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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
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政发〔2006〕51号
时间: 2008-06-26 00:00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农村综合改革的重大意义

从2002年开始的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经过上下共同努力,取得了历史性重大成效。取消了乡统筹、村提留、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等面向农民征收的各种税费,规范了农村税费制度,理顺了农村分配关系,扭转了长期以来农民负担过重的局面,公共财政覆盖农村步伐明显加快,统筹城乡发展取得实质性进展,农村税费改革开始进入到农村综合改革的新阶段。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是一次重大的制度创新和社会变革,是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的迫切需要,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涉及农村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诸多领域,关系到农村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深刻变革,具有重大的历史和现实意义。通过农村综合改革,切实解决农业税费尾欠和乡村债务等遗留问题,消除加重农民负担的体制性因素,从制度上防止农民负担反弹;通过农村综合改革,调整完善农村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为新农村建设提供体制保障;通过农村综合改革,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范围,促进城乡资源的合理配置,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必要的财力支持;通过农村综合改革,转变基层政府职能,加强农村社会管理,搞好农村公共服务,健全乡村治理结构,建立农村工作新机制,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动力源泉。

二、农村综合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多予、少取、放活”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着力推进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等改革,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目标任务:按照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力争在“十一五”期间或用更长一些时间基本完成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任务,建立精干高效的农村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覆盖城乡的公共财政制度、政府保障的农村义务教育体制,促进农民减负增收和社会事业发展,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总体要求: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解决遗留问题,扎实稳步推进;加强调研总结,完善政策措施;积极探索实践,实行重点突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农村综合改革工作与推进新农村建设紧密结合起来,统筹兼顾,协调推进,并做好农村综合改革与其他改革之间的配套衔接。

三、扎实推进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工作

当前,全省农村综合改革的重点是推进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三项改革,以此带动农村各项改革。除省上抓好安康市和岐山、洛川2个县的试点工作外,各设区市都要选择1个县(市、区)、各县选择1个乡(镇)进行试点,为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提供经验。

乡镇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坚持权责一致、统筹兼顾、政事分开、因地制宜、平稳推进的原则,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精简机构人员,提高行政效率,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基层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乡镇政府要重点强化以下职能: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农民主体地位和权益,组织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村市场监管,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农村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加快农村教育、卫生、文化、环境保护等社会事业发展,为农民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开展农村扶贫和社会救助,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建立健全农民教育培训体系,推动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和村民自治,提高基层自治能力和农民的民主法制意识。合理设置乡镇政府机构,严格控制领导职数,扩大党政领导交叉任职。改革、整合乡镇事业站(所),努力健全农村公益性服务体系。全面推行乡镇人员编制实名制管理,建立编制、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确保五年内乡镇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数只减不增。要根据职能定编、定岗、定员,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竞争上岗。按照国家规定做好乡镇事业单位人员社会保障工作,妥善安置分流人员。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乡镇机构改革,不得以机构“上下对口”,或用项目安排、资金分配、年终考核等手段,干预乡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为基层改革创造良好环境。

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建立和完善政府投入办学、各级责任明确、财政分级负担、经费稳定增长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综合改革,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各地要按照省政府《关于深化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06〕5号)精神,切实管好农村义务教育专项经费,不折不扣地落实地方各级政府的经费分担责任,建立校舍维修改造建设长效机制,保证财政性教育经费增长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不断提高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水平。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依法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创新教师补充机制,建立素质教育评价体系和教学质量监测考评制度,提高农村教师整体素质。加强农村中小学编制管理,坚决清退不合格和超编教职工。合理配置城乡教育资源,建立健全鼓励城镇教师、大学毕业生到农村支教制度和特设教师岗位制度,建设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体系。按照方便学生上学、不增加学生经济负担、保证教育质量的原则,合理调整中小学布局,严禁超标准建设和搞不切实际的各种达标升级活动,提高教育资源利用效率。

