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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陕西省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
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7〕67号
时间: 2008-06-26 00:00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陕西省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以下简称《决定》)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4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切实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工商总局、司法部、安全监管总局、电监会关于印发〈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发〔2007〕54号)要求,决定从2007年5月至12月,继续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决定》、《实施意见》、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和第八次全省环境保护大会的要求,围绕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排污、违法开工建设项目等行为,解决威胁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遏制污染事故上升势头,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顺利实施,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为开创我省“十一五”环境执法新局面打下坚实基础。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深入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

在2006年取缔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工业排污口工作的基础上,对饮用水源地进行全面清查。一是要按时完成《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科学划分、合理调整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立规范化的保护区标志。二是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和《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对2000年以来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扩建的建设项目进行清理;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治理直至停业(产)或者关闭;对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进行全面清理;对2000年以后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的直接排污口,坚决予以取缔,并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排污行为死灰复燃。三是对影响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水质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完善饮用水源应急预案和重点排污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的要求,重点对主要河流沿岸化工企业和化工园区进行全面检查,完善应急措施。对未建设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处理设施的,要停产整治;对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尾矿库进行清理,消除隐患。四是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饮用水污染问题的整治力度,切实保障群众饮水安全。

(二)深入开展工业园区环境违法问题整治。

在2006年工业园区全面清查的基础上,集中解决各类工业园区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执行不力问题。一是彻底清理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制订的“土政策”,尤其是阻碍环境执法、降低环境保护准入条件和违反排污收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一律予以纠正。二是在未进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或区域环评未获批准的工业园区内不得批准新的建设项目,已开工建设的要停止建设。三是对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生产,并给予高限处罚。四是对未按规定申请“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五是对废弃危险化学品随意弃置或不处置的,责令改正并处罚金;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限期治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六是对园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厂而没有建设,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生产。七是对园区内依法配套建设的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的,要限期治理,逾期不能达标的要停产整治,同时,责令入网企业限产限排。

(三)开展影响群众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重点行业整治。

1.对涉铅的开采、冶炼、加工和回收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一是对没有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铅矿开采企业,一律停止生产。二是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依法予以关闭。未按规定程序备案的铅冶炼项目和企业,一律停产整治。三是对没有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涉铅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四是对采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的铅再生回收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已建设的一律取缔。

2.对造纸及纸制品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一是严格执行《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环保局等四部门关于加强渭河流域造纸行业环境管理意见的通知》(陕政发〔2006〕18号)的各项要求,对造纸企业的关停情况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巩固关停成果。二是对已确定须于今年关闭的造纸企业,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如期关闭,并拆除设备,防止反弹。三是对符合规模要求但环保治理设施不完善的造纸企业,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严重污染环境的,一律停产整治。四是对现有的造纸企业进行单位产能、能耗、物耗、水耗及排污强度跟踪分析,为下一步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促进造纸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可持续发展。

(四)集中整治区域、流域突出环境问题。

在确保完成国家部署的上述三项重点整治工作的同时,全省各级政府还要结合本地实际,集中整治区域、流域突出环境问题。

1.继续认真实施《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大对渭河流域造纸、果汁、印染、化工、化肥等重点排污企业和沣河、氵皂河、新河、小韦河、沋河、洛河、泾河等重点支流排污企业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排污企业故意停运环保治理设施,暗排、偷排污染物等违法行为,对违法超标排污企业,实施停产整治。

2.进一步深化石油开发企业环境污染专项整治。延安市、榆林市要在前两年污染整治的基础上,切实督促长庆、延长两大石油集团所属的石油开采企业按照三年规划和年度计划要求,加快废水处理回注工程建设、清洁文明井场建设和生态建设,坚决做到快还老账,不欠新账。同时对石油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到位,确保石油开发步入良性可持续发展的轨道。

3.继续加强电石铁合金煤炭焦化行业的清理整顿工作。榆林市要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等四部委的有关要求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46号)的精神,关闭第一批兰炭企业,并做好企业关停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妥善处置废氨水,防止因处置不当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同时要加大对保留的电石铁合金企业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擅自停运和环保设施运行不正常的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处。

