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区划管理工作,规范行政区划调整和审批程序,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行政区划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严格遵照执行。
一、各级行政区划调整、辖区范围变更、政府办公驻地迁移、行政区域名称变更,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国发〔1985〕8号)和省上有关规定,按程序进行申报审批。
二、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驻地迁移由省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办公驻地迁移,国务院授权省人民政府审批,省人民政府委托省民政厅办理。各级政府办公驻地迁移未经申报审批一律不得动迁。对先动迁后申报的一律不予审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驻地迁移,需提供省发展改革委对办公楼建设项目的批复,省财政厅对办公楼建设经费概算和经费来源说明,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拟迁新址水文、地质、国土、环保、地震的说明以及迁移方案、迁移示意图和城市总体规划图。
四、由省人民政府审批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办公驻地迁移,必须征求当地人大及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代表的意见后,按程序逐级上报。
五、政府办公驻地是法定办公场所,其迁移必须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人民群众需求确定。迁移事宜要广泛听取意见,充分研究论证。对确需迁移的,按规定程序审批同意后动工建设。
六、新迁政府办公驻地建设必须严格按审批同意的迁建方案实施,特别要服从城市(城镇)建设总体规划,落实建设资金,控制迁建规模,确保工程质量。政府办公驻地迁移后,原办公驻地的土地出让和管理使用按有关规定依法办理。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