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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政发〔2006〕72号
时间: 2008-06-26 00:00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陕西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以下简称中央1号文件)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以下简称国务院《方案》)精神,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全面提升管理养护水平和通行能力,服务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生产生活,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贯彻实施《方案》,积极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方案》,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进行了总体部署,确立了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明确了农村公路养护主体及其职责、改革的重点任务和配套措施,指明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方向,这是党和政府全面加强农村公路工作的重大举措。认真贯彻实施《方案》,对于构建新型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制,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提高管理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实现农村公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改善农村公共服务,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把农村公路改革纳入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农村公路发展中,统筹安排,积极实施,稳妥推进。

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要坚持《方案》确立的指导思想,结合贯彻《陕西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陕政令第105号,以下简称《办法》),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强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加快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要以创新管理养护机制,落实管理养护主体及其职责,建立稳定规范的养护资金渠道,加快养护市场化进程为重点,从今年起,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完成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的改革,基本建立起符合我省农村实际和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与运行机制,保障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正常使用,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

二、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完善以县为主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方案》和省政府《办法》的精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要按照统一领导、县管为主、分级负责、各方支持的原则,进一步理顺管理养护体制,落实管理养护责任主体,保证养护资金投入,提升管理养护水平。

(一)省人民政府负责制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相关规章政策,组织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省交通厅主管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组织实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法规政策,制订全省农村公路发展规划,编制下达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统筹安排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推进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进步,指导、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省交通厅所属的省公路局具体承担拟订农村公路发展规划,综合平衡养护工程计划,监督、检查和考核养护计划执行,监督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组织农村公路养护质量的检查评定,研究推广农村公路养护新技术,指导农村公路路政管理。

(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制订本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有关规定,负责筹集市级财政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各设区市交通局主管本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制定全市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审核、上报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审核、下达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监督、检查养护工程计划、养护计划执行、养护质量和养护资金使用,指导本市农村公路技术进步和路政管理。

各设区市交通局所属的公路管理局具体承担拟订农村公路养护发展规划,综合平衡本市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组织实施养护计划执行、养护质量和养护资金使用的监督和考核,组织验收养护大中修工程,监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

(三)各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贯彻执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法规政策,编制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和养护计划,筹集和安排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养护工作,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县(市、区)交通局主管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贯彻执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法规政策,拟订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养护工程计划和养护建议计划,组织检查、考核养护计划执行和养护质量考核评定,安排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指导和监督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和发包工作,监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

县(市、区)交通局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站具体承担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拟订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和养护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标投标和发包工作,检查、验收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负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

(四)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配合支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做好乡、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环境保障、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必要的养护资金筹措和劳动力投入等,其具体职责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

三、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养护资金渠道,规范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根据中央1号文件确定的“按照建管并重的原则,逐步把农村公路等公益性基础设施的管护纳入国家支持范围”的要求,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加大公共财政支持力度,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支持。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分为养护工程费和日常养护费,主要由公路养路费(包括汽车、拖拉机等养路费)总收入不低于80%的比例和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安排,并切实保证落实。

(一)按照有路必养,确保质量的原则,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纳入养路费年度计划和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并应随着农村公路里程增加、技术标准提高和地方财力增长,逐步增加养护资金,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养护。

(二)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费主要由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和汽车养路费安排。省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与汽车养路费安排的养护工程费捆绑,建立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专项资金,由省交通厅按照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统一安排使用。具体补助标准为:县道每年每公里不少于15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不少于6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不少于1000元。除省上的专项安排外,不足部分由市、县级财政统筹解决。

(三)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费主要由县级财政统筹安排,市级财政给予补助。具体安排标准为: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

按上述养护费用标准,由市县财政统筹安排,市、县财政分担比例由各市自行确定。市、县征收的拖拉机养路费原则上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用于日常养护的资金不得少于征收数额的70%。县级政府要统筹本级财政预算,在财政资金和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与市财政补助资金捆在一起用于农村公路正常养护。县级财政从转移支付中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不得少于原来从“三统筹五提留”中提取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比例。

(四)运用“一事一议”政策,采取以奖代补等多种方式,积极引导沿线农民投工投劳养护农村公路。鼓励社会和公路沿线受益企事业单位、个人,以组织义务劳动、支援设备材料、自愿捐资等方式,支持农村公路养护事业。

(五)规范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拨付渠道和程序。省上安排的养护工程费,由省交通厅根据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拨付县交通局,设区市交通局要对养护工程计划的实施和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日常养护费中由设区市、县两级财政安排的资金(含拖拉机养路费)分别由设区市、县两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交通部门提供的养护计划拨付县(市、区)交通局。县(市、区)交通局按照养护工程计划和日常养护计划,安排使用养护资金。