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的原则要求,建立健全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明确界定县乡政府支出责任,合理调整政府间收入划分,加大和规范转移支付工作,进一步完善财政奖励补助政策,努力改善县乡财政困难状况,不断提高基层政权经费保障能力。要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税改办 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进乡财乡用县监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6〕68号)精神,全面推行以“预算共编、账户统设、资金统调、集中支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为主要内容的乡财乡用县监管改革,确保乡镇机构正常运转。规范村级补助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逐步提高村级补助标准,切实解决村级组织运转中存在的具体困难。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不断提高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财政新增教育、卫生、文化等经费主要用于农村,国家基本建设资金增量主要用于农村,政府土地收益用于农村的比例要有明显增加。进一步加大政府支农资金整合力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积极探索建立农村“一事一议”公益事业财政奖补制度,逐步形成以政府投入为引导、农民积极筹资投劳、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多元化投入体系。要选择部分生态保护任务重和财政特别困难的县,积极进行“省直管县”改革试点。加快农村公益事业产权制度改革,确保农村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四、全面落实取消农业税政策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做好2005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陕政发〔2005〕11号)精神,全面落实取消农业税的各项政策,及时研究解决取消农业税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取消农业税后,省财政将继续安排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对各地减少的收入给予适当补助,有条件的市、县也要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各地要按照“区别情况、分类处理”的原则,妥善做好历年农业税尾欠的清收工作。要严格清收程序,实行张榜公示,确保社会稳定,坚决防止借机侵犯农民利益。要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农民纳税意识,动员尾欠户主动补交。对确属经济困难无力缴纳的,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群众评议,张榜公布,按程序上报后予以免征核销。对应缴且有能力缴纳的,要制订缴纳计划,按规定程序依法清收。各地要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重点转移和基层财政工作实际,转变农业税征管机构职能,做好征收人员的转岗安置工作。要积极开展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切实减轻国有农场农工负担。

五、积极稳妥化解乡村债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乡村发生新的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办发〔2005〕2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 省税改办关于进一步化解乡村陈旧债务制止新增债务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6〕43号)精神,按照“制止新债、锁死旧债、明确责任、突出重点、逐项突破、逐步消化”的要求,积极开展化解乡村债务工作。要牢固树立新官要理旧账、还债也是政绩的观念,健全和落实县乡领导干部控制和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政绩考核制度。要在合理划分债务类别、加强监察审计、规范乡村财务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清理核实债务底数,锁定债务数额。要多方筹集资金,区别轻重缓急,确定化解债务的优先顺序,注意优先化解与农民利益最直接相关、基层矛盾比较集中的农村义务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等方面的债务,把确因用于乡村公益事业而造成对农民个人、乡村干部、乡村工程业主等个人债务的化解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集成现有政策,整合现有资金,支持基层推进化解债务工作。省财政建立县乡村债务专项奖补资金,引导、调动县乡政府通过自身力量化解债务的积极性。省财政厅、省农业厅要加强调研,总结经验,及时指导地方化解乡村债务工作。

六、创新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

各地要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

06〕51号)精神,继续坚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和“谁主管、谁负责”的部门责任制,坚持标本兼治、尊重农民意愿、推进基层民主、预防与查处相结合的原则,突出抓好以下监管工作:规范涉及农民负担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加强对涉及农民负担文件出台、项目公示的审核。深入开展对农村义务教育、农民建房、农村土地、殡葬、计划生育等方面乱收费、乱罚款的专项治理,重点加强对农业灌溉水费电费、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等生产性费用的监管。加强村级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农村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全面实行“村财村用乡代管”,促进村级财务监管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除法律规定外,严禁政府部门或单位委托村级组织向农民收取税费,严禁将部门或单位经费缺口转嫁给村级组织,严禁村级组织擅自设立项目向农民收费,或采用押金、违约金、罚款等不合法方式约束村民、管理村务。强化对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管,纠正违背农民意愿、超范围、超标准向农民筹资筹劳和强行以资代劳等问题,防止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加重农民负担的口子。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收费的监管,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做好对农民补贴、补偿和对村级补助资金的监管,并将农民反映强烈的征地补偿安置等涉及农民权益的领域纳入监管范围。

七、切实加强对农村综合改革的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紧迫性、艰巨性和长期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牢牢把握改革的正确方向,明确改革目标和主要内容,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协调,统筹部署,精心实施。全省各级政府要健全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实行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和部门分工负责制,切实加强农村综合改革的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赋予相应的工作职能,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为推进改革提供组织保障。省级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和分类指导,确保全省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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