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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
旬阳水电站工程占地区和水库淹没区新增
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旬阳水电站工程占地区和水库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陕政发〔2007〕38号
时间: 2008-06-26 00:00

旬阳水电站是我省“十一五”规划的重要建设项目,系汉江上游干流梯级开发规划中的第五级,坝址位于旬阳县城上游约2公里处,工程占地和水库淹没区涉及安康市的汉滨区和旬阳县。为了保障该工程前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旬阳水电站水库正常蓄水位海拔241米并考虑坝前平水段居民迁移线增加1米的安全超高、耕地征收线增加0.5米的安全超高,工程占地和水库淹没区涉及旬阳县城关镇、段家河乡、吕河镇、桂花乡;汉滨区早阳乡、石梯乡、张滩镇、新城办、老城办、江北办、关庙镇、建民镇、吉河镇、瀛湖镇。由旬阳水电站项目法人设置界桩,具体范围以界桩为准。

二、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在工程占地区和水库淹没区新增、扩建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已批准建设的项目不再建设,在建工程停建。不得开发土地,不得修建房屋和其他设施,不得新栽种各种多年生经济作物和林木,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不予补偿。

三、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努力做到不重不漏,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旬阳水电站项目法人要会同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立即开展实物调查。工程占地和淹没区的居民、企事业单位要对调查工作给予积极配合,对于干扰、阻挠正常工作者,视其情节,予以严肃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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