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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

文号: 陕政发〔2006〕65号 发布时间: 2008-06-26 00:00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理顺财政分配关系,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省政府决定,从2007年起,对全省15个县实行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试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的必要性

1994年国家实施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后,我省实行了省管市、市管县的财政管理体制。这一管理体制有效地调动了市县增收节支、当家理财的积极性,促进了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政府职能的转换,客观上需要对现行财政体制进行改革。一是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财政部要求进一步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实行省直接对县的财政体制改革试点;二是目前我省县域经济发展相对缓慢,地方财政收入规模较小,财力低下,财政供养人员过多,政府债务负担沉重,资金调度紧张;三是现行体制管理层级多,信息传递慢,省对县的一些政策扶持、资金补助等不能完全落实到位,也难以加强对县级财政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因此,解决现行县级财政困难问题,既要立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又要积极改革和创新财政管理体制。实行省管县的财政体制,有利于进一步理顺和规范省以下财政分配关系,调动省、市、县三级政府加快发展的积极性;有利于省、市共同加大对县的支持力度,增强县级政府调控能力,提高公共财政保障水平,缓解县乡财政困难;有利于加快财政资金运转速度,提高财政支出效率和管理水平。

二、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和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客观要求,进一步理顺省以下财政分配关系,加大省财政对生态保护任务较重和财政经济特别困难县的直接扶持力度,着力解决县乡财政困难。建立激励与约束并举、公平与效率并重的管理机制,调动县乡政府发展经济、自主理财的积极性。增强县乡政府的公共服务水平和公共财政保障能力,提高财政管理效率,促进全省城乡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保证既得利益不受影响。保证各级财政在现行体制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既得财力不受影响,促进市、县财政平稳运行。

2、共同支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妥善处理省、市、县三级政府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在充分调动县级政府自我发展积极性的同时,省、市财政继续加大对县级财政的支持、监督、指导力度。

3、坚持权责统一。在实行省管县财政体制的过程中,省、市、县财政各自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省财政要加大对县财政的支持力度,帮助县乡财政逐步解决困难;市财政要继续履行对县财政指导、支持和监督的职责;县财政要加强自我约束,努力增收节支,不断提高理财水平。

4、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先选择部分县进行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逐步扩大,不断完善和规范。

三、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的试点范围和改革内容

(一)试点范围。

我省实行省管县试点,首先选择生态保护任务重、财政经济特别困难的县进行;同时为积累经验,为下一步规范管理奠定基础,再选择2个财政经济状况较好的县进行试点。2007年,全省15个县实行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试点,即:蓝田县,宜君县,太白县,永寿县,大荔县,佛坪县,留坝县,宁陕县,岚皋县,镇安县,丹凤县,黄龙县,延长县,佳县,定边县。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我省实行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的内容是:“六到县”、“五不变”。

“六到县”是指:

1、体制确定到县。省与县财政收入范围不做调整,市级不再参与县级税收收入分享,不再集中县级新增财力。即,除现行体制规定属于中省的收入外,其他收入全部作为县级固定收入,市级不再参与分享县级收入,全部下放县级。

2、各项转移支付补助到县。省对下的各项转移支付补助,按照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统一计算分配、下达到县,同时抄送市级财政。

3、专项补助资金分配下达到县。各县申请各类专项资金,直接向省直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申报。省财政的专项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或省财政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直接分配和下达到县,同时抄送市财政及有关主管部门。

4、财政结算到县。年终,按结算项目和数额(包括“两税”返还、共享收入增量返还等),由省财政直接与县财政办理结算,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订。

5、资金调度到县。省财政直接确定各县的资金留解比例,预算执行中的资金调度,由省财政直接拨付到县,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订。

6、工作安排到县。省财政的重大财政工作直接安排到县。县级财政预、决算报表和财政收支月报、旬报等直接上报省财政,同时报送市财政汇总。

“五不变”是指:

1、行政管理体制不变。市对县的财政工作仍按照现行行政级次进行指导、监督。市级财政仍按现行行政管辖范围和级次,负责所属县的财政预、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数据的汇总、报送工作。市财政对县的各类工作会议,试点县必须参加。

2、县级自我发展与加强管理的责任不变。县级政府是发展县域经济、保障公共需要的责任主体。试点县与其他县区同样按照“三奖三管六保障”的激励约束办法进行考核奖罚。各试点县应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不能因实施省管县而将发展、管理与公共财政保障的责任推向上级。

3、市级既得利益不变。以2006年为基数,上解数额(剔除债务上解及其他一次性上解)维持不变,由县财政结算上解省财政,省财政结算补助市财政。实行省管县体制后,对市级下放县级的收入,以2006年决算数为基数,由省财政对市财政进行财力补助,县级不再负担。

4、市对县补助不变。各设区市原对所属县的各项补助和原有的配套资金不变,以2006年为基数确定。确定后的市对县补助,由市财政结算上解省财政,省财政结算补助到县财政。

5、债权债务不变。县级政府原有的债权债务不变,偿债责任以县为主,债务仍由县级负责偿还,不得上解。到期未偿还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债转贷资金和中央财政有偿资金等,由省财政直接对县财政进行结算扣款。

四、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的配套措施

(一)完善省对县区财政激励约束机制。为了充分调动市县发展经济、增加收入的积极性,提高财政管理水平,增强公共财政保障能力,支持构建和谐社会,省财政应在加大对省管县转移支付力度和专项资金扶持力度的同时,进一步完善省对县区的激励约束考核机制。在确保工资发放、财政收支平衡和机构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对县区促进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加强财政管理、保障重点支出等方面,实行激励约束考核机制。同时,建立化解县乡政府债务考核奖励办法,鼓励市县积极主动地消化农村义务教育、基层政权与基层政法机构建设形成的政府债务,解决基层最关心、利益最直接、矛盾最突出的问题,维护党和政府的公信力。

(二)强化县乡新增财政供养人员控制制度。严格控制人员编制,从2007年起,省管县改革试点县新增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必须报经省编办、省人事厅批准。同时,省财政继续对各县区控制和精简财政供养人员情况进行考核奖罚。

(三)建立县级财政预算审查制度。为加强县级财政收支监管,促进县级政府科学、合理地安排预算,优先保障工资发放和机构运转,省财政对试点县实行预算审查制度,对预算安排不符合要求的,按规定进行调整。同时抓紧制订财政资金调度和资金留解比例管理办法,明确省管县体制下省、市、县财政职责和工作关系,加强对市县财政工作的指导与服务,推进全省的财政改革与发展。

(四)加强对试点县财政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试点县财政运行监控制度和省级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跟踪评价制度,加强省财政对试点县财政工作的检查与考核,指导、督促县级政府科学理财、依法理财,积极推进财政改革,着力解决县乡财政困难。

(五)加快“金财工程”建设步伐。加快建设覆盖省、市、县、乡的财政信息网络,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快信息传递速度和资金流速,提高工作效率,增强省财政对县级财政的监控、评价能力。

五、切实加强对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

实行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试点,是省委、省政府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试点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衔接和政策的落实。

省直各部门要适应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试点的要求,切实转变工作思路和方法,有关项目安排和专项资金的分配要直接明确到试点县。停止一切不符合规定的达标升级活动,取消未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县级财政配套。认真清理和修订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对不符合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要求的规章制度,要尽快修订或废止。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等部门要加强协作,抓紧研究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试点县市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密切关注改革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认真研究并及时加以解决。牢固树立自力更生、自我发展、自求平衡的观念,进一步深化财政改革,规范财政收支管理,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加快发展,不断壮大经济和财政实力,确保改革试点顺利实施。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试点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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