4.进一步加大对陕南三市的黄姜皂素加工和金属矿产(重点是金矿、铅锌矿、钼矿、铜矿、钒矿)开发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淘汰年产100吨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生产装置、盐酸酸解法皂素生产工艺及污染物排放不能达标的皂素生产装置,严格执行新的皂素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的矿山企业。要督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完善环保设施,确保国家南水北调中线水质安全。

5.继续加大执法力度,做好铜川水泥和韩城焦化、水泥等污染治理工作。铜川市要继续按照《铜川市水泥企业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按期完成今年确定的淘汰关闭水泥机立窑任务,确保水泥企业稳定达标排放。

渭南市要将韩城市的环境综合整治作为环保专项行动的重点,加大执法力度,采取得力措施,淘汰工艺设备落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污染严重的焦化、水泥等企业和设备,使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部署我省的环保专项行动,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督查等日常工作。各设区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要设立专门机构,确定本地整治重点,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定期编报信息,确保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加大惩治力度。

各地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等手段,切实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对存在严重破坏环境问题,涉及公私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和危害人体健康等,涉嫌构成犯罪的,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移送司法机关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企业有关负责人员,凡由各级行政机关任命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违纪的,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严肃处理。对前四年环保专项行动中查处的企业中明知故犯、阳奉阴违、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给予高限处罚,并依法足额追缴排污费。按照《决定》和《实施意见》的要求,对于屡查屡犯、长期违法排污的企业,按上限从严给予处罚。对其单位和产品获得各种先进、优质产品称号的,环保部门要向相关评选机构通报,取消其资格,并将企业的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企业诚信系统,作为金融机构在信贷业务中审办信贷业务的参照依据;对企业法人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及时向相关单位作出通报。对中办、国办联合督查组指出的问题,各地要进一步查证核实,进行严肃处理,并及时报告结果。

(三)加大挂牌督办和区域限批力度。

各地要围绕环保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分批进行挂牌督办,对中办、国办联合督查组点名的违法排污企业要重点督办,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对基层政府拒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违法排污屡禁不止、屡查屡犯,群众反复投诉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挂牌督办和实行行业、区域限批。要明确挂牌督办要求和解决时限,并将挂牌督办结果向社会公布,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逾期未完成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省纪委七次全会和国务院、省政府廉政工作会议要求,将《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作为推动整治行动深入开展的有力武器。全省各级监察机关和环保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的力度,要坚持实事求是,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照规定客观公正地做出处理决定。凡是地方各级政府制订或者采取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环境保护政策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经指出仍不改正的,一律追究责任;对地方各级职能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要追究责任。

(五)加大督查力度。

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于今年6月、8月、9月分别组织对各地重点行业、饮用水源地、工业园区和区域、流域突出环境问题的整治情况进行督查和明察暗访,并集中力量对部分设区市及其所辖县进行全面检查。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层层落实督查督办,提前组织对重点地区、流域进行督查,督查覆盖面不得低于50%。对督查中发现基层专项行动开展不力、问题突出的、对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对整治重点存在薄弱环节的、对上报相关整治情况进展缓慢的要通报批评,并责令其说明情况,重新部署开展工作。对于顶着不办、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追究责任。要通过层层督查,杜绝环保专项行动出现死角。

(六)加大宣传报道和典型案件曝光力度。

各地要分阶段制订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环保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进一步增强全民的环境保护和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采取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形式,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查处情况,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各地要在9月15日前将本地查处的10起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上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表彰环保专项行动先进集体和个人。

按照国家七部委《通知》精神,今年国家将对环保专项行动中组织有力、区域环境质量改善明显、群众反映的突出环境问题得到彻底解决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此项工作开展情况加强考核,配合国家和省上做好评选表彰工作(具体评选表彰办法由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印发)。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1日—6月10日)。

各地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立即着手开展工作。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须于2007年6月15日前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调查摸底和集中整治阶段(6月10日—10月)。

各地要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行业、饮用水源保护区、工业园区和当地区域、流域突出环境问题进行全面调查摸底,集中力量进行专项整治,严厉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严肃追究一批责任人。各地要将重点行业、饮用水源保护区、工业园区整治进展情况和区域、流域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分别于6月20日、8月20日和9月20日前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阶段(11月10日前)。

各地要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并于11月10日前将本地的《2007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表彰评选阶段(11月10日—30日)。

各地要将初步考核结果于11月20日前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11月底以前,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各地环保专项行动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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