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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

陕政发〔2007〕49号
时间: 2008-06-26 00:00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是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促进城乡和谐发展的富民产业。为加快我省建筑业改革与发展,把我省建设成为西部建筑大省,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战略重点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国有建筑业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途径,以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为目的,以改革和创新为动力,全面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力争到2012年全省建筑业年总产值达到3200亿元,增加值1000亿元,年均增长16%,占全省GDP的比重不低于10%。发展特级企业2家、一级企业不少于100家、劳务分包企业不少于2000家,培育1—2家年产值超过100亿元的龙头企业,30家以上年产值超过10亿元的优秀企业。平均每年争创“鲁班奖”3个、“长安杯”40个,创建省级文明工地200个,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达到100%。

(三)战略重点:以国有建筑业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国有资本有序、全面退出。以培育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重点,优化产业结构,拓宽经营领域,开展资本运营,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提高产业集中度。

二、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政策措施

(四)支持国有建筑业企业改制。建筑业作为一般竞争性行业,应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并购和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组、改制、改造。省政府对其他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兼并、破产的有关政策可以全部适用于建筑业企业,建设、国有资产监管、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应根据各企业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对改制企业给予支持,力争5年内完成全省所有国有建筑业企业的改制任务。

(五)提高产业集中度。支持建筑业企业实施“强强联合”,促进优势企业对本行业其他企业进行兼并,提高规模经济效应和产业集中度。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融资和资源配置功能,搞好建筑业企业上市规划,加快改制企业上市步伐。

(六)大力发展劳务分包企业。发展建筑劳务队伍,扶持劳务分包企业,规范建筑劳务用工。把建筑劳务输出作为发展县域经济的重要途径,力争5年内建成20个建筑劳务输出重点县。对重点县农民工的技能培训,“阳光工程”要给予重点支持。对外出劳务作业人员,各有关部门要在培训、劳动保障、交通、子女教育、土地流转及耕作等方面积极做好服务工作,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七)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建设部门、银监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加强产业政策与信贷政策的对接,为银企搭建信息平台,加大对优秀建筑业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解决好企业授信额度、保函、贷款等企业急需解决的问题。

(八)规范税收征管方式。规范对建筑业企业的税收征管,总承包企业将专业工程分包给其他专业承包企业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企业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劳务分包企业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劳务分包企业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劳务分包企业以分包的价款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避免重复征税。

(九)积极鼓励科技创新。建立建筑业科技创新激励机制,企业每年可从营业收入中按1%—2%比例提取技术创新基金,主要用于技术创新研究、开发和奖励。加强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发和推广应用,鼓励企业积极发展自己的专有技术和工法。支持企业与科研院所、设计单位的联合重组。

(十)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尽快建立以建筑业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体系为主的信用档案和以建设项目管理为主的信息系统,制订发布统一的诚信评价标准,将信用建设与招投标、资质管理、市场稽查、评优评奖、日常监管有机结合起来,实行信用档案在工商、金融、保险、税务等部门共享,努力营造诚信得益、失信受损的市场环境。

(十一)理顺管理职能。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尽快理顺建筑业监管职能,避免多头管理,减少重复发证,规范收费行为。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项目以及招商引资项目的规划建设活动,必须全部纳入建设部门的管理,不得以各种理由规避建设部门的监管。

(十二)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建设、劳动保障和安监部门要对现行建筑业企业及从业人员缴纳质量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工资保证金、风险抵押金、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等问题统筹研究,对守法企业,依法采取减免及奖励措施。

(十三)支持企业开拓省外、境外市场。建设部门要依托省政府驻外办事处或在我省企业承接工程较多的其他省(区、市)设立专门办事处,为我省企业承接工程提供服务、创造条件。商务部门要与建设部门互相配合,主动提供信息,鼓励企业开拓境外市场。

(十四)积极扶持本省企业发展。全省各级政府投资各类建设项目时,要结合工程特点与专业要求,不断完善招投标机制,支持我省建筑企业参与省内重点工程建设。

(十五)加强工程结算管理。建设、工商、银监和保监部门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合同备案管理、工程担保及保险制度,采取多种方式防止新的拖欠工程款现象发生。

(十六)规范建筑市场。按规定应进行招标的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必须全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其他专业工程招标要逐步进入有形市场。要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严肃查处低价恶性竞争、恶意转嫁风险、围标串标、哄抬造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对扰乱市场、违法乱纪的要依法坚决清除出建筑市场。

(十七)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完善工程质量保证机制,鼓励企业积极投保建设工程质量保险,不断提高工程质量水平,争创“长安杯”、“鲁班奖”。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持续开展创建文明工地活动。建立优质优价激励机制和文明工地奖励机制,调动企业创建“长安杯”、“鲁班奖”和文明工地的积极性。

(十八)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人事部门与建设部门要密切协作,相互配合,搞好人才管理工作。对长期从事施工一线工作的项目管理和技术人员,只要具备一定的工作年限和经验,并取得必要的工程业绩,在职称评定、执业资格认定中要优先给予解决。

(十九)严格建筑劳保统筹管理。建设部门要尽快修改完善建筑劳保统筹管理办法,充分发挥建筑行业劳保统筹在建筑业改革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十)加强工程造价管理。建设部门要加大对工程造价的监管力度,加快修订和完善地方工程造价计价方面的标准、规范、定额。要适时测算发布建筑工程实物工程量人工单价与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建筑材料和施工机械市场价格信息。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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