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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全省在建铁路工程民用爆炸物品
供应事项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在建铁路工程民用爆炸物品供应事项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8〕39号
时间: 2008-07-23 16:51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包西铁路、太中银铁路、郑西客运专线和襄渝铁路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已进入全面施工阶段,为确保铁路工程早日建成投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在建铁路施工中的民用爆炸物品供应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前我省行政区域内在建的几条铁路建设工程是国家的重要基础设施,对于完善全国铁路网布局、缓解我省铁路运输“瓶颈”制约和拉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大力改善投资环境,积极支持铁路项目建设,确保这些重要工程按期建成投用。

二、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条例》关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可以向有相应资质的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销售本企业的产品,爆破作业单位可以从有相应资质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规定,打破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民用爆炸物品市场体系,让施工企业自主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民用爆炸物品,让省内外拥有经营民用爆炸物品资质的民爆公司共同参与我省民用爆炸物品的市场竞争。

三、各级公安机关要自觉遵守《条例》有关规定,在加强对在建铁路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监督管理的同时,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规范审批手续。对拥有民用爆炸物品经营资质的省内外民爆公司无条件开具运输证和购买证;严禁在审批民用爆炸物品手续时搭车收费或擅自将民用爆炸物品审批权限委托、下放、转移给下属的保安公司或民爆公司;严禁利用行政手段强行指定民用爆炸物品交易主体和运输车辆;所有公安干警一律不准插手或参与民用爆炸物品的经营或爆破作业活动。违者将由监察部门严肃查处。

四、各地、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对照《条例》规定,对本地、本部门制订的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有关规章、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与《条例》相抵触的要一律予以废止,并将贯彻本通知情况书面报告省政府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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