(六)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费和日常养护费,实行分专户储存,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接受本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实行定期审计,确保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规范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加快管理养护机制改革

(一)规范和精干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按照统一、精干、高效的原则,将市交通局下设的地方公路管理处与市公路管理局合并,由市级公路管理局统一承担国省道干线公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任务。县级人民政府应按照管养分离、事企分开原则,规范县(市区)交通局下设的农村公路管理站,严格控制人员,重点加强技术、业务管理力量。县(市区)交通局不得在农村公路管理站外单独设立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已经设立的,要结合这次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进行调整、归并和分流。

(二)加快农村公路管养分离,推进公路养护市场化。在对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进行科学定编定岗和核定管理人员的基础上,逐步剥离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设立的养护生产单位,将直接从事养护生产的人员和相关资产进行重组,设立公路养护公司进入市场,并解除与公路管理机构的隶属关系,通过投标方式获得公路养护权。公路养护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公路养护公司通过竞争方式取得公路养护权的,与公路养护机构依法签订养护合同,实行合同管理。公路养护公司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用工制度进行管理。

积极培育和发展符合养护市场要求的公路养护经营主体,允许一切符合资质条件的养护企业,公开、公平地参与养护市场竞争,鼓励和支持其不断发展壮大。

(三)全面推行农村公路养护招标投标制度,培育和发展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全面开放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大、中修养护工程,小修保养要全部向社会开放,逐步采取公开招标投标方式,择优选择养护作业单位。破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鼓励具备资质条件的公路养护公司跨地区、跨行业参与公路养护市场竞争。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准入和养护企业资质制度,建立健全养护市场竞争规则,不断规范养护市场秩序。

(四)全面实行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费制度。养护工程费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定额和工程量进行核定,依照养护合同拨付,强化资金责任约束,提高养护资金使用效益,农村公路养护要逐步取消养护包干费,实施以养护工程费为主的市场化运作。

(五)农村公路因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等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进行养护的路段,可实行干线支线搭配,好路差路捆绑,建设、改造和养护一体化招标养护,也可采取由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养护,并签订养护合同,落实养护责任和质量目标。

(六)妥善做好养护职工的分流安置。农村公路管理机构重新定编定员和剥离养护生产单位富余出的职工,一般都应转岗到新改制设立的养护公司就业。同时鼓励公路养护职工自谋出路、自主创业,享受国家和地方有关再就业的扶持政策。对分流到养护公司就业或自谋职业的职工,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职工身份转换的经济补偿以及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问题。

五、加强农村公路制度建设,促进公路管理养护规范化

(一)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制度。各级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应按照《方案》和《办法》的规定,结合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际,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和完善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管理、养护责任目标管理、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养护招投标制度、养护市场准入、养护技术规范、养护定额标准、质量评定标准和验收标准、路政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并抓好贯彻施行工作。同时,应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政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范畴,进行目标考核,促进管理养护规范化、法制化和科学化。

(二)建立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数据库。按照统一标准、内容完备、结构合理、数据准确、上下衔接的原则,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数据库。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信息系统,能够适时、准确反映农村公路技术等级、路面结构、配套设施、养护投入、路况质量、路产路权等信息。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服务。

(三)建立农村公路应急保障体系。结合各地农村公路的实际和不同等级公路的功能作用,建立农村公路发生公路水毁、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重大事件的应急、抢修、救援、疏导等应急保障方案,明确领导责任、职责分工和对策措施,做到反应快速、组织得力、抢修及时、救援有效,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改革顺利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指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领导机构,明确和落实工作责任,强化改革工作协调机制。各级交通、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共同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各市要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紧密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省交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备案。省交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要加强对改革工作的指导,市、县人民政府及其交通、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落实《实施意见》,切实做好国务院办公厅《方案》与省政府《办法》的结合和衔接,积极协调处理改革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精心实施,积极开展试点工作。省交通厅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依据交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改革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400号)精神,抓紧制订试点方案,根据我省实际,分别在关中、陕北、陕南选择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设区市开展试点工作,为全面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总结经验,提供示范。

(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门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广泛深入地做好公路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争取干部职工的理解与支持,稳妥处理改革中的矛盾和问题,为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保障。

(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门要牢牢掌握改革进展情况,积极培养改革的先进典型,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引导改革不断深入发展。要加强信息反馈,随时上报有关情况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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