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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

陕西省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

时间: 2008-06-26 00:00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预防和最大限度地减少铁路行车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公共安全的影响,及时有效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尽快恢复铁路运输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1)陕西省境内铁路发生特别重大行车事故,即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紧急转移人员超过10万、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或繁忙干线中断行车48小时以上的事故;以及在陕西省境内国家铁路、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开行的旅客列车,发生重大行车事故,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繁忙干线中断行车24小时以上的事故。

(2)陕西省境内铁路繁忙干线发生行车事故造成人员死亡3人以上,或死亡、重伤5人以上,或中断行车4小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铁路干线发生行车事故造成人员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中断行车12小时以上。

(3)陕西省境内、西安铁路局(以下简称“铁路局”)管外铁路干线发生行车事故的,陕西省人民政府配合周边相应的铁路局做好救援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行车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尽快恢复运输。分秒必争,快速抢通线路,尽快恢复通车和运输秩序。

(3)实行分工负责。在铁道部和陕西省人民政府领导下,铁路局和省政府有关部门、事发地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权限和本预案的规定,共同做好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4)坚持预防为主。积极采取先进的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行车事故防范水平;不断完善铁路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救援装备技术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在发生铁路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的行车事故时,按照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执行。发生Ⅲ级或Ⅳ级应急响应的行车事故时,根据需要,铁路局报请铁道部和陕西省人民政府领导组织、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由铁道部或陕西省人民政府授权铁路局成立非常设的陕西省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铁路局成立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指挥小组,下设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负责协助铁道部、省政府、铁路局领导处理有关事故灾难的信息收集和协调指挥等工作。 陕西省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根据铁路局建议以及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做出应急支援决定。陕西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依据分工,分头组织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3  预防预警

3.1  行车事故信息报告与管理

铁路局负责本预案规定处理权限的铁路行车事故信息的收集、调查、处理、统计、分析、总结和报告,同时预测事故发展趋势,发布安全预警信息,制订相应预防措施。

铁路行车事故信息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进行报告。当铁路行车事故发生后,有关人员应立即逐级上报至铁路局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由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报告铁路局领导,最迟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后1小时;并按有关规定上报铁道部和陕西省政府,最迟不得超过接报后2小时;按本预案要求通知铁路局应急指挥小组成员。

对需要地方人民政府协助救援、协调伤员救治、现场群众疏散等工作以及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行车事故,铁路局应按陕西省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程序,立即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急机构通报,地方人民政府应按有关程序进行处置。

陕西省境内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发生Ⅰ、Ⅱ级应急响应的行车事故时,由陕西省人民政府和铁路局分别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上报国务院和铁道部;发生Ⅲ、Ⅳ级应急响应的行车事故时,由事发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和合资铁路公司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报铁路局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铁路局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接到事故通报后,立即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3.2  行车事故预防预警系统 

根据铁路行车事故特点和规律,适应提高科技保障安全能力的需要,铁路部门应进一步加大投入,研制开发和引进先进的安全技术装备,进一步整合和完善铁路现有各项安全检测、监控技术装备;依托现代网络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构建完整的铁路行车安全监控信息网络,实现各类安全监测信息的自动收集与集成;逐步建立防止各类铁路行车事故的安全监控系统、事故救援指挥系统和铁路行车安全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在此基础上,逐步建成集监测、控制、管理和救援于一体的高度信息化的铁路行车安全预防预警体系。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按铁路行车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Ⅰ、Ⅱ、Ⅲ、Ⅳ级。当达到本预案应急响应条件时,应启动本预案。

4.1.1  Ⅰ级应急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Ⅰ级应急响应:

①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铁路行车事故。

②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的铁路行车事故。

③铁路沿线群众需要紧急转移10万人以上的铁路行车事故。

④铁路繁忙干线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在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⑤国务院决定需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其他铁路行车事故。

(2)Ⅰ级响应行动

①Ⅰ级应急响应由铁道部报请国务院启动,或由国务院授权铁道部启动。

②铁道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国务院,同时根据事故情况,通知国务院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有关成员,组成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③铁道部开通与国务院有关部门、事发地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以及现场救援指挥部的通信联系通道,随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

④通知有关专家对应急救援方案提供咨询。

⑤铁道部根据专家的建议以及国务院其他部门的意见提出建议,国务院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确定事故救援的支持和协调方案。

⑥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⑦协调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提出的其他支持请求。

4.1.2  Ⅱ级应急响应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Ⅱ级应急响应:

①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铁路行车事故。 ②直接经济损失为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铁路行车事故。 ③铁路沿线群众需要紧急转移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铁路行车事故。 ④铁路繁忙干线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⑤铁道部决定需要启动本预案的铁路行车事故。

