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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公安厅关于在全省部分运输车辆
安装汽车行驶记录仪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在全省部分运输车辆安装汽车行驶记录仪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7〕86号
时间: 2008-06-26 00:00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公安厅《关于在全省部分运输车辆安装汽车行驶记录仪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关于在全省部分运输车辆
安装汽车行驶记录仪的实施意见

省公安厅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3月12日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快我省汽车行驶记录仪强制推广进度,有效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的势头,根据《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现提出在全省部分运输车辆安装汽车行驶记录仪实施意见如下:

一、安装范围

全省安装行驶记录仪的车辆为:19座以上营运客车(不包含城市公交车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同时鼓励运输企业使用GPS卫星定位系统。各市在确保落实全省统一安装范围的前提下,可结合实际,确定具体的安装范围。

二、组织领导

为了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行驶记录仪安装、管理、使用工作的顺利进行,省政府授权省公安厅成立汽车行驶记录仪安装工作领导小组,并抽调专门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各地也可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产品选定

全省推广安装的汽车行驶记录仪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汽车行驶记录仪国家标准(GB/T19056-2003),并经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测合格。为满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数据采集和开展相关监督管理及执法工作,由省公安厅负责制订汽车行驶记录仪的招标标书,由省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公开招标,确定若干个供应厂家及产品,供相关运输企业、车主选择安装。

四、技术应用

为了更好地运用行驶记录仪,提高我省道路交通科技管理水平,由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负责搭建省级管理应用平台,研究制订汽车行驶记录仪安装使用技术规范,统一标准和要求,统一数据格式和联网管理办法。安监、公安、交通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与应用平台联接,并制订数据采集、处理的具体措施,做到资源共享。各市搭建平台及一线民警执法所需设备费用由同级财政自行解决。

五、鼓励政策

为促进安装行驶记录仪工作顺利开展,减轻企业及车主负担,各市、县政府可对安装行驶记录仪工作先进的企业及车主酌情给予补贴奖励。

六、实施步骤

全省部分营运车辆安装行驶记录仪工作从发文之日起,至2008年3月31日结束。具体分为宣传动员、组织安装和执法监督三个阶段。从2008年4月1日后,凡列入安装范围未安装行驶记录仪的运输车辆,公安部门不予办理车辆注册及检验手续,交通部门不予办理营运许可。路面交警要加大查处力度,发现未安装行驶记录仪的车辆一律扣留,限期安装后方可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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