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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陕西省地震受灾农村民房恢复重建
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地震受灾农村民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政发〔2008〕25号
时间: 2008-08-18 10:34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地震受灾农村民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已经2008年第17次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陕西省地震受灾农村民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

受四川汶川大地震波及和较强余震影响,我省农村民房大量倒塌和损坏,为切实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根据《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农村灾后民房恢复重建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方针,科学规划,精心组织,加大投入,加快进度,确保受灾群众生活安定,灾区社会稳定。

一是坚持自力更生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受灾群众是住房重建的主体,在其自力更生、自筹资金的基础上,各级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同时动员社会力量积极支援,组织群众投工投劳、互相帮助。

二是坚持科学规划、合理选址、择优房型、提高质量的原则。从当地实际出发,立足当前,着眼未来,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基本布局,积极采用建设部门推荐的通用设计图纸,提高农村居民住房质量和设防标准。

三是坚持分类施救、突出重点的原则。各级补助资金和物资要向重灾县区倾斜,专款专用,并根据房屋受损程度和受灾群众的实际,实施分类救助。

四是坚持恢复重建与“农民安居工程”、新农村建设相结合的原则。要尊重科学,尊重自然,充分考虑环境资源承载能力,改善人居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五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确定救助对象,合理确定救助标准,严肃工作纪律,杜绝暗箱操作、以权谋私、优亲厚友等现象发生。

二、补助范围和标准

补助范围:因房屋倒塌和严重损毁无法修复的,且倒损房屋已经拆除的无房户,列入重建范围,每户住房面积一般依据人口多少按60—80平方米建设。对地震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和“三孤”人员,可实行集中供养,重建或新建县级中心敬老院供养规模不得低于300人。对长期不居住的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有新住房但旧房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的;老人单独住房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其子女有住房条件的;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的临时房、简易房、独立厨房等不列入补助范围。

补助标准:农村居民房屋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需规划重建的,国家每户补助10000元,省级每户补助5000元,市、县每户补助5000元。对部分贫困地区的特困户,在扶贫资金中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助。对农村居民损坏房屋需要修缮的,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给予一定补助。

三、补助资金筹集下拨

补助资金来源为中央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省、市、县三级财政补助,扶贫开发和生态移民资金,各级救灾募捐资金,省内外对口援助资金。补助资金下拨在灾情核定评估的基础上,依据市县灾后重建实施方案,按进度分期拨付。各市、县根据灾后重建需要,可先行安排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提前启动灾后重建工作。

四、政策支持

各有关金融机构要开设农村受灾群众建房贷款业务,省、市、县三级筹措2000万元用于贷款贴息。2008年“农民安居工程”规划中,由民政、扶贫部门分别调整出10000人、4000人的计划,向汉中、宝鸡重灾区倾斜。国土资源、交通、水利、林业、物价等部门要从各自职责出发,积极支持灾后重建。

五、组织实施

(一)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县级民政、扶贫、城建(规划)、地震等部门要对倒塌、损坏房屋全面排查,评估鉴定,摸清因灾倒塌、严重损坏房屋需重建和损坏房屋需修缮数量并建立台账,为制订灾后重建方案提供依据。

(二)核定对象,落实到户。灾后恢复重建对象的确定,要严格按照受灾群众自愿申请、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村民委员会审查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执行。

(三)制订规划,细化方案。重建方案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设防标准制订,符合避灾、防灾、抗灾要求,新建住房均采用砖混结构或砖木结构。灾后重建原则上就地重建,对国土资源部门核定为地质滑坡、地裂带等危险地带的倒损房屋要异地重建,并对农村道路、供水供电、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同步规划实施。异地重建户在20户以上的村组,重建规划要报省建设厅审定。宁强县金山寺村、庙子岭村,略阳县徐家坪村、权力村,作为省整村就地重建和整村搬迁重建的试点村,重建方案由省建设厅组织制订。宁强、略阳、南郑、勉县、凤翔、千阳、太白、凤县、陇县和宝鸡市陈仓区等重灾县区农村“五保户”和“三孤”人员集中供养调整方案,由县级民政、发展改革部门制订,报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审定后实施。各市、县灾后民房恢复重建方案应于7月10日前完成,并报省民政厅、省建设厅备案。

(四)分级负责,组织实施。灾后民房恢复重建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分工负责、抓好落实,村委会组织灾区群众具体实施。

(五)检查验收,确保质量。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民政、规划(城建)、地震等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工程进度,及时组织验收,确保工程质量。

六、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成立灾区民房恢复重建领导小组,将灾后重建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发展改革、民政、财政、扶贫、城建(规划)、地震、国土资源、林业、水利、物价、监察、审计等部门参加。省农村因灾恢复重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省民政厅、省建设厅组成专门人员班子,集中办公。

(二)密切协作配合。民政、建设部门负责制订重建方案,督促工程进度,监督工程质量,搞好组织协调。发展改革、扶贫部门负责重建工作与易地扶贫搬迁、移民扶贫搬迁项目衔接。财政、民政部门要积极筹集资金,及时安排拨款。质监部门负责做好建筑材料的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隐患排查,优先安排灾后重建用地。物价部门负责建材价格监管,维护市场价格稳定。

(三)加快重建进度。各地重建工作从7月上旬开始实施,除整村异地搬迁外,其他灾区群众建房一般于11月底前完成。各地要积极组织施工队伍,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受灾群众在冬令前迁入新居。

(四)强化资金使用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好用好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特别是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乡级救灾款专户制度,切实做到专户管理、封闭运行、规范使用。救灾款发放要纳入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坚持资金来源公开、补助对象公开、补助标准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各级民政、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经常性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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