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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国资委关于推进全省国有资本调整
和国有企业重组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推进全省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7〕43号
时间: 2008-06-26 00:00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国资委《关于推进全省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关于推进全省国有资本调整
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意见

省国资委

为了完善国有经济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加快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7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五中、六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七次全会精神,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带动力,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调节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严格产权交易和股权转让程序,促进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和保护广大职工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重组的积极性。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稳妥推进,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

二、总体目标

进一步推进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以下简称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向具有竞争优势的行业和未来可能形成主导产业的领域集中,向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公司、大集团集中,向企业主业集中,尽快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市场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加快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进一步理顺和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平台,创造条件,推出一批融资能力强、经济效益好的大中型企业改制上市。大多数国有中小企业放开搞活。到2008年,长期积累的一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100户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任务基本完成;通过改制、改组、改造,调整和重组,使我省大型企业集团达到25户左右。到“十一五”末,省属企业销售收入力争达到3000亿元,实现融资1000亿元。

三、主要政策措施

(一)加大国有资本的调整和重组力度,进一步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推动国有资本向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壮大优势产业集群,从整体上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主导作用。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重大基础设施和重要矿产资源、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重点支持、发展能源化工、装备制造、有色冶金、高新技术及基础设施、建筑与现代服务等五大板块优势产业和优势企业。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并购和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组、改制、改造。原则上对重点产业和具有一定优势并可做强做大的国有企业,区别不同情况实行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对不属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国有资本,按照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原则,实行依法转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国有资产转让收益,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使用和管理。

(二)加快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除涉及国家安全的企业、必须由国家垄断经营的企业和专门从事国有资产经营的公司外,国有大型企业都要逐步改制成为多元股东的公司。企业改制原则上应整体改制,对已改制但未整体改制的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将未进入改制企业的主业资产或经营性资产通过增资扩股或其他方式注入改制企业。对因各种原因不能进入股份制公司的存续企业,须认真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创造条件,进行改制重组。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和行业特点,积极吸引多种经济成份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

(三)大力推进改制上市,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积极支持资产或主营业务资产优良的企业实现整体上市,鼓励已经上市的国有控股公司通过增资扩股、收购资产等方式,把主营业务资产全部注入上市公司。重点支持装备制造、有色、电子、能源化工、电力、冶金、交通等行业中的优势企业上市,力争到2010年再有10户左右国有大企业上市。通过资本市场加强对战略性、稀缺性资源的收购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34号)要求,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以借款、提供担保、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各种名目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有关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加大督促协调力度,促使其按期全部偿还上市公司资金,对不能按期偿还的,应按照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严禁侵占上市公司资金。

(四)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引进有技术、有管理、有实力的战略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增强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提高产品的档次和水平,改善经营管理,促进企业持续快速发展。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要注意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国防安全和产业安全,防止产生垄断。对我省扶持和培育的重点产业中的重点企业一般不应失去控股权。切实保护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推动企业开发新产品。

(五)进一步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建立劣势企业退出市场的机制。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到2010年末,我省国有小企业改制、改组和改造工作基本完成,国有中型企业要基本实现股份制改造。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实施依法关闭破产;对资源枯竭的中小企业实施转产或依法退出市场。坚决取缔和关闭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煤窑、小水泥、小火电、小炼铁、小玻璃、小造纸、小电石、小焦炭等企业。

(六)加快国有大企业的联合重组,促进企业资源优化配置。依法推进国有企业联合重组,联合重组要遵循市场规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提高企业的规模经济效应,形成合理的产业集中度,做强做大一批具有国内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积极培育资源、重型汽车部件类的重点企业,使其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支柱企业。努力将能源化工、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电子信息等行业中的重点企业打造成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骨干企业。鼓励其他企业通过联合重组向具有一定市场影响力的名优品牌聚集,构建具有区域优势的品牌企业。对不具备比较优势的国有企业,应采取多种方式,大力推动其并入优势国有大企业。优势国有大企业通过增加投资以及资产、业务整合等措施,充分发挥资产的整体效能,促进重组后的企业加快发展。

(七)稳步推进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工作。坚持企业破产不破生产力要素的原则,在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的基础上,分批分期实施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工作。把企业政策性破产与企业重组、改制相结合,优化资源要素结构,盘活存量资产,妥善安置职工。严格按照政策规定,依法办事,规范运作。企业破产方案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到2008年底,基本完成全省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工作。对其他拟破产的企业,继续探索依法破产的路子。

(八)加大对亏损企业国有资本的调整力度。对有望扭亏的国有企业,要采取措施积极支持并限期扭亏。对由于重大决策失误、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的,要撤换负有责任的企业负责人。对技术水平低下、产品销路不畅、市场竞争力不强、短期内难以扭亏的企业,可以向各类投资主体转让,或与其他国有企业重组。对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亏损严重的重要企业,依照有关政策,区别不同情况,采取多种方式和途径,推动其改革重组,促进企业发展,并确保国有资本控股。

(九)围绕突出主业,积极推进企业非主业资产重组。要按照国家八部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2002〕859号)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加快国有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步伐。辅业可从主业中剥离先行改制,亦可与主业同步改制。要根据非主业资产现状,通过多种途径,使非主业资产向主业突出的企业集中,促进企业之间非主业资产的合理流动。稳步推进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的移交工作。

(十)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改革。按照市场化原则,继续推进企业内部劳动保障、人事、分配制度的改革,建立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实现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最佳配置。推进企业内部重组,按照扁平化管理要求,简化企业组织结构,对层级过多的子企业进行清理、整合,通过关闭、破产、撤销、合并、取消企业法人资格等措施,原则上将管理层次控制在三级以内。完善企业的母子公司体制,强化母公司在战略管理、资本运作、结构调整、财务控制、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功能,通过对业务和资产的调整或重组,发挥企业整体优势,实现专业化和规模化经营。

(十一)加快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重点围绕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方向和目标,统筹使用好国有资本收益,保障和促进企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加强组织实施

(一)进一步规范企业改制重组审批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方面的各项政策规定,严把审批关,确保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规范运作。国有独资企业引入非国有投资者的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国有资本不控股或不参股企业的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的重组,国家已有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审批,未作规定但因重组致使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减少或者增加的,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余重组方案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批。具体重组方案应及时向职工代表大会通报。

(二)统一思想认识。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学习、全面理解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精神,从提高国有经济竞争力和控制力的高度深刻认识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重大意义。企业负责人要服从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大局,积极拥护、支持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对涉及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的重大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事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地方政府共同研究决策。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省各级政府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高度重视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工作,加强调研和论证,结合实际,统筹规划,周密部署,稳妥推进,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及时对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政策建议。企业要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尤其是保证监督、宣传引导、协调服务等作用,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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