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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
禁止在黄金峡水库工程占地和淹没区
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黄金峡水库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陕政发〔2008〕27号
时间: 2008-08-18 10:27

黄金峡水库是我省规划的引汉济渭工程的水源地,也是汉江上游干流河段的第一个梯级电站。水库坝址位于汉江干流石泉水电站库尾黄金峡锅滩下游约2公里处。水库淹没区涉及汉中市洋县黄金峡、桑溪、金水、槐树关、黄家营、龙亭等6个乡镇。为了保障黄金峡水库工程前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的规定,通告如下:

一、黄金峡水库淹没区范围根据正常蓄水位450米高程并考虑风浪爬高、泥沙淤积和不同防护对象的防洪要求(居民点按20年一遇洪水标准控制,耕地园地按5年一遇洪水标准控制)等因素后形成的回水范围确定。工程占地范围根据工程施工总布置图确定。具体范围由省水利厅(移民办)核定,以黄金峡水库工程项目法人设置的界桩为准。

二、自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在工程占地区和水库淹没区新增、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和迁入人口,已批准建设的项目不再建设,在建工程停建;不得开发土地,不得修建房屋和其他设施,不得新栽种各种多年生经济作物和林木。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不予补偿。

三、黄金峡水库工程项目法人要会同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开展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实物调查应全面准确,调查结果经调查者和被调查者签字认可并公示后,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签署意见。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强化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工程占地和淹没区的居民、企事业单位要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对调查工作给予积极配合,对于干扰、阻挠正常工作者,视其情节,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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