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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
“双高普九”督导评估的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双高普九”督导评估的意见

陕政办发〔2007〕11号
时间: 2008-06-26 00:00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巩固提高“两基”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有关政策,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以下简称“双高普九”)的督导评估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双高普九”的意义

(一)义务教育涉及千家万户,惠及子孙后代。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充分认识义务教育在整个教育体系中的基础性和关键性作用,充分认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双高普九”对促进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作用。

(二)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缩小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之间的差距。从尊重和切实保障人民权益的高度,把义务教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办好每一所学校,关注每一个学生的健康成长。切实加强薄弱学校改造,缩小学校之间和城乡之间的差距,逐步实现教育资源的公平配置,实现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机会的相对平等。

(三)“双高普九”是国家对基础教育发展提出的新要求,也是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客观需要。“双高普九”是在一个县的范围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各项指标都有较大幅度提高;义务教育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等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二、关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双高普九”的规划

全省实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双高普九”的指导思想是:依法强化政府行为,加大教育经费投入,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努力缩小学校间、城乡间、区域间的差距,为适龄儿童、少年创造公平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努力提高义务教育实施水平,加快其他各类教育的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资源的需求;积极进取、实事求是,采取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的方式,整体推进全省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双高普九”工作。

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义务教育实施水平,到2008年,西安、咸阳、宝鸡、延安、榆林市所辖的区和部分经济实力较强的县(市、区)首先达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目标,全省有10个左右的县(市、区)达到“双高普九”要求;到2010年,全省部分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县(市、区)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目标,累计有20个左右的县(市、区)达到“双高普九”要求;到2015年,全省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县(市、区)基本达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要求,累计有40个左右的县(市、区)实现“双高普九”,全省义务教育实施水平显著提高。

三、关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双高普九”督导评估指标

(一)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六项主要指标:

1.教育管理。完善和落实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基本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的现代教育管理机制;制定和落实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规划与政策措施;建立和落实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目标责任制度,定期考核,兑现奖惩,形成有效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合力。

2.经费投入。认真落实“三个增长”等各项教育经费投入政策,优先保障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所需经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健全,确保中、省、市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县级配套资金全部落实;市、县级财政设立义务教育专项资金,并向农村和边远贫困地区倾斜;优先落实保运转、保安全、保工资、保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补助等方面经费;教育经费管理制度健全,使用效益好。

3.办学条件。制定了学校布局调整规划和学校内部建设规划,学校布局调整基本到位,成效显著;中小学校数量、规模满足生源变化的需求,办学条件达到标准,特殊教育学校建设符合要求;薄弱学校改造达到标准,寄宿制学校建设达到标准;城乡所有中小学的常规教学设施和现代教育技术设施配备等方面达到国家和省颁标准,县域内低端水平和高端水平学校的办学条件差距不断缩小,县域学校办学条件生均值不断提高;高中阶段教育和学前教育的布局结构、办学条件等方面基本达到规定要求。

4.师资队伍。教职工编制符合教育事业发展需要;中小学教师和校长的配备、调动、管理等方面符合要求;边远地区学校教职工编制符合标准;稳妥清退了代课人员;新教师补充渠道畅通,教师队伍结构基本合理;城镇学校和农村学校、优质学校和薄弱学校的教师多渠道交流,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人力资源配置均衡;教师培养培训和教育科研制度健全,机构建设符合标准;中小学教师学历合格;师德师风建设得到加强,广大教师爱岗敬业,整体素质明显提高。

5.普及程度。适龄儿童、少年都能按时入学,残疾儿童、少年基本入学,确保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和城市享受低保职工子女按时入学;小学学生无辍学,初中学生辍学率控制在2%以下;15周岁人口初等义务教育完成率,17周岁人口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完成率和青壮年人口非文盲率分别达到规定要求。

6.素质教育。政府切实承担起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职责,为实施素质教育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取消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重点、示范或等级称号和创建活动。所有中小学校都能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把德育放在首位,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按照国家课程设置方案,开齐课程,开足课时,面向全体学生,切实减轻课业负担,重视对学习困难学生的教育,确保每一个学生都能受完九年义务教育;教育评价机制发挥了正确的导向作用;城镇及周边学校大班额问题得到解决;规范学校管理,安全工作落到实处;农村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显著提高。

