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繁體版 | En | 无障碍阅读 长者模式

政府公报

传达指令 指导工作 公开政务 服务社会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林业厅关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
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关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7〕91号
时间: 2008-06-26 00:00

各设区市、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省林业厅制订的《陕西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七日

陕西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试点实施方案

省林业厅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陕政发〔2007〕17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试点范围、时间安排及目标任务

(一)试点范围:按照先行试点、循序渐进的要求,确定户县、太白县、彬县、耀州区、华阴市、西乡县、富县、榆阳区、宁陕县、山阳县等10个县(市、区)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县(市、区)。

(二)时间安排:试点工作从2007年7月开始至2008年9月结束。

(三)目标任务:根据《意见》确定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工作重点,对尚未承包到户的集体林,采取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集体股份合作经营和其他经营方式为辅的方式承包到户;对已经承包到户的集体山林,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则进一步稳定和完善承包关系。积极探索和推进配套改革,逐步建立起产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利划分明确、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积极探索稳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具体程序和操作方式,为全省全面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摸索经验。

二、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明晰产权。 在对集体林权现状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逐一将集体山林落实到山头地块,并按照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林地权属登记和确权发证,明晰林地、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通过核发或换发林权证,落实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体,多种经营形式并存的集体林权经营管理体制。

1.对尚未承包到户的集体林,主要采取家庭承包经营,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享有林地承包权,按人均确权到户,以户为单位承包经营。

2.对目前经营效果比较好,且集体经济组织大多数成员比较满意的集体经营形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同意,采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权”的方式,继续由集体统一经营,林地、林木折股均等分配,提取林业发展和集体公益事业资金后的收益按股分配。

3.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可以进行评估作价,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4.对已划定的自留山,按照“增人不加林、减人不少地”的原则,在承包期内由农户无偿使用,不得收回。

5.对已分包到户的责任山,继续稳定承包关系。合同不完善的,要依法进行完善。承包期满,农户不愿意继续承包的,清理原合同约定的权责后,由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处置。

6.对已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集体林地,按照维护、协商、纠正三个层次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对待。对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应当予以维护;对程序基本合法、但承包权责显失公平或群众争议较大的,在政府主导下协商解决;对暗箱操作、以权谋私、徇私舞弊、损害集体和群众利益的,应依法予以纠正。

7.对利用贷款营造的集体山林,在落实经营主体时,应按照“债随林权走”的原则,明确债务偿还主体。

8.对已经落实承包责任制和明确经营责任主体的林地,应当限期造林绿化。对因抛荒被集体经济组织收回造林的,可按照“谁造谁有”的政策落实林权和受益分成比例,承包者享有林地使用权、经营者享有林木所有权。

9.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林地承包期为30年—70年,上一轮承包到期后,可直接续包。

10.新一轮承包和此次确权发证,都应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明确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承包林地的名称、四至、面积、质量等级;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承包土地的用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

(二)放活经营。

1.自留山和已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以及通过合理流转取得林地使用权的承包经营者,其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由经营者自主确定。

2.林业“三定”以来划定的自留山和责任山,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林地,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鼓励采取联户经营、委托经营及股份合作经营等形式实行规模经营,经营方式由农户协商确定。

(三)规范流转。

1.除国家重点公益林、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及有权属争议的林地外,允许承包方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对拥有的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流转。

2.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并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的林地,其林地和林木使用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3.林地林木流转时应当签订合同。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流转林地的林权证号、林地所在地名称、小班位置、四至界线、树种、林种、面积、林木蓄积等;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

4.林地林木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农户没有固定收入或除林地外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其保障生活必须的林地面积不得流转,防止农民因失山失地造成生活贫困。

(四)配套改革。

1.创建林业行政服务中心,建立林业要素市场。在重点林区的县城或乡镇积极探索建立林业综合服务场所,集中办理林权证登记、林木采伐、木材运输等行政许可事项,开展林业服务。同时,结合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合理布局和建设木材林产品交易市场等。

2.创新林业执法管理体系。整合木材检查、林业案件查处、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等林业行政执法机构,积极开展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

3.鼓励引导和支持发展林业行业协会和林业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服务广大林农。

三、试点工作的方法步骤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分四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组织准备阶段(2007年7月—8月)

1.建立机构。各设区市、各试点县(市、区)成立林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林业主管部门组建林改工作队伍,组织开展试点工作。省、市林改办成立督导组,加强林改试点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

2.制定方案。各设区市、各试点县(市、区)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意见》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订《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报市林改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并报省林改办备案。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召开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拟定《林地承包方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同意并张榜公布,报乡(镇)政府和县林改办备案。

3.宣传培训。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干部群众广泛深入宣传改革的目的和意义,讲透改革的政策和办法,讲清改革的步骤和程序,使广大群众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省、市林改办编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文件汇编”和“政策问答”,答疑解惑,提供政策服务。同时,逐级举办培训班,对林改工作人员、村组干部进行林改政策、工作方案、确权发证要求和相关技术规定的培训,使参与改革的同志能正确运用相关政策法规,熟练掌握工作标准和操作规程。

第二阶段:勘界确权阶段(2007年9月—2008年2月)

1.实地勘界确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组织人员,在县、乡林改工作人员的指导下逐块调查登记,进行地形图小班勾图,明确四至界线,并将确权结果张榜公布。

2.签订承包合同。经公示无异议的林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农户签订林地承包合同书,将权属落实情况造册,连同与林农签订的合同书一并报乡(镇)政府审核。

3.争议纠纷调处。对林权争议和承包经营权或林权流转等争议引发的矛盾纠纷,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调处”的原则,制订和完善调处预案,明确职责,积极予以调处解决;对于历史遗留问题,本着“尊重历史、依法依规、妥善处理”的原则,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第三阶段:建档发证阶段(2008年3月—7月)

勘界确权完成后,乡(镇)政府将审核无误的林权登记基础材料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录入微机后报县政府批准发放林权证。因流转或其他原因造成林权变化的,应当进行变更登记或换发林权证。对权属不清或纠纷尚未解决的,不得登记发放林权证。

第四阶段:总结验收阶段(2008年8月—9月)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结束后,各试点县(市、区)要认真开展自查验收,全面总结试点工作,并向省林改办提交试点工作总结材料。省、市林改办联合对试点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向省林改工作领导小组写出专题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设区市和各试点县(市、区)要按照《意见》的要求,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要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逐级签订改革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采取包乡、包村的办法,将改革任务分解到村、到山头、到地块。要高度重视试点中的社会稳定工作,把维护社会稳定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各级领导和各有关部门要深入改革第一线,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林业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林改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财政、发展改革、劳动保障、交通、农办、税务、农村信用、民政、宣传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支持,形成合力,积极稳妥地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深入开展。

(二)保障经费。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保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经费,改革经费要及时、足额到位,确保机构正常运转,履行职责。同时,要根据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制定的集体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办法,对完成林改后的集体公益林进行补偿,为顺利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三)落实人员。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政策性、技术性和社会性很强,需要一支懂政策、业务精、作风实的骨干队伍。试点县(市、区)要抽调政治思想过硬、业务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扎实的同志组成工作班子,专职从事林改工作。同时,要落实工作人员责任制,建立责任跟踪和过错追究制度。

(四)保证质量。各地在改革试点过程中,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正确处理好质量与进度的关系,严禁违规操作。要加强信息沟通,出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组织力量对试点情况进行指导检查,防止林改工作走形式、走过场,确保改革工作经得起历史检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