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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陕西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
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政发〔2007〕27号
时间: 2008-06-26 00:00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去年以来,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全省各级各方面共同努力,扭转了能耗逐年上升的趋势,在节约能源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必须清醒地看到,我省节能工作还存在管理不够到位和执法监管不够有力的问题,高耗能行业还存在扩张的内在冲动,节能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为确保完成我省“十一五”规划确定的单位GDP能耗降低20%的目标任务,省节能减排领导小组节能办公室研究制订了《陕西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强化管理,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节能目标任务的完成。要对200户重点用能企业逐户排查,研究节能对策、措施,形成各厂有对策、各业有特色的节能局面。要加强新上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作,对未通过审查的,一律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要继续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限制高耗能行业过快增长。要切实落实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淘汰火电、水泥、钢铁、焦炭、电石等高耗能行业的落后产能。要强化对重点用能单位的执法检查,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行为。要充分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对浪费能源资源的行为予以曝光。省节能减排领导小组节能办公室要认真组织好《方案》实施工作,确保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取得实效。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陕西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实施方案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提高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实现我省“十一五”规划确定的万元GDP能耗降低20%的约束性指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各市()和省直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试行办法》(陕发〔200711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陕政发〔200630号)、《关于贯彻落实全国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全省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陕政发〔200722号)及《陕西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必要性

实施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是推动全省节能工作、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的有效方法,也是落实好省委、省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具体行动。建立科学的节能评价考核管理机制,是衡量政府、企业节能管理责任是否落实的基本标准,是强化政策执行力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具体抓手。制订实施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实施方案,既细化了节能工作目标,又进一步明确了责任,对增强各级领导干部、企业管理人员节能工作的责任心和调动其工作积极性,促进节能目标任务的完成具有重要意义。

二、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对象

(一)各设区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级有关部门。

(二)省政府确定的200户重点用能企业。

三、对各设区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的评价考核办法

(一)评价考核内容。

对各设区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以下称各市(区)〕的评价考核指标分为两类:节能目标完成指标(50分)和节能措施指标(50分)。具体节能目标评价考核指标及计分方法见附表1

万元GDP能耗降低率为否决性指标,以省政府制定的年度目标为准,未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目标考核等次。节能措施指标为定性评价指标,根据指标的完成率或有关工作完成情况计分。

(二)评价考核时间和程序。

各市(区)在上年度本地区万元GDP能耗及其降低率数据,经省级有关部门审定后一个月内,向省政府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同时抄送省政府节能减排领导小组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节能办公室)。省政府委托节能办公室组建评价考核工作组,每年对各市(区)进行抽查和调研评估。根据工作组的评价和调查报告,节能办公室完成对各市(区)的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每年8月底前报经省政府审核后,向全省进行公告。

(三)评价考核等次。

以省统计局公布的各市(区)能耗指标作为定量评价考核的主要依据。评价考核分为四个等次:超额完成(95分以上且否决性指标超过年度计划目标值)、完成(7594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基本完成(6074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未完成(60分以下或否决性指标未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次的市(区),应在一个月内做出原因解释并提交改进方案,省政府责令其限期改进。

(四)奖惩办法。

各市(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结果,由省节能办公室报经省政府审定后,提交省委组织部,依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各市(区)和省直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试行办法》的规定,作为各市(区)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超额完成节能考核目标的市(区),省政府予以50万元的奖励,对考核结果为完成的,予以通报表彰,同时加大对超额完成和完成的市(区)节能项目的投资支持力度。对未完成的予以通报批评,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并暂停核准和批准该市(区)除鼓励类外的新建高耗能项目。

四、对省级有关部门的评价考核办法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省级有关部门节能工作的责任是: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和200户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工作;省工交办负责全省工业企业的节能工作;省建设厅负责建筑节能工作;省交通厅负责交通节能工作;省商务厅负责商贸系统的节能工作;省旅游局负责旅游行业节能工作;省教育厅、省卫生厅负责教育、卫生系统节能工作;省农业厅、省水利厅负责农村节能工作;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省级机关节能工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环保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对上述部门的节能考核,依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各市()和省直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试行办法》的规定进行考核。

五、对200户重点用能企业的评价考核办法

(一)评价考核内容。

评价考核指标分两类:节能目标完成指标(50分),节能措施指标(50分)。200户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及总体计分方法见附表2

节能量为否决性指标,以企业根据省上下达的“十一五”期间节能总量制定的年度目标为准,未完成该指标,考核结果即为未完成等次。节能措施指标为定性评价指标,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和指标的完成计分。

(二)评价考核时间和程序。

200户重点用能企业的评价考核由省节能办公室负责实施。由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国有控股企业,由省工交办实施评价考核,其他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设区市政府实施考核,结果报省节能办公室。200户重点用能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工交办、省国资委和各市(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同时抄送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其中,列入国家千家企业的我省22户重点用能企业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省节能办公室组织以社会专家为主的评估调查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和调研评估。省节能办公室根据评估调查组的报告,于每年5月份完成对200户重点用能企业的综合评价报告,报省政府审核后,向全社会进行公告。

