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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做好当前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8〕72号
时间: 2008-08-18 10:03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当前地质灾害防范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31号)文件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安排部署,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省当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当前我省地质灾害防治面临的严峻形势

据省气象台预测,今年我省降雨除陕北北部、陕南东部、西部偏少外,其余大部偏多,总体呈降雨集中,局地异常的特征。我省地处地质灾害高发易发区,在强降雨的影响下,全省发生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频率、密度和造成损失的几率将明显增大。特别是我省汶川地震受灾地区,地震引发的余震尚未结束,且前期地震已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稳定性,致使山体松动,诱发了大量滑坡、崩塌、地裂缝等次生地质灾害。在余震和强降雨的交互作用下,发生新的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不断增大,对灾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构成了新的严重威胁,防范地质灾害面临形势非常严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复杂性、艰巨性,把地质灾害防范工作作为灾后重建的一项紧迫任务,采取有力措施,为灾后重建和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二、尽快完成地质灾害应急排查评估,为灾后重建避险提供可靠依据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加快完成本行政区域震后地质灾害隐患巡查排查工作,特别要逐一对城镇乡村等人口密集区、江河水库、交通干线、重要设施等重点区域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不留死角。对发现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迅速作出危险性判断,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易发区,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并逐一制订应急预案,落实监测、报警、人员疏散、应急抢险等各项措施。对存在严重威胁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实行全天候的专人监测,必要时应采取应急避险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灾严重的市县要在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基础上,尽快组织开展重点县区地质灾害详细调查,重新划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区,编制并发布地震灾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其他市、县、区也要根据地震影响程度,对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区和防治区划进行调整后并尽快实施,为灾后重建规划提供依据。

三、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预警预报

各级气象、水利、地震、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充分运用各自监测网络,密切监测气象、水文、地震和地质灾害发展趋势,建立信息共享和会商机制,及时作出科学判断,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电话、手机短信等多种途径发布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特别是地震灾区,要加密预警预报的频次和范围,扩大覆盖面,提高针对性,增强时效性,对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重要的交通运输线和设施,要作出专项预报,同时要想方设法使可能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及当地相关责任人员及时收到预报信息,并采取相应的避灾减灾措施。

四、进一步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

各地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干部群众的作用,进一步建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认真执行险情巡查、灾情速报、汛期值班等制度,并把防灾避险、监测预警的任务全面分解落实到城镇、乡村、学校、医院、企业等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把各项监测预警手段落实到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重点区域。各地要迅速结合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成果,指导基层政府和村组建立和完善群测群防体系。对排查新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纳入群测群防体系,制订防抢撤预案,确定监测责任人和监测人。对受灾地区新引发和加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立即恢复和完善群测群防体系,对城镇、乡村、受灾群众临时安置点、交通干线、主要河流、基础设施周边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要落实防治责任、设立醒目警示标志,制订和充实防抢撤预案。加大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力度,开展必要的避险演练,增强基层组织和干部群众的防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五、切实加强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保灾后重建选址安全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灾后重建的临时或集中安置点、恢复重建项目,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灾后重建的城镇村选址及规划布局,要切实避让地质灾害危险区,确实无法完全避让的,必须安排防治工程排危除险。灾后重建规划必须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防治规划的内容。各类重点工程选址要通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未经评估的项目不得纳入各类规划,有关项目不得批准用地和使用土地。各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依法做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施工、验收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

六、加大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工程治理,加快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搬迁安置工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对目前排查出威胁人口密集区域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多渠道筹措资金迅速组织开展工程治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因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各地要加强监督,切实督促责任单位做好地质灾害治理。切实加快对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点、学校等人口密集区人民群众的搬迁避让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七、依法全面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当前防范地质灾害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执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合理避险、重点治理的方针,加强组织领导,逐级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采取有力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具体组织落实防治地质灾害的各项措施,协调、指导和监督各有关责任主体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级建设、交通、水利、教育、气象等相关部门要依法落实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做好相关领域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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