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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农民安居工程
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农民安居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8〕42号
时间: 2008-07-23 16:12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扶贫办联合制订的《陕西省农民安居工程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民生八大工程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施政理念的重要举措,对构建和谐陕西、建设西部强省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农民安居工程作为民生八大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农民住房困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德政工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夯实工作责任,积极推进农民安居工程顺利实施,确保农民群众住有所居。农民安居工程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财政、民政、扶贫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统筹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完成好这项艰巨任务。各设区市政府要尽快编制本地区项目计划,于6月30日前分别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和省扶贫办备案。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陕西省农民安居工程实施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 省扶贫办

截至2006年底,全省农村无房户及居住在茅草房、危房和危险地带的困难群众共24.2万户81.6万人(含贫困人口68万人),其中无房户10979户33831人,居住在茅草房8173户27573人,居住在地质灾害区223106户754987人。为大力改善农村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省委、省政府实施民生八大工程的总体要求,结合我省农民居住现状,现制订全省农民安居工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实施农民安居工程,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因地制宜,科学规划,有效整合各方面社会资源,充分调动困难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切实改善困难群众的居住条件,提升农民安居水平。

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政府引导,尊重群众意愿。要在加大政府支持力度的同时,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不搞强迫命令,积极鼓励和引导他们自力更生建设家园。二是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要坚持与新农村建设、人居环境治理相结合,与当地经济社会总体规划、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相衔接,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重点解决无房户及居住在茅草房、危房、危险地带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优先安排贫困户。三是坚持因地制宜,讲求经济实用。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结合当地自然地理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采取集中建设与分散建设相结合、新建与改造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建设造价适中、经济实用的房屋,不贪大求全,不加重群众负担。四是坚持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各级发展改革、民政、扶贫部门要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分部门组织实施,按各自渠道管理和使用建设资金。同时,要积极整合扶持农村发展的各项资金和优惠政策,形成推进农民安居工程建设的合力。

二、目标任务

从2008年开始,用5年时间,全面解决全省81.6万人农村贫困群众和受灾群众的住房问题,使无房户和居住在茅草房、危房、地质灾害区、地方病易发区和生存环境恶劣区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明显改善。按照总体规划要求,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易地扶贫搬迁25万人,每年安排5万人;民政部门负责解决31.6万人,每年安排6.32万人;扶贫部门负责移民扶贫搬迁25万人,每年安排5万人。

三、组织实施

全省农民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由发展改革、民政、扶贫部门共同承担,其中符合易地扶贫搬迁条件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符合移民扶贫搬迁条件的,由扶贫部门负责;其余部分由民政部门负责。各设区市政府要根据省安居工程实施意见,提出本市实施规划,按部门、按地区逐项分解细化任务。各县(市、区)政府要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按计划落实到村到户,分年度逐步实施。县发展改革、民政、扶贫部门依据年度指标任务,编制当年的项目计划,分别逐级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和省扶贫办。建设资金要根据工程进度,分期拨付使用,保证工程建设需要。年度任务完成后,县级有关部门要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申请市级进行全面验收,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督查指导,保证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

四、补助标准及筹资方案

(一)补助标准。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实施的易地扶贫搬迁建房补助标准为人均2300元,并配套建设相关基础设施;扶贫部门负责实施的移民扶贫搬迁建房补助标准为每搬迁1人补助1000元,每户补助5000元,并按照实际建设内容需要,由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民政部门负责实施的救灾建房补助标准为人均2300元。

(二)筹资方案。全省农民安居工程总投资65亿元,其中争取国家资金17亿元,省级补助资金5亿元,市、县配套资金10亿元,其余33亿元由农民自筹。中、省补助资金的构成为:省发展改革委每年争取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资金1.9亿元,五年共9.5亿元;省扶贫办每年争取中央财政扶贫资金1亿元,五年共5亿元;省民政厅在省财政每年安排农民安居工程资金1亿元的基础上,结合灾后重建,每年争取国家资金0.5亿元,五年共7.5亿元。市、县安排配套资金的标准为:西安、延安、榆林三市的市、县两级财政配套资金为人均1500元,其余市、县财政配套资金为人均1000元。

五、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各市、县、区要把农民安居工程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专门工作机构,足额落实配套资金,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并将农民安居工程建设列入各级政府目标责任考核。

(二)制定优惠政策,保证工程建设。各级政府要制定优惠政策,减轻群众负担,最大程度地为工程建设提供方便。国土部门要在土地调整、宅基地审批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建设规划部门要在新村规划、房屋设计等方面提供服务。林业、水利等部门在工程材料供应等方面给予优惠。教育、公安部门要在子女上学、户口迁移等方面提供方便。

(三)加强资金管理,强化监督检查。要按照“项目跟着计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服务跟着资金走”的原则,完善项目申报、审批和管理工作,形成良性工作机制。要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积极推行公告、公示和报账制,加强资金审计,自觉接受监督。

附件:

陕西省农民安居工程实施计划表

市名

        务(人)

资金安排(万元)

合计

中、省资金

市县配套资金

合计

发展改革委

省民政厅

省扶贫办

小计

发展改革委

省民政厅

省扶贫办

年度

5

年度

5

年度

5

年度

5

年度

5

年度

5

年度

合计

816000

250000

50000

316000

63200

250000

50000

320000

220000

95000

19000

75000

15000

50000

10000

100000

西安市

60000

 

 

54900

10980

5100

1020

23520

14020

 

 

13000

2600

1020

204

9500

宝鸡市

69000

17200

3440

21800

4360

30000

6000

25106

17706

6536

1307

5170

1034

6000

1200

7400

咸阳市

69000

29000

5800

16000

3200

24000

4800

26520

19620

11020

2204

3800

760

4800

960

6900

铜川市

26000

11800

2360

2000

400

12200

2440

10004

7404

4484

897

480

96

2440

488

2600

渭南市

58000

17000

3400

19500

3900

21500

4300

21180

15380

6460

1292

4620

924

4300

860

5800

延安市

86000

27000

5400

21700

4340

37300

7460

36820

22920

10260

2052

5200

1040

7460

1492

13900

榆林市

135700

31000

6200

67800

13560

36900

7380

57619

35249

11780

2356

16089

3217.8

7380

1476

22370

汉中市

87000

34000

6800

29300

5860

23700

4740

33410

24610

12920

2584

6950

1390

4740

948

8800

安康市

152000

43000

8600

74200

14840

34800

6960

56200

40900

16340

3268

17600

3520

6960

1392

15300

商洛市

73000

40000

8000

8500

1700

24500

4900

29520

22120

15200

3040

2020

404

4900

980

7400

杨凌

示范区

300

 

 

300

60

 

 

101

71

 

 

71

14.2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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