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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登昌副省长强调
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吴登昌副省长强调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时间: 2008-06-26 00:00


建立由政府和个人共同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主要解决参保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问题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解决城镇居民特别是困难群体看病就医问题的重大举措,大势所趋,民心所向。因此,各级政府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注民生的高度,以良好的精神风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用科学的态度、严谨细致的工作方法,抓好每一个细节,确保试点成功。

一、准确把握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是低水平起步。合理确定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能否成功的关键。社会保障有很强的刚性,往往是能上不能下。因此,各试点城市必须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坚持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出发,综合考虑财力状况和个人的承受能力,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科学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二是坚持群众自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一项新的工作,群众有一个认识的过程。而且非从业居民与企业职工不一样,相对比较分散,又没有统一的工资账户,居民收入状况和参保能力参差不齐。对他们的参保不能搞强制,要实行自愿原则。因此,在制订制度时要更加注重增强政策的吸引力,通过政府的资助和工作成效,充分调动居民的参保积极性,不断扩大参保人群。要通过有效的政策引导,鼓励群众连续参保,防止有病参保,无病退保。三是坚持属地管理,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省政府主要是按照国务院要求,合理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具体实施办法由各试点城市制订,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统筹层次原则上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一致,以县(市)为统筹单位,有条件的设区市也可实行市级统筹,设区市在全市范围内(不含所辖市、县)实行统筹。全市制定统一的政策和标准。四是坚持统筹协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涉及面广,必须瞻前顾后,要统筹考虑各项保障制度和政策的衔接,考虑各试点城市之间的平衡衔接,考虑新制度的出台对其他人群的影响,考虑医疗保障体制和医疗卫生体制的配套改革。

二、抓紧制订试点方案,稳步推进试点工作

根据自愿申请和统筹考虑,2007年我省首批5个试点城市已经确定。这些试点城市的党委、政府对试点工作高度重视,各方面工作基础比较好,有一定的典型意义。宝鸡、延安、榆林市在中央和我省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政策出台前,经过认真测算,反复论证,已出台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方案,并先行开展了试点,走在了全省前列,为全省试点工作开了好头,为其他城市开展试点工作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下一步,宝鸡、延安、榆林市要根据我省《实施意见》精神,对试点方案进一步完善;尚未出台试点方案的西安、咸阳两市作为我省中心城市和国家试点城市,要借鉴兄弟省、市的有益经验,抓紧制订好试点实施方案。试点工作一经启动,就要着力抓好参保缴费、待遇支付等具体工作,抓好管理服务和就医结算管理网络建设,为参保居民能够及时就医结算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确保制度稳步运行。试点过程中要及时进行政策评估和运行分析,总结交流经验,适时提出扩大试点的工作计划和推进措施,确保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目标任务的实现。其他城市也要根据《实施意见》的精神,做好城镇居民数量、结构、医疗保障现状、医疗费用支付情况等数据的搜集、测算、统计和分析工作,为适时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奠定基础。

三、要注重形成好的机制

一是基本保障机制。现在群众最迫切需要解决的是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问题,这是现阶段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的基点。保障范围、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一定要合理,既解决群众看大病问题,又保证基金的可持续利用。二是家庭与政府责任分担的筹资机制。家庭要缴费,政府要补助,这是我省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基本特点。省政府《实施意见》中明确了省级财政对各试点城市的补助标准,也明确了各市、县财政的最低补助比例,各级财政部门要尽到责任,该补的一定要安排到位,认真落实这一惠民政策。三是医疗保险基金监管机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是群众的“救命钱”、“养命钱”,对基金的收缴、支付和管理,要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基金使用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建立制度、经办、监督三位一体的管理体系;健全监管制度和制约机制,做到公开、透明。同时,要探索建立健全基金的风险防范和调剂机制,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和健康安全运行。四是依托社区管理的社会化管理服务机制。要努力构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牵头、城市社区服务组织参与、连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机构以及金融机构的管理服务体系和服务网络,提升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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