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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

陕政办发〔2006〕76号
时间: 2008-06-26 00:00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卫生监督体系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执行卫生法律法规、维护公共卫生秩序和医疗服务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证。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提高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思路

(一)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监督机制,健全监督职能,实行综合执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立健全覆盖城乡、职责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保障到位的全省卫生监督体系,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依法监督公共卫生秩序和医疗服务活动,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促进陕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二)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工作思路。紧紧围绕卫生监督工作重点,着重解决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建立卫生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积极探索卫生监督长效机制;加强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信息化建设,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培训与管理,改善卫生监督工作条件,提高卫生监督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二、加强卫生监督人员管理

(三)卫生监督机构是行政执法机构,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卫生监督队伍的管理,严格人员准入,要参照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管理规定进行考试考核,合格者方可录用并颁发卫生监督证。要定期对在岗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卫生监督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执法能力。

(四)根据卫生部《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和《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要求,全省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执法行为。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卫生监督人员给予表彰或奖励。

三、落实卫生监督经费

(五)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省财政厅、原省计划委员会、省卫生厅印发的《陕西省卫生事业补助政策实施意见》(陕财社〔2000〕243号)有关规定,将卫生监督机构所需经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其中:卫生监督机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按国家有关制度和规定执行,其中日常公用经费应参照同类行政监督执法部门的定额标准核定。卫生监督执法业务开展所需卫生监督抽检、专项整治、查办案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重大活动卫生监督、投诉举报奖励、卫生法制宣传和监督员培训、制装等专项经费,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统筹安排。卫生监督机构房屋基本建设、信息化建设和执法装备购置、更新等,应当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公共卫生建设规划,参照卫生部制定的标准和我省的实施意见,统筹规划,加大投入,加快房屋基本建设进度。

(六)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做好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卫生监督机构的房屋基本建设、信息化建设、执法装备购置更新、人员培训等项目的实施工作,严格项目和资金管理。

四、加强卫生监督技术支持能力建设

(七)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卫生监督机构的技术手段和能力建设,配备快速检测设备,提高卫生监督执法技术水平。

(八)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统筹规划、综合设置的原则,利用现有资源,健全卫生监督技术支持体系,加强对卫生监督技术支持机构的管理。

(九)卫生监督技术支持机构要严格规范技术人员行为,提高技术水平,做好健康危害因素监测、风险分析与评价、检验出证、技术咨询、技术仲裁和标准起草修订等工作。

五、加强农村卫生监督网络建设

(十)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要求,加强农村卫生监督工作,健全农村卫生监督网络,提高农村卫生监督水平,维护农民群众健康权益。

(十一)充实农村卫生监督力量,保障农村卫生监督工作经费,争取在“十一五”期间,建立覆盖农村的卫生监督体系。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要统筹管理农村卫生监督工作。

六、保障措施

(十二)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整合资源,加大投入,充实力量,建立规范合理的卫生监督运行机制和保障机制。

(十三)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领导,理顺卫生监督管理体制,明确职能,落实责任,减少层次,整合现有卫生监督机构,提高执法工作效率。

(十四)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实施意见,研究制订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意见,进一步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切实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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