(2)Ⅱ级响应行动 ①Ⅱ级应急响应由铁道部负责启动。 ②铁道部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立即通知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有关成员前往指挥地点,并根据事故具体情况通知有关专家参加。 ③应急指挥小组根据事故情况设立行车指挥、事故救援、事故调查、医疗救护、后勤保障、善后处理、宣传报道、治安保卫等应急协调组和现场救援指挥部。 ④开通与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事故救援指挥部、各应急协调组的通信联系通道,随时掌握事故情况。 ⑤根据专家和各应急协调组的建议,应急指挥小组确定救援的支持和协调方案。 ⑥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⑦协调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提出的支持请求。 ⑧向国务院报告有关事故情况。 ⑨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告国务院。

4.1.3  发生Ⅲ级及其以下应急响应的行车事故,由铁路局按照制定的应急预案启动。

4.2  信息共享和处理

4.2.1  铁路局通过现代网络技术,构建铁路行车安全管理体系,实现铁路行车安全信息集中管理、资源共享。

4.2.2  发生Ⅰ、Ⅱ、Ⅲ、Ⅳ级应急响应的行车事故时,铁路局在报告铁道部的同时,应按有关规定抄报陕西省人民政府。

4.3  通信

4.3.1  铁路局负责协调建立通信联系、保障事故现场信息和铁道部、陕西省人民政府各应急协调指挥机构的通信,必要时承担开设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动通信枢纽的任务。

4.3.2  铁路系统内部以行车调度电话为主要通信方式,各级值班电话为辅助通信方式。

4.3.3  行车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应急处理需要,设置事故现场指挥电话和图像传输设备,确定现场联系方式,确保应急指挥联络的畅通。铁路局负责组织协调逐步实现事故现场与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的视频、音频和数据信息的实时传输。

4.4  指挥和协调 

4.4.1  铁路局指挥协调工作

(1)进入应急状态,铁路局应急指挥小组代表铁路局全权负责行车事故应急协调指挥工作。

(2)铁路局应急指挥小组根据行车事故情况,提出事故现场控制行动原则和要求,调集铁路救援队伍及动用相邻救援力量,商请有关部门派出专业救援人员;各应急机构接到事故信息和支持命令后,要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现场。现场救援指挥部根据铁路局应急指挥小组的授权,统一指挥事故现场救援。各应急救援力量要按照批准的方案,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实施救援起复和紧急处置行动。

(3)现场救援指挥部成立前,由铁路局应急领导小组指定人员任组长,并组织有关单位组成事故现场临时调查处理小组,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的规定,开展事故现场人员救护、事故救援、机车、车辆起复和事故调查等工作,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事故扩大。

(4)行车事故发生后,铁路行车指挥部门要立即封锁事故影响的区间(站场),全面做好防护工作,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和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扩大。

(5)应急状态时,铁路局有关部门和专家,要及时、主动向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提供事故应急救援有关基础资料以及事故发生前设备技术状态和相关情况,并迅速对事故灾难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铁路局应急指挥小组领导决策参考。

4.4.2  省人民政府及事发地、县人民政府指挥协调工作 省人民政府及事发地、县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根据铁路行车事故情况,对铁路沿线群众安全防护和疏散、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救护和安置、事故现场的治安秩序以及有关救援力量的增援提出现场行动原则和要求,并迅速组织救援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4.5  紧急处置 

4.5.1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铁路局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事发地铁路单位和列车工作人员应立即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并根据《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迅速上报。

4.5.2  发生铁路行车事故需要启动本预案时,铁路局、省政府有关部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分别按权限组织处置。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调动应急队伍,集结专用设备、器械和药品等救援物资,落实处置措施。公安、武警对现场施行保护、警戒和协助抢救。

4.5.3  铁路局应急指挥小组根据现场请求,负责紧急调集铁路内部救援力量、专用设备和物资,参与应急处置;并通过陕西省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的专业救援力量、专用设备和物资实施紧急支援。

4.5.4  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严重的事故紧急处置方案,立即上报铁道部,由铁道部提出并协调实施;必要时,报国务院决定。

4.6  救护和医疗 

4.6.1  行车事故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现场组织协调有关医疗救护工作。

4.6.2  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铁路局应急指挥小组的请求,负责协调组织医疗救护、医疗专家、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协调组织现场卫生防疫有关工作。 

4.6.3  铁路局管内各单位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中确定的医疗救护网点,迅速联系地方医疗机构,配合协助医疗部门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 

4.6.4  对可能导致疫病发生的行车事故,铁路运输单位应立即通知卫生防疫部门采取防疫措施。

4.7  应急人员的防护

应急救援起复方案,必须在确保现场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实施。应急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防护,必须按设备、设施操作规程和标准执行。参加应急救援和现场指挥、事故调查处理的人员,必须配带具有明显标识并符合防护要求的安全帽、防护服、防护靴等。根据需要,由铁路局应急指挥小组、陕西省人民政府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8  群众的安全防护 

