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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做好全省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7〕79号
时间: 2008-06-26 00:00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我省水泥工业结构调整,促进节能减排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7〕44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水泥工业发展和结构调整的意见》(陕政办发〔2007〕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全省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的重要意义

水泥是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基础原材料。近年来,我省水泥工业总体上保持了快速健康发展的态势。2006年,全省水泥总产能达到3600万吨,产量为2375万吨,较“十五”初期增长了114%。重点建设了一批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其中建成日产1000吨的生产线5条,日产2000吨及以上规模的生产线8条,并对现有普通旋窑进行改造。加大了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的力度,取缔和关闭小水泥厂约300 个,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约450 万吨。

但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目前我省水泥工业发展存在不少问题。一是总量水平较低。我省水泥用石灰石探明储量约65.96亿吨,居全国之首,但产量仅居第18位,目前全省水泥年供需缺口约400万吨,资源优势尚未变成产业优势。二是结构性矛盾突出。截至2006年底,我省立窑、干法中空窑、湿法窑等落后产能约占水泥总产能的45.8%左右,其中年产规模小于20万吨的落后产能就占到38%左右,而新型干法水泥产能仅占总产能的45%,与国家在“十一五”末新型干法水泥比重达到70%的要求仍有很大差距。三是产业集中度低。目前全省水泥企业年产能超百万吨的仅有7户,绝大多数都是中小型企业,平均规模只有13.8万吨。四是资源浪费、污染环境问题严重。由于工艺技术和设备普遍落后,造成产品档次低、质量差、能耗高、资源浪费严重等一系列问题,目前石灰石矿产资源利用率仅为40%左右,而粉尘排放量等指标明显超标。因此,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对于促进全省水泥工业又好又快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有利于节约能源和减少污染物排放。据测算,机立窑每生产万吨熟料所需要的能耗为1800吨标准煤,二氧化硫的排放量为16吨,若使用日产4000吨熟料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生产万吨熟料可节约700吨标煤、减排13吨二氧化硫。若对新型干法水泥项目再采用纯低温余热发电技术,不仅能进一步减少粉尘排放,还能减少总用电量的25%~30%。由此推算,如果我省能在“十一五”期间淘汰800万吨落后水泥产能,并用等量的配套纯低温余热发电的新型干法水泥项目代替,就能够节约能耗52万吨标煤、减排二氧化硫8600吨左右,这对全面实现我省“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是有利于调整优化全省水泥产业结构和布局。我省制订的《关于加快水泥工业发展和结构调整的意见》明确提出,“十一五”期间全省水泥工业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快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在煤炭、石灰石资源丰富的地区集中建设大型熟料基地,发展壮大一批大型水泥集团,优化水泥工业结构。同时,大力倡导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充分利用工业废弃物发展环保水泥,避免在江河沿岸、交通干道和人口稠密地区新上水泥项目。这些措施都将有力推进全省水泥工业结构调整优化战略任务的实施。

三是有利于提高水泥产业集中度和满足市场需求。水泥工业有着资金密集、规模经济效益显著的特点,我省水泥企业平均规模偏小,产业集中度偏低。近年来由于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加大,水泥市场供需缺口呈扩大趋势,新型干法水泥生产不能满足市场需求,有些地方甚至出现已经关闭的落后产能企业又重新恢复生产的现象。只有通过淘汰落后水泥产能,腾出市场空间,加快建设新型干法水泥项目,才能培育一批年产超过500万吨的大型水泥集团,在满足市场需求的同时提高行业的整体效益。

全省上下要把淘汰落后水泥产能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创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通过“上大关小”,确保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目标的实现,推动我省水泥工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的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2008年底前各设区市要淘汰各种规格的干法中空窑、湿法窑等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到2010年末,各设区市对年产规模小于20万吨、环保或水泥质量不达标企业的生产能力要依法关停并转。其中西安、咸阳、铜川三市淘汰所有落后产能,渭南、宝鸡两市大幅度削减立窑生产能力,汉中、安康、商洛三市在满足市场需求的同时,逐步削减落后产能。

