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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农民工参加
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6〕80号
时间: 2008-06-26 00:00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一月二日

关于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劳社部发〔2006〕15号)精神,现就我省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基本政策

各统筹地区应根据当地实际,将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障范围。与城镇用人单位签订规范劳动合同的农民工,随所在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的,可按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参加医疗保险;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地区,可采取大病住院医疗保险的办法,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住院的医疗保障问题。

二、农民工参加大病住院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

(一)保障原则。

农民工参加大病住院医疗保险的原则是: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用人单位缴费;不建个人账户,只建统筹基金;医疗保险基金现收现付、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二)参保范围。

全省所有城镇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组织等(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都应按规定为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

(三)缴费办法。

农民工参加大病住院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以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率控制在1%—2%。具体缴费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可随当地经济发展做相应调整。

农民工医疗保险费可按年、季、月缴纳,也可按合同期、工期一次性缴纳。具体缴费方式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基金管理与监督。

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农民工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待遇支付等管理工作。

全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加强经办机构队伍建设,充实工作人员,增加业务经费,保证农民工医疗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

农民工大病住院医疗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费和统筹基金利息组成。按照国发〔1998〕44号文件规定,计算农民工大病住院医疗保险基金利息;基金及其利息免征税、费;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列入成本。

农民工大病住院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单独建账,专款专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全省各级劳动保障基金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统筹地区应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农民工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加强对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

(五)医疗待遇。

农民工大病住院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按照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执行。农民工因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农民工参加大病住院医疗保险,其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由各统筹地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住院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可采取建立大病医疗补助的办法解决。

农民工参加大病住院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费的,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停止缴费的,自停止缴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农民工医疗保险待遇。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不再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农民工医疗保险待遇至缴费期满为止。

农民工患大病,自愿要求回原籍治疗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为其提供医疗结算服务。

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规定享受大病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各地要做好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待遇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的衔接,具体办法由各统筹地区制订。

三、相关规定

本意见实施前,农民工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继续按有关规定执行。

农民工大病住院医疗保险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具体统筹层次由各设区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医疗保险手续的,其务工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统筹地区有关规定支付。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医疗保险手续、未按时足额缴费或未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用的,农民工可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医疗待遇方面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做好农民工医疗保险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的具体体现,也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全省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共同做好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障的工作。

(二)认真测算,制定办法。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在认真调查和测算的基础上,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农民工大病住院医疗保险的实施办法。积极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简便灵活的管理方式。今年11月底前,所有统筹地区都要出台农民工大病住院医疗保险办法并组织实施,同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三)精心组织,稳步推进。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结合本地实际,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在确保今年省上下达的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扩面任务的基础上,力争在三年内将所有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险范围。具体目标任务是:2007年农民工参保率达到50%,2008年达到70%,2009年基本实现全覆盖。

(四)加强管理,规范运作。全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参保、就医、结算等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对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时进行分析和研究,不断完善有关政策,规范服务,堵塞漏洞,防范风险,确保制度平稳运行。

(五)搞好动员,广泛宣传。各地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各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推进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政策,营造农民工医疗保险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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