4.8.1  凡陕西省境内旅客列车发生的行车事故需要应急救援时,必须先将旅客和列车乘务人员疏散到安全区域后方准开始应急救援。

4.8.2  凡需要对旅客进行安全防护、疏散时,由事发地铁路单位按其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安全防护和疏散。需要对沿线群众进行安全防护、疏散时,铁路局和铁路运输单位应立即告知省人民政府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进行安全防护和疏散。

4.8.3  旅客、群众安全防护和事故处理期间的治安管理,由公安部门和武警部队负责。

4.9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需社会力量参与时,由铁路局应急指挥小组协调省人民政府或事发地人民政府实施,并纳入铁路沿线各地(市)、县人民政府应急救援预案。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应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4.10  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及损失评估

Ⅰ级应急响应的铁路行车事故调查处理,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组织调查组负责;其他铁路行车事故调查处理,由铁道部或铁道部委托铁路局调查组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有关规定负责调查处理。

行车事故的损失评估,按铁路有关规定执行。

4.11  信息发布

铁道部或授权铁路局负责行车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如发生影响较大的行车事故,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舆论工作,迅速拟订信息发布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发布信息,并组织好相关报道。

4.12  应急结束

当行车事故发生现场对人员的危害性消除,伤亡人员和旅客、群众已得到医疗救护和安置,列车恢复正常运输后,经现场救援指挥部批准,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按“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宣布应急结束。完成行车事故救援起复后期处置工作后,现场救援指挥部要对整个应急救援情况进行总结,并写出报告报送铁道部或铁路局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铁路局及其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负责按国家及铁路客货运输管理规章规定,及时对受害旅客、货主、群众及其家属进行补偿或赔偿;负责清除事故现场有害残留物,或将其控制在安全允许的范围内。铁路局和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共同协调处理好有关工作。

5.2  保价保险 

铁路行车事故发生后,由善后处理组通知有关保险机构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人员现场保险及伤亡人员和财产保险的理赔工作;对涉及保价运输的货物损失,由善后处理组按铁路有关保价规定理赔。

5.3  铁路行车事故应急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按照《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根据现场救援指挥部提交的铁路行车事故调查报告和应急救援总结报告,铁路局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组织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报送铁路局应急指挥小组。 铁路局、事发地(市)县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实际应急救援行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向铁道部提交总结报告。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铁路局负责组织协调通信工作,保证应急救援时通信的畅通。铁路局负责组织建立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行车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系统,逐步整合行车设备状态信息、地理信息、沿线视频信息,并结合行车事故灾害现场动态图像信息和救援预案,建立铁路运输安全综合信息库,为抢险救援提供决策支持。

6.2  救援装备和应急队伍保障 

铁路局根据铁路救援体系建设规划,协调、检查、促进铁路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强化完善救援队伍建设,保证应急状态的调用。铁路局要进一步优化和强化以救援列车、救援队为主题的救援抢险网络,合理配置救援资源;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安全防护器材,制订各类救援起复专业技术方案;积极开展技能培训和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救援起复能力。

6.3  交通运输保障 

启动应急预案期间,省人民政府、各地市、县人民政府和铁路局所属单位,按管理权限调动管辖范围内的交通工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根据现场需要,由省地方人民政府或事发地人民政府协调地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行必要的交通管制,维持应急处置期间的交通运输秩序。

6.4  医疗卫生保障 

各卫生行政部门应制订相应的医疗卫生保障应急预案,明确铁路沿线可用于应急救援的医疗救治资源和卫生防疫机构能力与分布情况,提出可调用方案,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防疫单位的应急准备保障措施。 铁路局所属各单位在制定应急预案时,应按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承担铁路行车事故医疗卫生防疫机构名录,明确不同地区、不同线路发生行车事故时医疗卫生机构地址、联系方式,并制订应急处置行动方案,确保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6.5  治安保障 

地方和铁路公安部门,在应急处置预案启动后,按照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安排足够的警力做好应急期间各阶段、各场所的治安保障工作。

6.6  物资保障 

铁路局所属各单位要按规定备足必需的应急抢险路料及备用器材、设施,专人负责,定期检查。

6.7  资金保障 

铁路局财会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确保铁路行车事故应急处置的资金需求。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费用、善后处理费用和损失赔偿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铁路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协调解决。应急处置工作经费保障按《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规定实施。

6.8  技术储备与保障 

铁路局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负责专家库、技术资料等的建立、完善和更新。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宣传教育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积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公众避险、自救、互救知识,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守法意识。 铁路局要结合铁路行业实际,全面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体职工的安全意识。

7.2  培训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铁路局、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地(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定期进行救援知识的专业培训,提高救援技能。

7.3  演练 

铁路局要有计划地按应急救援要求每年进行一次演习和演练,提高铁路行业应急处置实战能力。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铁路行车事故性质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的构成条件确定。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法律法规的制订和完善、部门职责的变化以及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铁路局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实施本应急预案行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人员,应急领导(指挥)小组给予表彰和奖励;在应急处置中因公殉职的人员需追认烈士时, 由省人民政府负责按有关程序办理。对玩忽职守、严重失职造成事故的责任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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