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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8〕75号
时间: 2008-10-15 17:47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水土流失治理,搞好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要性

我省是全国水土流失最为严重的省份之一,生态环境极为脆弱。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各地采取得力措施,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加强水土流失治理,生态环境明显改善,促进了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但是,应当清醒地看到,我省生态状况局部改善、整体恶化的趋势尚未根本扭转,水土流失严重的局面尚未得到有效遏制,特别是近年来开发建设导致水土流失呈现逐年增加趋势,一些地方先破坏后治理、边治理边破坏的问题突出,对全省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带来严重影响。加强对开发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已经成为我省治理水土流失、加强生态环境建设的一项紧迫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站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建设生态文明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加大普法宣传,强化监督管理,严格行政执法,有效遏制开发建设活动导致的水土流失,加快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为建设西部强省作出应有贡献。

二、全面落实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明确规定,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措施保护水土资源,并负责治理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制度)。各地和各级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严格行政执法,严肃查处和纠正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真正把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落到实处。

一要严把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关。在山区、塬区、丘陵区、风沙区、河谷川道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利水电工程,开办矿山、电力、建材企业,从事油气田勘探、开发和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项目审批部门的同级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领取环境影响报告书,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乡(镇)村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进行生产建设、开发利用地面和地下资源,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必须填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报县级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申请办理有关批准手续。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应作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一项内容,进行科学论证和评估。各级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严格把好审批关。各级环保、发展改革部门对未经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不得发放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二要严把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施工监理关。项目建设和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把水土保持措施纳入工程设计和施工合同,严防在项目建设中造成水土流失。未经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在生产建设、资源开发和其他活动中排弃固体废弃物的,要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位置修建储放场堆放,严禁将固体废弃物倒入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等。各级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积极开展水土保持专项监理和水土流失动态监测,确保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努力把开发建设过程中造成的水土流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三要严把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关。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必须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各级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对建设工程的水保设施进行验收。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组织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要通知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未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入运行使用。

四要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和各级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加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生产建设项目不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不按照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防治措施、主体工程已竣工验收而未进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拒不交纳水土保持规费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落实到位。

三、切实加强对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要加强水土保持执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生态建设、生态安全、生态文明的观念,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工作目标责任制,积极协调解决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各级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归口管理职责,实现从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法律、行政、技术、经济手段并重,主要依靠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使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各级行政执法监察机构,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及时查处水土保持行政执法中的违法乱纪行为,进一步规范水土保持执法人员的行为。各级发展改革、国土、建设、农业、林业、交通、环保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为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营造良好的环境,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二要加强水土保持执法机构的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力度,不断改善水土保持执法机构的工作条件,促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全面加强能力建设。各级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土保持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积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各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要切实担负起查处违法违规案件的责任,加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监督检查,依法足额征收水土流失补偿费,努力提高水土保持方案的申报率、实施率和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率。

三要加大水土保持法规的宣传普及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的水土保持法制观念。新闻媒体要搞好舆论监督和导向,加强对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的宣传报道,对破坏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予以曝光,积极营造自觉遵守和履行水土保持法律义务的良好社会氛围,促进我省水土保持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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