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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全面建立城市
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全面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8〕62号
时间: 2008-08-06 15:47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制订的《关于全面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六月四日

关于全面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

省民政厅 省卫生厅 省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精神,2005年6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陕政办发〔2005〕48号),在全省25个县(市、区)启动了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截至2007年底,全省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县(市、区)达到62个,覆盖城市低保对象61万人,占全省城市低保总人数的75%。按照省政府实施的“民生八大工程”有关要求,从2008年开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将覆盖全省所有县(市、区),人均筹资水平达到103元/年。

一、扩大救助范围,实现城市医疗救助全覆盖

根据我省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总体安排,新增宝鸡市凤翔县、扶风县、陇县、凤县、太白县、麟游县;咸阳市泾阳县、礼泉县、乾县、永寿县、长武县、旬邑县、淳化县;渭南市华县、潼关县、合阳县、蒲城县、白水县;铜川市耀州区、宜君县;汉中市洋县、勉县、宁强县、略阳县、镇巴县、留坝县、佛坪县;安康市汉阴县、紫阳县、宁陕县、岚皋县、镇坪县、白河县;商洛市洛南县、山阳县、镇安县、柞水县;延安市志丹县、黄龙县、宜川县、黄陵县;榆林市府谷县、靖边县、绥德县、清涧县等共45个县(区)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工作。新增城市医疗救助县(区)要组织相关部门认真调研,按照全省城乡医疗救助工作会议精神和要求,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落实配套资金,尽快启动这项工作。

二、完善工作制度,提高医疗救助受益面

(一)合理确定救助对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及当地政府确定的其他城市特殊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救助范围,切实做到“应救尽救”。

(二)完善救助模式。建立对大病、重病、慢性病的住院医疗救助和非住院的医疗费补助相结合的救助模式,满足城市困难群众的不同医疗需求,提高医疗救助的受益率。积极探索逐步取消病种限制、不设救助起付线、按比例分段救助等住院医疗救助形式;积极探索日常医疗救助模式,通过发放一定数额的医药补助金或医疗救助卡,开展针对城市医疗救助对象中“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老弱病残人员、需长期院外维持治疗的重病人员等的日常医疗救助。

(三)制定切实可行的补助标准。根据本地城市医疗救助可用资金总量及救助对象的人数,及时调整、提高住院医疗救助的报销比例。同时,针对救助对象的困难情况和基本医疗需求,制定不同的补助标准,对救助对象中“三无人员”和重病、重残等人员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四)规范、简化救助程序。在探索日常医疗救助时,要遵循“救急、救难、公平、简便”的救助原则,对日常医疗救助的人员,严格按照“个人申请——社区评议——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县(区)民政部门审批”的救助程序,年初将符合救助范围和条件的,由民政部门登记造册后将一定限额的医疗救助金或卡直接发放到人,实行事前救助。对住院医疗救助的人员,属于救助范围的,及时审批,及时救助,提高医疗救助的时效性。

三、落实配套资金,加强资金管理

城市医疗救助资金除中省补助外,市、县两级财政每年要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状况安排城市医疗救助配套资金。各地要通过本级财政预算拨款、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加大对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的投入额度。县(区)民政部门应根据医疗救助工作的进展情况,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用款计划,财政部门根据核准的用款计划,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民政部门城市医疗救助资金账户。县(区)民政部门要及时将资金拨付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确保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

四、加强部门协作,提高医疗救助整体效益

各级政府要把医疗救助工作作为改善民生的重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民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等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部门协调机制,通力做好医疗救助工作。民政部门作为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做好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支付和监管工作;协调卫生部门加强医疗服务机构的管理,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协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推动城市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的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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