(三)评价考核等次。

评价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超额完成(95分以上且否决性指标超过年度计划节能量)、完成(7594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年度计划节能量)、基本完成(6074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年度计划节能量)、未完成(60分以下或否决性指标未达到年度计划节能量)。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次的重点用能企业,应在一个月内做出原因解释并提交改进方案,由各设区市政府或省国资委责令限期改进。

(四)奖惩办法。

省政府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的企业予以奖励,前10名各奖励10万元,10名以后的各奖励5万元;完成的企业,予以通报表彰。同时加大对超额完成和完成企业的节能项目的投资支持力度。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次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将从严控制,并对企业负责人绩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六、加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节能办公室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人事厅、省统计局、省工交办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负责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工作。

各市(区)要高度重视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要建立科学、合理、分级的考核指标、制度和程序,建立评价考核社会专家库,逐步完善评价考核工作的实施和检查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评价考核结果,并对自查报告和200户重点用能企业综合评价报告的准确性负责。

全省各级统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能源统计队伍建设,省级统计部门要完善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和监察体系,保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全省各级宣传部门要加大节能宣传力度,新闻媒体要广泛开展节能宣传,搞好节能监督,营造全社会共同节能的良好氛围。

附表:1.各市(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2.200户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附表1

各市(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考核指标

类型

序号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节能目标

50分)

1

万元GDP能耗降低量

40

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得40分,完成目标的90%36分,完成80%32分,依次类推,每超额完成10%3分,最多加9分,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达到年度计划确定的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等次。

2

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率(规模以上)

10

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得10分,完成90%9分,80%8分,依次类推。

节能措施

50分)

3

节能工作组织和领导情况

4

1、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2分;

2、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工作,2分。

4

节能目标分解和落实情况

3

1、节能目标逐级分解,1分;

2、开展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检查和考核,1分;

3、定期公布能耗指标,1分。

5

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情况

14

1、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上升,4分;

2、高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地区工业增加值比重上升,4分;

3制定和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3分;

4、完成当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目标,3分。

6

节能投入和重点工程实施情况

11

1、建立节能专项资金并足额落实,3分;

2、节能专项资金逐年增加,4分;

3、组织实施重点节能工程,4分。

7

节能技术开发和推广情况

3

1、把节能技术研发列入年度科技计划,2分;

2、实施重点节能技术示范项目,推广节能技术服务机制,1分。

8

重点企业和行业节能工作管理情况

6

1完成重点用能企业(含200家企业)当年节能目标,2分;

2、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审计率完成100%2分,完成80%1分,不足70%的不得分。

3、新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执行率完成年度目标得2分,完成80%得1分,不足70%的不得分。

9

法律、法规完善和执行情况

5

1、出台和完善各类《节能法》配套法律法规等,1分;

2、定期开展节能执法监督检查等,2分;

3、执行主要耗能产品和建筑能耗限额标准,2分。

10

节能基础工作落实情况

4

1、加强节能监察队伍、机构能力建设,1分;

2、完善能源统计制度并充实能源统计力量,1分;

3、推广和普及能源计量器具,1分;

4、开展节能宣传和培训工作,1分。

小计

 

 

100

 

注:1、各市区年度节能目标计划根据省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年度目标为准;上年度未完成的节能目标,须分摊到以后年度。

22010年节能目标以节能目标责任书签定的目标为准。

 

附表2

200户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考核指标
类型

序号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节能目标
50分)

1

节能量

20

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得20分,完成目标的90%15分,80%12分,

70%10分,60%8分,50%6分,40%4分,30%3分,

20%2分,10%1分。每超额完成10%3分,最多加8分。

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达到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等次。

2

主要产品单位能耗(有主产品的企业)

20

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得20分,完成90%16分,80%13分,

70%10分,60%8分,50%6分,40%4分,30%3分,

依此类推。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和国际先进水平,分别加3分和4分。

3

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

10

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得10分,完成90%9分,80%8分,70%7分,依此类推。

节能措施(50分)

4

节能工作组织和领导情况

6

1、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挂帅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并定期研究部署企业节能工作,3分;

2、设立或指定节能管理专门机构并提供工作保障,3分。

5

节能目标分解和落实情况

8

1、按年度将节能目标分解到车间、班组或个人,2分;

2、对节能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评,2分;

3、实施节能奖惩制度,4分。

6

节能技术开发和推广情况

16

1按规定淘汰落后耗能工艺、设备和产品,6分;
2
、安排节能研发资金,2分;
3
安排节能资金并采取节能工程技术措施,8分。

7

节能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8

1贯彻执行《节能法》及配套法律、法规,2分;
2
、执行单位产品能耗定额和限额,2分;
3
、实施主要耗能设备定额管理制度,2分;

4、新、改、扩建项目按节能设计规范和用能标准建设,2分。

8

节能管理工作执行情况

12

1、编制并实施年度节能计划,2分;
2
、实行能源审计,并落实改进措施,4分;

3、建立能源统计台账,按时保质报送能源统计报表,2分;

4、依法依规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并定期进行检定、校准,2分;

5、节能宣传和节能技术培训工作,2分。

小计

 

 

100

 

注:1、节能目标以省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年度目标为准;上年度未完成的节能目标,须分摊到以后年度。
  2
2010年节能目标以节能目标责任书中签定的目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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