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煤炭工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项目建设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项目建设管理的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 省国土资源厅 省煤炭工业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煤炭项目建设管理,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国务院关于同意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6〕10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煤炭资源开发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据规划开发资源
煤炭资源开发以国家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依据,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煤炭局、省国土资源厅和有关设区市政府,根据国家和省能源供需平衡状况、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矿区总体规划和公用配套设施等,制订全省煤炭资源开发阶段性目标,确定各设区市、矿区煤炭资源开发总量、具体区块及时序。所有煤矿的开发应严格控制在规划的规模及区块内,以保证开发有序。国家和省上确定的大型煤炭开发项目,按规定程序确定项目业主和开展前期工作,其中在陕北能源化工基地建设的项目要符合“三个转化”的要求。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由省国土资源部门依据省煤炭资源开发阶段性目标,按市场竞争方式配置资源的原则确定项目业主,开展前期工作。
二、按市场机制配置资源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煤炭资源开发实行有偿使用。对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煤炭开发项目和为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项目、经省政府批准的大型煤炭开发项目、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项目,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可以协议方式有偿出让矿业权。除上述情况外,其他煤炭资源开发项目探矿权、采矿权的出让,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有偿取得,未按规定采用市场竞争方式取得矿业权的煤炭开发项目不予核准。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矿业权的具体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按规定负责组织实施。
对已取得采矿权的现有生产矿井,要按资源有偿使用的规定缴纳资源价款后,才能办理矿井改建、扩建或产业升级改造的项目核准手续。
三、严格把握准入条件
为提高煤矿开发技术和安全水平,全省严格开办煤矿的准入条件。所有煤炭资源开发主体都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良好的商业信誉,注册资金要达到规定规模,具有与煤矿建设规模相适应的人员队伍等。其中,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煤炭资源,应由国有资本控股开发。开办煤矿准入的具体标准,由省煤炭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的要求进行审定、并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及时组织修订和完善。
四、规范项目核准程序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煤炭建设项目由国家和省两级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国家规划矿区和国家核准规划矿区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他矿区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业主在有偿取得资源并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划定矿区范围后,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同时取得有关部门对项目用地、环保、水保、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安全预评价等方面意见后,将全套资料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由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其中省计划单列的企业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省发展改革部门取得省煤炭局对开办煤矿准入条件审查意见后,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规划和按规定程序办理核准手续。项目核准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