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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陕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时间: 2008-06-26 00:00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涉及公共危机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与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我省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工作文件,核事故的应急响应按照《陕西省核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2)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要密切配合,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污染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采取得力措施,把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确保社会稳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分级响应。

(3)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及思想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

1.5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1.5.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6)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1.5.2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4)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1.5.3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1.5.4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2  应急组织及其职责

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包括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联络员组,专家咨询机构、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机构和若干应急专业组。

2.1  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及其职责

省政府成立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指挥陕西省境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协调工作。组长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担任;副组长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环保局、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安监局、省军区司令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国防科工委、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卫生厅、省通信管理局、省政府新闻办公室、省气象局和省外办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省环境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建立和完善我省环境应急预警机制;

(2)统一协调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3)研究和部署国家环境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统一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

2.2  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职责 

省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省环保局局长兼任。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上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方针和政策,贯彻执行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负责省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等日常工作;

(3)了解、协调、督促省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准备工作;检查、指导和协调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工作;

(4)按照省政府统一安排和部署,组织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培训和演习;

(5)应急响应时,负责收集情况并及时提出报告和建议。传达、执行省委、省政府领导和省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的各项决策、指令,并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报告;

(6)承办应急状态终止后应急委员会决定的相关事宜。

2.3  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联络员组及其职责

省环境应急领导小组联络员组由各成员单位指派专人组成,确保联络员组的有效活动。主要职责:

(1)平时,交流省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之间应急准备工作情况和国内外有关经验,共同研究应急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2)应急响应时,按照省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积极做好应急响应工作;

(3)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2.4  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专家咨询组及其职责

省环境应急领导小组专家咨询组由科研单位和军队方面的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保护、环境评估、防化、水利水文、损害索赔等方面的专家人员组成。主要职责:

(1)平时,就应急准备中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提供咨询服务;

(2)应急响应时,参与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

(3)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

2.5  地方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比照省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成立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环境应急救援指挥坚持属地原则,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发生地政府要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救援工作,并为参与应急救援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6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组及其职责

省级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成立环境监测、气象、公众信息、通信保障、医疗救护、交通保障、去污洗消、后勤保障、治安维护、隐蔽和撤离等应急准备和应急支援的若干个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上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方针和政策; (2) 检查、指导各设区市应急环境事件的准备工作,并在应急响应时实施对口支援;

(3)培训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队伍,组织单项演习,配合做好全省环境事件演习工作。

3  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工作

(1)省环保局负责调查并掌握省内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

(2)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参照《陕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3.2  预警及措施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收集到的相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本预案程序立即启动。

进入预警状态后,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须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省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给予协调、指导和支援。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立即向上级报告并建议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4.2  应急响应程序

4.2.1  Ⅰ级响应时,省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开通与突发环境事件所在设区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立即向省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报告,必要时成立省环境应急指挥部;

(3)省级各有关部门向省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4)通知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分析情况。根据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地方或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5)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4.2.2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组接到特别重大环境事件信息后,要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及时向省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2)启动本部门应急指挥机构;

(3)协调组织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需要其他应急救援力量进行支援时,向省应急委员会及时报告。

4.2.3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可以参照Ⅰ级响应程序,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应急相应行动。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省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4.3  信息报送与处理

4.3.1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人员及担负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要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并在1小时内向当地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相关部门及省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在确认发生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环境事件后,地方人民政府要在1小时内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省政府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

4.3.2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4  指挥和协调

4.4.1  指挥和协调机制

根据需要,省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成立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件所在地毗邻市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应急机构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当地政府和事发单位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应急状态时,专家咨询组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为环境应急领导机构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各应急分队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发生环境事件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主动地向环境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的有关基础资料,环保、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环境应急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4.2  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 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对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省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报告进展情况。

4.5  应急监测

省环保局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组织协调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并指导地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应急监测工作。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在此范围内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事件发生初期,根据事件发生地的监测能力和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按照尽量多的原则进行监测,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6  通报与信息发布

4.6.1  事件的通报

(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设区市人民政府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

(2)接到突发环境事件通报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视情况及时通知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3)省环境应急领导小组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军队有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的情况。

4.6.2  信息发布

省环境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对外统一发布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组的主管部门负责提供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先简要发布基本事实。对于一般性事件,主动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对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发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对影响重大的突发事件处理结果,根据需要及时发布。

4.7  安全防护

4.7.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4.7.2  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8  应急终止

4.8.1  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8.2  应急终止的程序

(1)现场救援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救援指挥部批准;

(2)现场救援指挥部向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应急指挥部应根据省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4.8.3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组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总结报告,并在应急终止后15日内,将总结报告上报省环境应急领导小组。

(3)应急过程评价。由省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事发地政府组织实施。评价的基本依据:一是环境应急过程记录;二是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三是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四是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五是公众的反映等。得出的主要结论应涵盖以下内容:一是环境事件等级;二是环境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三是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四是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五是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六是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七是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八是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九是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4)根据实践经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组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

(5)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5  应急保障

5.1  装备保障

各级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确保在发生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5.2  通信保障

各级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全省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环境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分队间的联络畅通。

5.3  人力资源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组的主管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地方各级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要在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对各地所属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由省、市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5.4  技术保障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组建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环境应急数据库,建立健全各专业环境应急队伍,各设区市专业技术机构要确保能够随时投入应急的后续支援和提供技术支援。

5.5  宣传、培训与演练

5.5.1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5.5.2  地方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组的主管部门,应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单项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6.2  保险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对环境应急工作人员要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对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泄漏处理:泄漏处理是指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有毒气体等污染源因事件发生泄漏时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泄漏处理要及时、得当,避免重大事件的发生。泄漏处理一般分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处置两部分。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习: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习(演练)、综合演习和指挥中心、现场应急组织共同进行的联合演习。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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