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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关于支持
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6〕72号
时间: 2008-06-26 00:00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

省财政厅 省委宣传部

为加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推动宣传文化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精神和《陕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十一五”期间我省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如下: 

一、继续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一)凡在我省境内各种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游艺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广告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地方、部门均不得规定和批准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免征、减征、缓征事项。对不按时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每天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上缴中央金库;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缴入省级金库;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费,按投资比例分别就地缴入中央和省级金库。缴入省级金库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陕西省文化事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用于全省文化事业发展。省财政按各市实际入库数的30%返还各市,用于各市文化事业和精神文明建设,由各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共同管理使用。 

二、继续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四)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各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新华通讯社、军事部门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及其附属不可分离的光盘、软盘、磁带等信息载体出版环节的增值税,综合类科技报纸和科技音像制品在出版环节的发行收入,县(含县级市、区)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出版物的增值税,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5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90号)文件精神实行先征后退。具体增值税退税由各地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预〔1994〕5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退还的税款专项用于扶持重点出版物、图书发行网点和信息系统建设。

(五)电子出版物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电子出版物的范围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征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0〕168号)的规定执行。

(六)对纪念馆、博物馆、文化(艺术)馆、图书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及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七)对西安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电影发行企业向电影放映单位收取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文化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经营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新办的广播电视企业,其主营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

(八)对报社和出版社根据文章篇幅、作者名气等向作者收取的“版面费”收入,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广告业征收营业税。

(九)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城市和试点单位,执行国家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和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 三、继续鼓励对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

(十)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下列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纳入公益性捐赠范围,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对国家办的重点交响乐团、歌剧团、歌舞团、杂技团、京剧团、秦腔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2.对公益性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3.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站)、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4.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十一)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十二)对境外捐赠的实物,涉及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征免税。

(十三)对捐助者给予一定的社会荣誉。对协助捐赠的中介机构或中介人,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四、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

(十四)贯彻执行陕西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陕发〔2006〕7号)精神,加快文化体制改革进程,促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协调发展。

(十五)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陕办发〔2006〕17号),切实加大政府对公益性文化事业的投入,加大对基层特别是农村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站)的业务经费和图书馆的购书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公益性文化单位的正常运转。加大对“村村通”工程的支持力度,加快广播电视设施、设备的更新和改造。继续从电视广告纯收入中提取3%建立“电影精品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电影精品摄制。增加“文物保护专项资金”,加强历史文化遗产及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建设,确保农村文化设施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十六)贯彻执行国家文化经济政策,加强对文化产业的财税扶持。采取贷款贴息、补助等方式,大力支持文化产业的发展。通过政策扶持、资产重组和投资主体多元化,不断增强文化产业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 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十七)专项资金的使用部门,要按照有关财政法规的要求健全制度,规范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六、加强管理,抓好落实工作

(十八)各级财税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央和省上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各项经济政策。宣传文化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有关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拓宽文化事业资金投入渠道。宣传文化机构要按照中央和省上关于文化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要健全财务制度,加强基金和专项资金的管理;接受的捐赠资金要专门用于发展宣传文化事业,不得挤占、挪用甚至私分,也不得以捐赠为由搞乱摊派、乱集资等活动。对出现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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