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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

陕西省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

时间: 2008-06-26 00:00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危机事件的能力,保证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工作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保护国家和公众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航空安全,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救援民用航空器规定》、《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规则》、《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发生在陕西省境内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救援工作。

1.4  工作原则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 ——以人为本,避免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 ——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分级响应。 ——职责明确、分工协作、反应及时、措施果断、运转高效。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依靠科学、依法处置。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体系框架

2.1.1  应急组织体系

省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领导协调指挥机构、执行办事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应急救援领导协调指挥机构为省政府、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组成的陕西省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执行办事机构为陕西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救援队伍包括民用航空器搜寻援救队伍和地方人民政府、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应急救援、消防、医疗救护、环境保护队伍及社会力量等。

2.1.2 应急预案体系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省政府相关部门应急预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预案、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预案、民用航空相关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等组成。飞行事故发生时,有关各级政府和部门、单位、组织应各司其职,按照各自预案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2  组织机构及职责

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下设省处置飞行事故应急办公室,作为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的执行和办事机构。

3  应急响应

3.1  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

3.1.1  Ⅰ级应急响应

发生下列飞行事故为Ⅰ级应急响应。

——民用航空器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执行专机任务发生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死亡人员中有重要旅客。

——军用航空器与民用航空器发生空中相撞。

——外国民用航空器在境内发生飞行事故,并造成人员死亡。

——民用航空器发生爆炸、空中解体、坠机等,造成重要地面设施巨大损失,并对设施使用、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巨大影响。

3.1.2  Ⅱ级应急响应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应急响应:

——民用航空器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重大以上飞行事故发生,或可能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

3.1.3  Ⅲ级应急响应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应急响应:

——民用航空器发生较大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较大以上飞行事故发生,或可能对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3.1.4  Ⅳ级应急响应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应急响应:

——民用航空器发生一般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一般以上飞行事故发生,或可能对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一定影响或损失。

3.2  应急分级响应

——发生Ⅱ级以上应急响应事件时,启动本应急预案。

——发生Ⅲ级应急响应事件时,启动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应急预案和相关地市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

——发生Ⅳ级应急响应事件时,启动民用运输机场应急预案、民用航空相关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和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应急预案。

启动本级应急预案时,应向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必要时申请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启动本级应急预案时,相应的下级应急预案应提前或同时启动。

3.3  应急响应内容

3.3.1  应急响应程序

(1)接到飞行事故信息启动本预案后,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开通与省相关部门、事发地设区市级应急指挥机构、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各机场民用航空器搜寻援救中心等的通信联系,收集相关信息,随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

——及时向民航总局和省政府报告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视情通知有关成员单位组成应急指挥部。

——传达国务院、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和省政府的救援指令。

——通知相关应急机构随时待命,为地方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建议,协调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的支援请求。

——组织有关人员、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召集专家咨询组成员,提出应急救援方案建议。

——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2)相关部门应急指挥机构接到飞行事故信息后,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并向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报告。

——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向省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

(3)特殊情况的处理

当应急处置工作出现特殊情况,需要省政府组织、协调时,省政府领导可视情况到事发地视察、指导应急救援工作,或委托、授权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3.3.2  信息报告和通报

(1)信息报告

各机场公司和民航相关单位,接到飞行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报告省政府、民航西北管理局应急指挥部;事发地人民政府在接到事故相关信息后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相关单位应立即报告事故情况。

事发地人民政府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并在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上报有关事故情况,各地市人民政府接到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报告省政府和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

(2)信息通报

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接到事故信息后,进行确认汇总,报告省政府,并通报民用航空有关单位,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准备。

3.3.3  通信

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建立应急指挥部与应急救援各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落实事故现场信息通信保障工作。

3.3.4  现场指挥和协调

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统一指挥、协调和做出重大决策。

各应急机构接到事故信息和指挥命令后,立即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在事故现场应急指挥 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协同配合,共同实施搜寻援救和紧急处置行动。

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由省政府、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和参加现场应急救援主要机构的负责人组成,指挥长由省政府负责人担任。

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在当地政府和各机场救援中心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发生。

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相关部门、地方应急资源,实施紧急处置行动。

3.3.5  航空器搜寻援救

民用航空器搜寻援救包括陆上搜救和水上搜救。

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负责统一指导全省范围的搜救民用航空器工作。

(1)陆上搜救

各机场负责机场及其邻近区域民用航空器的应急救援工作;其余地方的救援工作由当地市、县、区人民政府救援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救援,民航相关单位给予协助。

(2)水上搜寻援救

省水上搜救部门负责水上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的工作。

民用航空器搜救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执行。

3.3.6  现场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民用机场应急处置力量进行。

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协调相关部门及民用航空其他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增援。

