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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7〕119号
时间: 2008-06-26 00:00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省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上级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下级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三、国防科研、生产单位在生产民用产品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凡不涉及军工产品生产机密的,按《条例》的规定进行报告和调查处理。

四、依法由省政府负责调查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事故调查组应当按规定将调查报告报省政府审查同意后,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复结案。有关部门、单位对批复中处理决定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具有较大影响的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五、对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调查,由设区市政府参照以上规定执行,其中,中央在陕和省属企业较大事故,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并按期批复结案。

六、中央在陕和省属企业集团公司总部应派员参加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其二级单位应派员参加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并按照批复负责落实对本企业及下属单位事故责任的处理决定和整改措施。

七、法律、法规对有关行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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