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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开展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
终止妊娠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7〕57号
时间: 2008-06-26 00:00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以及《陕西省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等具有胎儿性别鉴定功能的设备和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有效治理我省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问题,省政府决定从今年5月至11月,在全省开展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专项行动(以下简称打击“两非”专项行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打击“两非”专项行动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严厉打击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的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坚决遏制我省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势头,促使出生人口性别比趋向平衡,为构建和谐陕西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工作目标

(一)广泛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

(二)依法查处一批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的案件;

(三)加强孕情跟踪服务、B超管理、终止妊娠药品、人流和引产的管理;

(四)健全和完善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的制度和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有效遏制我省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势头。

三、重点内容

(一)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二)个体诊所、非法行医机构鉴定胎儿性别、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和使用药物为孕妇终止妊娠行为;

(三)介绍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四)符合《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怀孕的妇女,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并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四、重点单位和地区

(一)人口计生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个体诊所、药品批发及零售企业、药店等;

(二)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基础较差的地区,全省城乡结合部。

五、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调查摸底阶段(2007年5月)。

1.宣传发动。各地要组织宣传、新闻、文化等部门,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在全社会大力宣传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广泛宣传保持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的重要性以及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的危害性,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依法打击“两非”专项行动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

2.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网址和举报信箱,作出明确的保密和奖励承诺。通过在报刊、电视、电台上反复刊登和滚动播出举报公告及在户外张贴举报公告等形式,广泛发动群众监督检举,建立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

3.调查摸底。

(1)掌握孕情登记、管理、跟踪服务资料;

(2)掌握2006年1月1日以来各级各类人口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个体诊所的B超检查、人流、引产登记簿及相关病历档案;

(3)掌握本地2006年1月1日以来领取《二孩生育证》后的生育情况。特别是领取《二孩生育证》后未生育、怀孕后外出、孕情消失以及有人流、引产史的育龄妇女情况;

(4)检查终止妊娠药品销售市场,重点检查终止妊娠药品的进、销、存的登记管理情况;

(5)对符合生育条件规定,尚未生育的妇女,实行实名化管理。

(二)立案调查,依法依纪处理阶段(2007年6月至8月)。

1.各地根据调查摸底、群众举报取得的线索进行调查取证;对确有嫌疑的,按照有关程序立案。

2.对涉嫌溺弃女婴的有关人员,交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3.对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经调查取证属实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建章立制,规范管理阶段(2007年9月至10月)。

各地要针对打击“两非”专项行动中暴露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制订和完善孕情监测和随访服务制度、B超管理制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出生婴儿统计和婴儿死亡登记报告制度、有奖举报制度、案件查处制度等。重点是加强孕情、助产技术服务、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

(四)监督检查,总结评估阶段(2007年11月)。

1.各设区市和杨凌示范区在打击“两非”专项行动期间,每月10日前将上月工作进展情况和查处案件情况报省关爱女孩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将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和立案、结案及处理情况予以通报。

2. 2007年10月底以前,各设区市和杨凌示范区对本地打击“两非”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总结材料书面报省关爱女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上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进行抽查。

3.对打击“两非”专项行动不力,工作效果较差的地区和部门,要说明原因,限期整改。检查结果将作为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六、组织领导和部门职责

各地要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由主管领导挂帅,有监察、宣传、人口计生、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部门组成的专门工作班子。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形成合力。

监察部门:

负责监督工作。对打击“两非”专项行动中发现有关案件的查处进行协调,必要时直接参与查处。

宣传部门:

负责宣传工作。指导、协调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深入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形成全社会关爱女孩的浓厚氛围。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

1.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协调组织宣传教育活动,制订行动具体方案;

2.调查清理近两年来领取《二孩生育证》的生育情况;

3.对人口计生技术服务部门的B超数量,型号,是否能做胎儿性别鉴定,操作人员等情况进行清理、登记;调查清理人口计生技术服务机构近两年来对孕妇进行B超检查和施行人流、引产的情况。会同卫生部门调查清理近两年来医疗保健机构、个体诊所对孕妇进行B超检查和施行人工终止妊娠的情况;

4.调查孕妇怀孕后孕情消失情况;

5.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网址、信箱;

6.依法对有关案件线索进行调查,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7.会同卫生、药监等部门制定B超管理、终止妊娠药物管理,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出生死亡登记报告等制度,并负责在本系统内实施。建立孕情检查和访视制度,对符合法定条件生育(重点是二孩)实施全程管理和服务;

8.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打击“两非”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抽查、总结、评估。

卫生部门:

1.负责本系统案件的查处;

2.在本系统广泛宣传禁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的法律、法规,对卫生系统从事B超操作、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务人员进行专门教育,严格管理,并加强监督检查;

3.对医疗机构的B超机数量,型号,是否能做胎儿性别鉴定及操作人员进行清理、登记,对医疗保健机构近两年来对孕妇进行B超检查,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药物终止妊娠的情况进行清理、登记;

4.整顿医疗市场,坚决取缔无证非法行医,对个体诊所非法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药物终止妊娠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对个体诊所B超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清理;

5.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未经许可,任何医疗机构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实施终止妊娠的手术;

6.与人口计生部门加强信息沟通,严格执行出生婴儿的统计、婴儿死亡登记、报告制度和实行终止妊娠手术报告制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参与有关案件的查处;

2.负责清理整顿终止妊娠药品市场,调查清理终止妊娠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药店,依法查处非法经营销售终止妊娠药品行为;

3.建立终止妊娠药品流通的管理、监督制度,严禁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禁止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

公安部门:

1.参与有关案件的调查取证,依法查处、打击虐待、溺弃、贩卖婴儿的违法犯罪行为;

2.依法查处妨碍人口计生等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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