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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多种形式消防
队伍建设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7〕127号
时间: 2008-06-26 00:00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十一五”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二十日

陕西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
发展“十一五”规划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切实提升社会整体抗御火灾事故的能力,保障公共消防安全,按照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交通部(以下简称“四部一委”)《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公通字〔2006〕59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陕政发〔2006〕56号)精神,结合我省消防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国务院、“四部一委”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认真贯彻“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的方针,明确工作目标,落实保障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全面协调发展。

二、目标与任务

(二)构建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群众义务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保安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为基础,能全面覆盖城乡,有效控制各类火灾的消防力量体系,填补县城及以上城市消防力量空白。各市、县、区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大力发展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到2009年,未设立公安消防队的县、区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成公安消防队或专职消防队。其中,西安市应新建公安消防队或专职消防队4个,宝鸡、咸阳、渭南、汉中市应各新建公安消防队或专职消防队2个,榆林、延安、铜川、安康、商洛市和杨凌示范区应各新建公安消防队或专职消防队1个。

(三)建设乡镇专(兼)职消防队伍。乡镇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政府专(兼)职消防队。到2008年,人口超过10万、年GDP超过5亿元的建制镇,应建成专职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到2009年,人口5万至10万、年GDP在1亿元至5亿元的建制镇及全国重点镇,应建成专职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到2010年,西安、宝鸡、咸阳、渭南、汉中市应各建成建制镇、集镇和乡镇工业区、开发区政府专职消防队4个;榆林、延安、铜川、安康、商洛市和杨凌示范区应各建成建制镇、集镇和乡镇工业区、开发区政府专职消防队2个。

(四)发展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群众义务、志愿、保安消防力量。依法应建专职消防队的企业事业单位,在2009年前全部建成单位专职消防队;各级政府要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防灾减灾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综合建设,到2010年,每个城镇社区、农村村庄建立一支群众义务消防队或者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积极倡导建立民间志愿消防队。

(五)加强城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到2009年,全省各市、县、区应按要求完成消防站、消防水源、消防装备、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任务,各乡(镇)要将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之中,根据需要,与村庄整治和人居环境治理等配套建设、同步实施。

三、基本原则

(六)政府负责,齐抓共管。各级政府要按照《消防法》的要求,切实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积极建设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各地要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纳入“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政府任期目标,认真组织实施;公安、发展改革、财政、劳动保障、交通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工作措施,促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健康发展。

(七)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各地要按照全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目标,紧密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制订建设发展计划,分年度、分步骤抓好落实。西安、宝鸡、延安、榆林市要率先完成建设任务;其他市要积极采取典型引路、重点突破、分步实施等措施,确保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八)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注重实效,杜绝脱离实际、形式主义和“一刀切”。政府专职消防队可以单独建设,也可以采取政府、企业联建等方式建设,营房设施建设和装备配备参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审核后执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专职消防队,要达到有人员、有营房、有车辆、有执勤的基本要求。

(九)规范管理,一队多能。各级政府要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领导和管理,建立健全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招聘录用、执勤训练、考评奖惩等制度。政府专职消防队和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要参照公安消防队管理要求,做到统一称谓、标识、服装,实行统一管理。要积极参与火灾扑救,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统一指挥,充分发挥在灭火抢险、防灾救灾、处理应急突发事件等方面的作用。

四、保障措施

(十)落实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省政府对确有困难的地区提供一定的补助资金。企业事业单位要保证本单位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

(十一)落实人员保障。各地要根据消防工作需要,编配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消防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落实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落实义务、志愿消防队员的工作补助,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省消防局要制订地方专职消防人员培训计划,对其进行消防业务知识技能、医疗救护、抢险救援、安全防护、职业道德培训。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消防人员因执行任务受伤、致残或牺牲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解决医疗、工伤或抚恤待遇等问题。

(十二)落实执勤保障。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要配置与其任务相适应的装备和个人安全防护器材;消防车纳入特种车管理范围,按特种车辆上牌,可以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参加责任区以外的火灾扑救,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起火单位应当补偿,无能力补偿的,由火灾发生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偿。

(十三)促进健康发展。各地、各部门要制订和落实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税费优惠政策。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经省上核定并批准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消防车往返途中免缴车辆通行费。鼓励社会单位和公民捐赠支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

(十四)落实考核验收。各级政府要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目标任务作为政府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社区)、平安县(市、区)考评范围进行考核。省上每年进行一次考核验收,对取得突出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按期完成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未落实建设和管理要求,致使火灾得不到有效扑救,造成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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