(二)“双高普九”六项主要指标:

1.全部达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六项指标要求。

2.全面落实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各项教育经费投入政策,县级财政设立了提高义务教育实施水平和加快各类教育发展的专项资金,并列入预算。

3.各类教育布局调整到位,学校布局合理,消除了薄弱学校,常规教学设施配备充实,现代教育技术设施配备达到标准。

4.师资水平有较大幅度提高,小学专任教师具有专科以上学历的比例达到70%,初中专任教师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比例达到50%。

5.高中阶段学校建设达到标准。初中毕业生升入高中阶段的比例达到85%。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数占到高中阶段在校学生总数的50%左右。

6.学前教育机构的建设达到标准,农村学前一年幼儿入园(班)率达到85%,城市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班)率达到95%。

四、关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双高普九”的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一)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

1.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双高普九”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各市、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形成良好的工作机制。

2.省教育厅切实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双高普九”摆在重中之重地位,制定义务教育办学标准,负责具体指导实施。指导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校长和教师,编制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开展教育教学工作。指导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参与同级政府的城市规划,确保新建居住区项目的中小学和幼儿园建设。

3.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双高普九”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指导相关部门编制规划,积极协调建设资金,加大对义务教育发展的投入。

4.省财政厅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保障职能,安排好专项资金用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双高普九”,切实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5.省人事厅在编制、教师职称等方面对农村和边远地区给予政策倾斜。

6.省公安厅制订方案和措施,切实保障师生安全和校园周边治安环境。

7.省司法厅指导相关部门和中小学校做好法制教育工作。

8.省建设厅指导全省各级规划部门将中小学和幼儿园建设纳入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同步规划。

9.省国土资源厅优先保障教育项目的建设用地,保证教育用地项目的正常审批,减少教育项目用地费用。

10.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加大宣传和整治力度,禁止非法使用童工。

11.省监察厅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12.省地税局切实加强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确保足额入库。

13.省工商局加大对校园周边环境的整治力度,维护学校及师生的合法权益。对非法雇佣童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二)市级人民政府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双高普九”负有领导、指导、规划、督促检查和经费筹措的责任;在编制城市规划时,要将中小学和幼儿园建设纳入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同步规划。

(三)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教育发展规划、经费筹措和安排使用、校长与教师等方面负有统筹管理的责任,具体组织实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双高普九”;在编制城市规划时,要将中小学和幼儿园建设纳入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同步规划。

(四)加大对义务教育的投入,积极推进和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提高义务教育实施水平和加快各类教育发展的专项资金。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提高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建立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切实抓好危房改造、寄宿制学校建设和现代远程教育三项工程。加强校长和教师的培养、培训。规范办学、收费行为,依法推进义务教育的健康发展。

五、关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双高普九”督导评估程序

(一)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双高普九”的省级、市级督导评估以县为单位。

(二)督导评估工作,依据省人民政府制定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双高普九”规划,分期分批进行。

(三)县级人民政府认为当地已经达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或“双高普九”指标要求,应先认真进行自查,再由市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进行督导评估。认为合格后,由市级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督导评估申请报告。

(四)省人民政府委托省政府教育督导团,组织实施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双高普九”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督导评估结果报教育部和国家教育督导团审核、备案。

(五)未通过“双高普九”省级评估验收的县(市、区),不得申报教育强县。

六、关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双高普九”工作的表彰与处罚

(一)对达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指标要求的县,由省政府授予“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合格县”的称号,发给奖牌并给予奖励。

(二)对达到“双高普九”指标要求的县,由省政府授予“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县”的称号,发给奖牌并给予奖励。

(三)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双高普九”的省级督导评估报告,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省级主要新闻媒体负责向社会公布。

(四)对取得“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合格县”或“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县”称号的县(市、区),由省、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进行动态监测和专项督导,并在3-5年内进行复查。

(五)对没有按照规划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或“双高普九”的县(市、区),进行通报批评,区别情况追究政府主要领导的相关责任。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政府撤销其“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合格县”或“双高普九县”称号:

1.在督导评估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动态监测和复查中,重要指标严重下滑的。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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