(二)主要目标。到2010年末,全省重点淘汰落后水泥产能800万吨,水泥总产量达到4000万吨,其中新型干法水泥产量占70%以上,前10户水泥企业的生产集中度达到60%以上,企业数量由目前的204家整合到90家。日产4000吨以上新型干法熟料水泥生产线,技术经济指标应达到每吨水泥综合电耗小于95千瓦时,熟料热耗小于740千卡/千克。

按照国家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要求,统筹考虑各设区市淘汰落后水泥产能方案,省政府在各设区市提出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了全省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的企业名单及窑型、拆除时间(具体见附表),各设区市要认真组织实施。

三、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的措施

(一)通过“上大”促进“关小”,调整优化水泥产业结构。水泥行业“上大关小”以设区市为单位进行平衡,今后各设区市凡新上大型水泥项目,必须按照一定比例淘汰、关停落后小水泥,“关小”与“上大”同步实施,否则不予核准审批新建项目。要加快水泥行业“上大”步伐,集中建设大型熟料生产基地,重点发展日产4000吨及以上新型干法熟料水泥生产线,通过实施大项目、提高产业集中度,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促进小水泥关停并转。今后,渭北沿山一带可根据水泥资源情况适当布点新建水泥项目,而关中陇海铁路沿线原则上不再布局水泥项目。对关停并转的水泥企业,有条件的要尽可能改建为粉磨站,吸收下岗人员就业,以促进关停计划的顺利实施。

(二)严格项目审批核准程序,强化项目管理。按照国家规定,水泥项目一律由省和省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省级以下任何部门不得擅自核准或审批,违者追究主管领导及经办人员责任。凡未经审批核准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发放土地使用证、水泥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电力部门不得供电,金融部门不得提供信贷支持。省投资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违规建设项目的稽察力度,对发现的问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严肃处理。

(三)认真落实差别电价政策,限制落后企业生产。省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现有水泥生产企业进行甄别,提出限制和淘汰类企业名单。省物价部门根据企业名单,对淘汰类企业的电价,要提高到高于目前高耗能行业平均电价的50%左右,对限制类企业也要适当提高电价水平。各地自行制订出台的优惠电价措施一律停止执行。省、市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差别电价政策落到实处。

(四)严格环保执法和许可证管理,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对未列入淘汰落后产能名单的水泥生产企业,环保部门要加大对粉尘排放和治理的检查执法力度,对不能达标排放的水泥企业继续实行限期整改、停产治理、关闭淘汰等相关政策。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名单和时间表要求,加大对无证照和水泥质量不达标水泥生产企业的查处力度,责令停业整改,或视情况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及营业执照。

(五)扶优汰劣,发展壮大一批水泥龙头骨干企业。以大型水泥企业为依托,通过兼并、联合、重组小水泥企业,培育壮大水泥龙头骨干企业集团,提高产业集中度和市场竞争力,为淘汰落后产能创造有利条件。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水泥及其他大的企业积极参与小水泥企业的关停并转,对企业原属划拨的土地,在转建其他项目时,其出让金缴省上部分可以全部留给企业,用于安置职工和转产发展;对原企业用地进行复垦的,省上将给予一定的复垦资金支持。对不能重组和转产的关停企业,要加大破产工作力度,依法按程序对一些企业实施破产,减轻关停企业的债务负担。

(六)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妥善处理关停企业善后事宜。为确保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顺利实施,省上将根据水泥生产企业的产量和技术水平,适时出台水泥结构调整调节费收取政策。调节费以设区市为单位统一征收使用,具体办法由省物价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制订。省上每年从财政预算安排的产业引导等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同时积极争取国家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支持,中央和省上资金与各设区市收取的资金配合使用,专项用于本区域关停企业的人员安置和后续产业的发展,促进水泥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七)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的责任主体在市级政府。各设区市要严格按照省上确定的关停能力、企业、拆除时间、目标、要求,落实相关责任。省政府委托省发展改革委与各设区市签订的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责任书,将做为省政府考核各设区市工作的重要内容。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环保、工交、安监、国土资源、财政、物价、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抓好督促、检查、落实工作,确保我省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的目标任务按期完成。

附件:1.2007~2010年全省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汇总表

          2.2007~2010年各设区市拟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十四日


    陕政办发〔2007〕79号 附件1、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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