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下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现场应急救援时,应优先将旅客、机组人员及其他机上人员撤离、疏散到安全区域,及时救助机上及地面受伤人员和幸存人员。

及时掌握机上运载的货物及危险品、航空器危险品及周边地面设施危险品的情况,根据现场情况迅速探明危险品状态,并立即采取保护、防护措施,必要时调集专业救援队伍进行处理。

当飞行事故发生在民用运输机场区域内时,机场应急指挥中心应按有关规定及机场应急救援预案迅速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在不影响应急救援工作及事故调查的前提下,尽快搬移、清理停留在机场道面上的事故航空器或其残骸,尽早恢复机场的正常运行,避免机场长时间关闭。相关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应根据情况,及时调配与本机场运行有关的航班。机场及相关航空运输企业负责组织、疏导、安置因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滞留机场的旅客,维护机场运行秩序。

3.3.7  医疗卫生

事发地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上级卫生部门根据需要派出专家和专业防治队伍进行支援。

特殊情况下,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需求,及时协调卫生部门组织有关专业医疗救护中心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调用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现场防疫工作依托事发地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3.3.8  应急人员的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必须在确保现场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实施。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和指挥人员、事故调查人员应按有关规定配带具有明显标识的专业防护服装及装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采取各种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管理程序。

3.3.9  群众的安全防护

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事故发生区域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具体情况,明确群众安全防护的必要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的范围、方式、程序并组织实施,协调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防疫与疾病控制。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负责现场治安管理。

3.3.10  社会力量动员和参与

现场应急指挥部协调地方政府组织调动本辖区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3.3.11  新闻发布

由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按照《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的授权发布。

省新闻部门作好本省新闻媒体报道的引导和新闻监督工作。

3.3.12  应急终止

(1)应急终止条件

——事故航空器的搜寻援救工作已经完成。

——机上幸存人员已撤离、疏散。

——伤亡人员已得到妥善救治和处理,重要财产已进行必要保护。

——对事故现场、应急人员和群众已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事故所造成的各种危害已被消除,并无继发可能。

——事故现场的各种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受影响的民用运输机场已恢复正常运行。

——事故现场及其周边得到了有效控制,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的影响已降至最小程度。

(2)应急终止程序

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符合应急终止条件,并选择适当终止时机,报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批准应急终止。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省应急指挥部指令,向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达应急终止通知。

应急工作终止后,参加应急工作的各有关单位(部门)应及时补充本单位(部门)损耗的应急装备和设备,归还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对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及时分析评估本单位(部门)应急救援工作,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并向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4  后期处置

4.1 善后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发生事故的民航运输企业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对受害旅客、货主进行赔偿,对地面受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赔偿;通知有关保险机构及时派员赶赴事故现场,按有关航空保险规定办理事故理赔工作。

4.2  事故调查

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依照民航总局的授权,按照《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组织进行。

事故调查组应掌握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并对现场应急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事故调查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相结合,事故调查的内容包括对应急救援情况的调查,主要调查任务有:现场监管保护,初始证据接收,证人和目击者询问,危险源的探测、排除、监护,现场人员防护等。

4.3  应急救援调查报告及评估

在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向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提交应急救援总结报告。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5  应急保障

5.1  装备保障

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职责要求,建立和完善专家数据库,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检验、鉴定和监测的能力,保障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工作的顺利进行。

5.2  通信保障

建立和完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的通信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无线通信技术、卫星技术等现代化手段,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讯器材和计算机网络软、硬件设备,确保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各方面的联络畅通、迅速、高效且形式多样。

5.3  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队伍的建设,通过经常性的培训、演练提高应急处置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

6  宣传、培训和演练

6.1  宣传

民航各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对职工防范事故的安全教育和应急处置工作教育,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航空器出现紧急情况时应采取的正确处置措施,增强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尽量减少不必要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2培训

民航各企事业单位应组织民用航空各级应急预案的学习和培训,加强国内外技术交流和研讨,提高应急处置等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知识水平。

6.3演练

民航各企事业单位应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各方面的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管理能力,提高工作效率,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7附则

7.1名词解释

航空器:凡能从空气的反作用而不是从空气对地面的反作用,在大气中获得支承的任何机器。

机场及其邻近区域:指机场围界以内及距机场基准位置点8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法律法规的制订和完善、部门职责的变化以及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协助省政府办公厅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省政府批准。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7.3.1奖励

在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省政府有关部门、相关地方人民政府等应给予奖励:

——由于报告及时,避免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发生或减轻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由于处置措施适当,避免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发生或减轻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其他在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行为。

7.3.2责任追究

——对于未及时报告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导致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在对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导致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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