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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旅游产业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产业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6〕70号
时间: 2008-06-26 00:00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全面掌握我省旅游业的规模、结构和效益等产业信息,及时、客观、准确地反映我省旅游业发展状况,为制订旅游产业政策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科学依据,为旅游企业经营发展提供信息指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陕西省旅游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省旅游局、省统计局从2006年下半年开始,对我省现行旅游产业统计工作方法进行改革,统一实行新的旅游产业统计监测制度。为了做好《陕西省旅游产业统计监测报表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

旅游产业统计监测工作涉及各级旅游、统计、建设、交通、林业、水利、文化、文物、宗教、工商、税务、铁路、民航等多个部门和各类从事旅游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涉及面广,时限要求紧,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全省各级政府,各级统计、旅游部门和各相关单位,要深刻认识做好旅游统计工作对促进旅游特色产业发展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对旅游产业统计监测工作的领导,确定一名主管领导具体负责,确保旅游产业统计监测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二、健全机构,落实人员和经费

为了做好旅游统计工作,省旅游局、省统计局成立“陕西省旅游产业统计监测中心”(非常设机构),负责统一安排部署全省的旅游产业统计监测系统调查工作。各市、县、区政府旅游、统计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具体负责本地、本单位旅游产业统计监测的相关工作。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选派思想素质好、责任心强、热爱统计工作并具有一定基础能力的专业人员具体承担旅游产业统计监测工作业务。要保证对旅游统计工作经费的投入,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设备,为顺利开展工作奠定基础。 

三、确保工作质量

开展旅游产业统计监测工作,关键是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尽职尽责,严格按照《陕西省旅游产业统计监测报表制度》对部门职责分工、统计指标体系和上报时限的要求,做好各项统计监测数据的采集、汇总、上报工作,杜绝漏报、虚报、错报和迟报,确保工作质量。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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