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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7〕16号
时间: 2008-06-26 00:00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6〕49号)已于2006年7月17日印发你们。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该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省煤炭行业管理工作,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安委会、安委办职能调整后,省安委会、安委办及省级有关部门原设定的职能不变。

二、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煤炭建设项目时,要征求省煤炭局、陕西煤监局意见。国有重点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项目,由企业先报省煤炭局初审,之后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煤炭局、陕西煤监局提出审核意见,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安监总局和煤监局。

三、切实加强煤炭行业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建立和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省煤炭局要按照陕政办发〔2006〕89号文件赋予的职能,切实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和煤炭资源开发、煤炭生产经营秩序的监督管理,积极组织开展煤矿重大科技攻关和科技进步工作,并加强对市县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监管的指导。

省发展改革委要强化拟订煤炭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产业政策。

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强对煤炭资源勘查的监督管理,加大对无证非法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等乱采滥挖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省科技厅要加大对煤矿重大灾害治理、瓦斯抽放及抽采利用等科研项目的科技投入,加快推动煤矿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

省劳动保障厅要积极研究落实推进煤矿工伤保险的有关政策措施,规范煤矿用工和劳动管理。

省教育厅要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地矿类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发展,加快地矿类专业人才培养。

省国资委要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加强对省国资委监管煤炭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考核,加强对市、县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监管地方国有煤炭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

四、全省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炭企业要自觉接受国家安监总局、煤监局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管理和指导。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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