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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
实施第二次农业普查的通告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第二次农业普查的通告

陕政发〔2006〕60号
时间: 2008-06-26 00:00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05〕13号)的安排部署,我省农业普查即将全面实施。现通告如下:

一、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是在党中央、国务院提出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进行的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对于全面掌握农村、农业、农民情况,反映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生的重大变化,为国家科学制定“三农”政策、搞好农村发展规划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此次农业普查的对象为我省境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的单位、农村住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非农村住户、行政村和乡镇。普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从事第一产业活动单位和农户的生产经营情况;乡(镇)、村委会及社区环境情况;农业土地利用情况;农业和农村固定资产投资情况;农村劳动力就业及流动情况;农民生活质量情况等。

三、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6年度。我省农业普查的入户清查摸底时间为2006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正式入户填表登记时间为2007年1月1日至3月31日。

四、我省境内所有调查对象都要按照《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规定,依法履行普查义务,主动接受和参与普查,按期如实填报普查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妨碍普查,迟报、瞒报、拒报普查资料。届时普查人员将携带宣传资料和普查表,佩带《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员(指导员)证》,依法上门进行普查登记。

五、普查人员按照《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行使调查权利,有权要求普查对象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修改不真实的资料。各级普查办公室和普查人员对在农业普查工作中取得的普查对象的资料,应予保密,不得用于普查以外的其他目的。任何单位不得将普查资料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六、普查登记工作实行“在地统计”的原则,由各市、县(区)、乡(镇、街道)农业普查机构组织实施。农村的普查现场登记按普查区进行。普查区以村民委员会管理地域为基础划分,每个普查区划分为若干个普查小区。城镇的普查现场登记,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进行。

七、我省各级政府在农业普查机构设立咨询、监督电话,欢迎社会各界咨询,接受对普查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咨询、监督电话——陕西省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029)87294067;西安市:(029)87296030;宝鸡市:(0917)3229421;咸阳市:(029)33219079;铜川市:(0919)3185876;渭南市:(0913)2109467;延安市:(0911)8215362;榆林市:(0912)3894559;汉中市:(0916)8166531;安康市:(0915)3213850;商洛市:(0914)2311174;杨凌示范区:(029)87011565。

特此通告。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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