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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新型农村
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原则指导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原则指导意见

陕政办发〔2008〕36号
时间: 2008-06-26 00:00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巩固和发展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成果,认真落实增加补助、全面覆盖、巩固提高的总体要求,推动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新的起点上又好又快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切实加强领导,不断巩固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切实解决“三农”问题、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我国居民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注民生的重要内容。全省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长期性、综合性、艰巨性和复杂性,不断创新管理,努力保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要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纳入公共财政支出预算,纳入领导干部任期目标和干部考核内容。要切实落实政府在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中的第一责任,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协调作用,全面加强管理体系和监督体系建设,不断提升管理能力,巩固成效,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新的起点上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农民的参合意识

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各种有效形式,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加办法、权利与义务、受益期限以及补偿和管理办法等宣传到千家万户,做到家喻户晓。不断强化农民群众的自我保健意识、风险共担意识和互助共济意识,提高农民群众的参合积极性。要在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下,积极做好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工作,要把方便农民群众,改善服务态度,提升服务质量,扩大受益人群,提高受益额度作为落实自愿参合、提高参合率的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好。要注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合理导向,充分保护农民的利益,让广大农民群众真切感受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好处,自觉、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在筹资过程中,要因地制宜选择适当的筹资时机和筹资方式,确保在前一年底完成次年的筹资工作。提倡行政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议定筹资时间和方式,允许各部门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许可范围内向农民奖励参合缴费与费用报销,鼓励社会团体、个人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捐献资金,建立多渠道、多形式、高效率、低成本的筹资模式。禁止利用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搭载其他工作,禁止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搭载其他增加农民负担的收费。

三、加强基金管理,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运行安全

要认真落实《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08〕8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8〕1号)要求,进一步完善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拨付办法、合疗基金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实施办法,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要继续推行“三户、两印、单向”的封闭运行模式,避免基金透支,防止基金大量沉淀,提高基金使用效益。各级政府拨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配套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科目,继续实行预拨款制度。从2008年起,中省财政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试点,市、县要确保本级的资金及时进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政专户,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不出现断档或透支。要强化制度建设,加强对基金运行过程和结果的监督检查,确保基金安全和专款专用,切实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健康平稳运行。省财政厅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

四、创新技术管理,科学设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方案

省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要按照卫生部、财政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卫农卫发〔2007〕253号)的要求,抓紧调整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逐渐将全省各地不同的统筹补偿模式规范到1—2种。要坚持以住院统筹为主,降低农民因患大病致贫的风险,合理分配基金,积极稳妥地适时开展门诊统筹工作,减轻参合农民的门诊费用负担,逐步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影响和受益面。要继续大力推广单病种定额付费管理模式,做好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直通车工作。鼓励农民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使用廉价、方便、有效的中医药。要合理设置住院费用和大额医药费用补助的起付线、封顶线,科学设置补助比例,通过政策引导农民就近就诊,充分发挥各级卫生资源的效益,切实减轻农民的负担。省卫生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出台相关的新农合技术管理办法。

五、加强沟通协调,搞好农村医疗救助政策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

要认真贯彻国家和省上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各项政策要求,切实落实市县医疗救助配套资金,努力做好农村医疗救助工作,进一步缓解贫困农民就医难问题。对农村五保户、特困户参合个人缴费部分,由农村医疗救助资金支付,其参合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后,五保户的自付部分,由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全额支付,特困户自付部分给予适当救助。要简化农村五保户、特困户住院治疗的相关救助程序,省民政厅要会同省卫生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六、完善监督机制,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公开公正运行

要建立和完善组织监督、社会监督、行业监督的三重监督机制,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强化措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要完善和畅通监督渠道,动员群众参与监督,对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等有关情况,要列为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定期向社会公布,保证参合群众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要严肃查处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损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政府声誉等违规违纪事件的单位和人员。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保证所有定点服务机构都能够向农民提供合理、有效、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通过采取医药费用清单制、加强结算审核、补偿报销情况公示等多种措施,严格审核医疗费用,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七、健全管理经办体系,不断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和经办能力

要建立健全省、市、县、乡四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制与组织体系,落实机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改善办公条件,确保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有序运行。卫生行政部门作为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的业务管理部门,要加强业务培训,改进工作方法,完善管理手段,抓紧开展新农合信息化数据平台和网络建设,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化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八、加强基层建设,努力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要认真贯彻《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若干意见》(陕政发〔2006〕3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切实改善目前农村医疗卫生服务设施技术不配套、服务能力低下、部分资源浪费的状态。要加大培训力度,切实抓好农村卫生队伍建设,积极探索为农村培养适宜卫生人才的有效途径。鼓励县、乡、村卫生机构纵向合作,促进县级医疗机构向乡镇、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向村延伸技术服务。加快乡镇卫生院规范化建设步伐,确保每个乡镇有一所政府举办的、公益性的卫生院,加强卫生院房屋、设备、技术建设,落实人员待遇。在新农村建设中统筹规划建设标准化的村级卫生室,落实乡村医生从事社会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努力形成县级综合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三级农村卫生服务网络,进一步提升农村卫生服务能力。

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全省各级政府要不断总结经验,开拓创新,积极探索长效管理机制,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可持续发展,为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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