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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
关于陕西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关于陕西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7〕142号
时间: 2008-06-26 00:00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制订的《陕西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月十日


陕西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资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的重大措施。为推进这项工作持续健康开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26号)等文件精神,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方便贷款、防范风险”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国家、高校、学生、银行之间的经济关系,健全管理体制,强化高校和银行的管理职责,建立风险补偿金激励机制,完善贷款发放和贷款偿还的约束机制,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开展。

二、贷款范围和对象

省、市属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经办银行

通过协商或招投标方式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和陕西银监局负责陕西的省、市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招投标的管理与监督工作,省教育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招投标的具体实施工作。

参与竞标的银行必须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有条件经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银行。省教育厅与所确定的经办银行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贷款合作协议。

四、贷款比例和额度

实行普通高校贷款总额包干办法,每年10月份根据省教育厅与经办银行确认的省、市属高校名单,按照不超过计划内本专科在校学生20%的比例和每生每年不超过6000元的标准,共同确定全省及各高校的贷款需求额度。

五、财政贴息方式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贷款利息全部由个人自付。贴息资金按高校隶属关系分担:省、市财政分别承担省、市所属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财政贴息经费纳入省、市财政年度预算。

六、贷款还本付息

借款学生毕业1至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计息时间从借款学生取得毕业证书(或终止学业)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开始计算。若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应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学生的管理办法实施贴息。

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学校应组织学生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经办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可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除应付利息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七、建立风险补偿金制度

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和普通高校按当年实际发放贷款金额14% 的比例,支付经办银行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由同级财政和普通高校各承担50%。财政部门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纳入省、市财政年度预算。

违约率的计算按照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的要求执行,风险补偿金计算纳入经办银行计算机信贷核算系统,并定期报送省教育厅。经办银行与各高校每年计算一次学生贷款违约率,并于每年的10月30日统一结算风险补偿金。

建立贷款风险预警机制,当学校学生的贷款违约率超过10%时,省教育厅应督促学校加强管理,促其降低违约率;当学校学生的贷款违约率超过13%时,省教育厅应召集相关学校校长进行提醒谈话,要求其采取措施,尽快降低违约率。

实行风险补偿金激励机制,当贷款违约额低于14%风险补偿金数额时,差额部分返还高校作为奖励;实现零违约率的高校,风险补偿金全部返还高校。当贷款违约额高于14%风险补偿金数额时,高出部分由高校、经办银行和省教育厅按照5∶4∶1比例共同负担。在与经办银行结算风险补偿金之后,由学校追回借款学生的违约金额归还学校。

八、完善贷款发放约束机制

经办银行和省教育厅一次签订为期6年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并不得随意更改、违约;在协议有效期内,若国家出台新的政策,双方应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对已签订的协议进行修订。

经办银行应按照所确定的各学校贷款需求额度发放贷款,不得随意停止放贷。否则,省教育厅将停止该经办银行当年全部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的划拨。

因学校向经办银行虚假编报非本校学生或未经学生本人同意的贷款申请而导致贷款不能收回的,学校应承担贷款本息的偿还责任。

省教育厅和经办银行视各高校贷款机构、人员、经费、设备的落实情况,实施贷款发放工作。

九、实行违约学生信息公开制度

对于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超过一年拖欠还款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违约借款学生,经办银行将其信息提供给我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确认后,我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通过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其姓名。违约信息公布后,违约学生继续履行还款协议的,应在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原公布姓名处注明。

十、完善管理体系

省政府成立由副省长任组长,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省公安厅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省国家助学贷款协调领导小组,以加强对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统筹协调。

省教育厅负责开发建设“陕西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做好信息采集、统计监测工作,受理经办银行的信息查询;监督指导各设区市和各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的建设;组织省级部门所属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实施工作;统一管理省财政安排的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和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设区市级教育部门负责本市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

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负责指导和鼓励经办银行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并会同教育部门对积极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和经办人员进行表彰。陕西银监局负责指导、帮助经办银行建立和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运行机制与管理体系,同时加强对经办银行的监督检查,敦促国家助学贷款按计划及时发放。

公安部门要积极做好普通高校学生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把学生贷款信息纳入身份证管理系统,并配合银行做好对违约学生的身份核查工作。

经办银行负责按照协议提供贷款服务并及时足额发放贷款。要简化贷款程序、制订统一的贷款合同文本,缩短办理贷款的周期,应在借款合同签字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已签订借款合同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划入学校指定的账户。对于贷款比较集中的学校,经办银行要主动到校现场办公,实行受理、审批、签合同、发放贷款“一条龙”服务。要建立有效的还贷监测系统和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档案,逐步做到系统内、银行间与学校联网,实现信息互通。对借款学生要积极开展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式。同时,及时为借款学生办理还贷确认手续。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对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要按月及时、准确、真实地向有关部门上报国家助学贷款统计报表。

各普通高校要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本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管理,并按在校生规模的1∶2500比例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各普通高校在同级教育部门和经办银行确定贷款额度内,负责组织本校经济困难学生的贷款申请工作,并向经办银行提供本校借款学生名单和学生申请贷款的有关材料,审查其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监督学生按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要制订本校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报教育部门备案。要培养学生树立诚信意识,建立学生信用档案,督促借款学生及时归还本息。借款学生毕业时,学校应组织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并将其贷款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要积极主动配合经办银行催收贷款,负责在一年内向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学生没有就业的,提供其家庭地址等有效联系方式。按月及时、准确、真实地向有关部门上报国家助学贷款统计报表。

借款学生要如实填写公民身份证号码,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认真履行与银行签订的还贷协议,直接向银行还款,承担偿还贷款的全部责任。

十一、其他规定

本细则于2007年秋季开学后在省、市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实施。

在省教育厅与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签订新贷款协议后的所有贷款(包括此前已签订贷款合同而银行没有发放的贷款)的发放、还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比例等,按照新的协议规定执行。

此前下发的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继续执行;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生源地信用贷款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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