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完善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政府各部门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要与有关部门及时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沟通协调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统计信息等重要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不得违规发布。

各级政府办公厅(室)要加强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推进《条例》和《规定》全面实施。

三、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方式

为了全面落实《条例》规定,要在进一步强化政府网站信息发布力度的同时,加强与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的协调,协同做好政府信息发布工作。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为媒体及时发布政府信息提供内容保障。

省、市、县、区政府要分别在本级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和政务大厅设立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凡是在政务大厅开设窗口的,要同时承担本部门的信息查询工作。没有在政务大厅开设窗口的单位,要根据需要设立本部门信息查询室。各级政府部门还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以及时公开政府信息。各信息查阅场所应当以各级政府网站为依托,开展政府信息查询服务。各级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和政务大厅设立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依法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前不具备网络环境的乡镇,要开通政府信息咨询电话、传真,以方便群众了解相关政府信息。与此同时,要以完善机制、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全面推进为重点,充分发挥新闻发布会传递党和政府声音、引导国内外舆论的作用。各地、各部门举办的新闻发布会应与本级和上一级政府网站及时链接,实现在第一时间同步发布。

抓紧开设依申请公开栏目,切实做好公开政府信息申请的受理工作。省政府部门和市、县、区政府网站应在今年9月底前开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栏目,并与省政府门户网站链接。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认真做好依申请公开的受理工作。

四、继续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制订和完善工作

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制订内容完备、语言通俗易懂、便于操作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尽快在本级政府或部门网站上公布。《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和部门公文,由公文起草单位负责编写“内容概述”,并将其附在送审文稿之后,一起纳入公文制作、审核程序。“内容概述”要准确地概括描述公文的核心内容,字数原则上不超过200个字。

五、建立完善工作制度,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和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各级政府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都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发布制度、保密审查机制和举报办理工作制度。保密审查制度,应明确保密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在制作政府信息时,确定该政府信息是否应当公开,确保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安全。举报办理工作制度,应明确办理程序,落实办理责任。各级政府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还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其他相关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经常性工作,必须提供必要的经费和人员保障。省政府各部门(单位)和各级政府要按照《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的要求,落实业务经费,加强队伍建设。

六、积极推动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各级政府部门都要把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纳入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部署,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参照《条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制订信息公开制度、编制《指南》和《目录》,推动信息公开工作积极稳步地开展。省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各设区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指导,把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全面推向深入。

已建立网站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要以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心的内容为重点,切实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并与相关主管部门做好连接。暂时没建立网站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可采取在本单位主管部门网站设置专页的办法公布相关信息。

七、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

各设区市政府、省政府各工作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都要定期对所属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政府办公厅于今年适当时候,对各设区市政府和省政府各工作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建设、《指南》和《目录》编制、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建设、依申请栏目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等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检查结果。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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