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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税改办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进
乡财乡用县监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税改办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进乡财乡用县监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6〕68号
时间: 2008-06-26 00:00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税改办、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进“乡财乡用县监管”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月九日

关于全面推进“乡财乡用县监管”
试点工作的意见

省税改办 省财政厅

为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加强乡镇财政管理,保障基层政权运转,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乡财县管工作的通知》(财预〔2006〕40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面推进“乡财乡用县监管”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推进“乡财乡用县监管”的必要性

乡镇财政自建立以来,对发展乡镇经济和农村社会事业,壮大地方和全省财政实力,巩固农村基层政权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近年来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政府职能的逐步转变,乡镇财政自主收入规模大幅下降、支出范围明显缩小,特别是不少乡镇的经济基础薄弱、财政供养人员较多、债务负担过重、管理水平低下等问题日渐显现,严重影响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基层政权稳定。因此,改革现行乡镇财政管理方式,建立和完善覆盖农村的公共财政制度,全面推行“乡财乡用县监管”试点工作,对加强乡镇财政监管,规范乡镇政府收支行为,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维护农村基层政权正常运转和社会稳定,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按照建立公共财政制度和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的要求,调整和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合理划分县乡政府事权;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建立覆盖农村的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界定县乡政府支出责任,规范县乡财政收支行为,改革乡镇财政管理方式,强化财政监督,确保乡村组织基本支出需要,提高公共服务保障水平;防范和化解乡村债务,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二)基本原则。 

1.财权与事权相统一。以有利于乡镇政权建设、乡镇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为出发点,将适合县级管理的事权上收到县级,将适合乡镇管理的事权划归到乡镇。在合理划分县乡事权的基础上,相应调整财权,使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应由县级承担但县级委托乡镇承办的事项,县级财政应足额保障经费。 

2.预算管理权不变。按照《预算法》规定,继续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乡镇原有的各项债权债务仍由乡镇享有和承担。乡镇政府在县级财政部门指导下,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和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保持乡镇预算管理权、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财务审批权不变。 

3.保障基层政权正常运转。分类核定乡镇公用经费定额,逐步规范转移支付,确保乡镇基本支出需要。 

4.强化管理,提高效率。强化对乡镇财政收支的监督管理,规范乡镇收支,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增长,积极化解乡村债务,减轻财政负担,降低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坚决制止新的债务发生。

5.因地制宜,区别对待。除经济较发达、财政收支规模大、并具有一定管理水平的乡镇外,其余乡镇原则上全面推行“乡财乡用县监管”试点工作。 三、主要内容

(一)“乡财乡用县监管”的核心是以乡镇为独立核算主体,实行县乡“预算共编、账户统设、资金统调、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的管理方式,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管理并监督乡镇财政收支。

预算共编。县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乡镇财力实际,兼顾需要与可能,明确预算支出安排顺序和重点,提出乡镇财政预算安排的指导意见,报同级政府批准。乡镇政府根据县级财政部门的指导意见,编制本级预算草案,经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大批准执行。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县级财政部门对乡镇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实时监督;乡镇政府提出的预算调整方案,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法定程序审批执行。

账户统设。取消乡镇财政总预算会计,由县财政国库管理部门代理乡镇财政总预算会计账务,核算乡镇各项会计业务。相应取消乡镇财政及各预算单位在金融机构的所有账户,由县级财政部门在各乡镇金融机构统一开设“非税收入专户”、“工资专户”、“专项资金账户”、“支出账户”和“村级资金账户”五个基本财政账户,并结合实际设置有关结算明细账户。

资金统调。按照资金调度权上移、既得财力不变的原则,县级财政部门对乡镇的财政资金实行统一调度。乡镇财政预算内、外收入全部纳入县财政统一管理。乡镇财政支出由县级财政部门以乡镇年度预算为依据,按照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统一调度和拨付资金,优先保障人员工资和基层政权正常运转。

集中收付。乡镇组织的预算内收入(包括一般预算收入和纳入基金预算管理的收入)全额缴入县国库,预算外收入缴入“非税收入专户”,定期解缴县财政“非税收入专户”。乡镇工资性支出,由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月拨入乡镇的“工资专户”,并委托银行统一发放;乡镇公用经费支出和事业支出,由用款单位根据年度预算提出用款计划,经乡镇长签批后,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拨入乡镇的“支出账户”。乡镇财政预算单位的财务核算实行报账制,由乡镇财政所代行管理,并按有关规章制度进行监督。乡镇各财政预算单位的财务审批仍由单位行政领导负责。乡镇财政所对财政供给的“村干部补贴”和“农村五保户供养”等资金实行集中支付,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扣取任何费用,以确保村干部补贴及时发放,确保五保户按时足额领到“五保金”。对村级的财政性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村级资金账户”,实行“村财村用乡代管”制度,由乡镇财政所集中核算并代理会计服务工作。

采购统办。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乡镇采购支出,由乡镇提出采购申请,县级财政部门按照预算审核后,交县级集中采购机构统一办理,采购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供应商。

票据统管。乡镇使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其管理权全部上收到县级财政部门,实行票款同行、以票管收,严禁坐收坐支,严禁转移和隐匿收入。 

(二)调整乡镇财政职能。在农村税费改革、乡镇机构改革和实行“乡财乡用县监管”后,乡镇财政的主要职能是:在上级财政部门指导下,负责所在乡镇政府预决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乡镇预算内外资金收支管理、国库集中支付等工作;负责乡镇政府预算单位财务核算与监督;负责乡镇组织实施的各类专项资金管理;负责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与管理工作;负责村级资金专户存储、核拨和监督管理;负责乡镇政府债权债务清理工作;负责乡镇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各项农民补贴核定兑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税收和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等。 四、配套措施

(一)调整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县级政府要按照规范化管理和让利于乡镇的原则,结合调整和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科学划分乡镇政府事权和财权,合理确定乡镇财政收支范围;要根据乡镇政府承担的事权责任,逐步提高对乡镇政府的转移支付比例,增加乡镇政府的可用财力;要规范和完善乡镇公用经费定员定额体系,建立公用经费稳定增长机制。乡镇财政要优先保证人员工资正常发放和机构正常运转,并向农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领域倾斜。县乡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深化乡镇综合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制度等项改革,提高财政管理水平。 

(二)规范乡镇支出管理。乡镇财政要按照“保工资、保运转、保重点”的原则,明确并公开支出范围、开支标准、支出顺序和财务审批程序。严格控制会议费、招待费、办公设备购置费和电话费等一般性支出,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支出,县级财政部门有权拒付。规范乡镇政府行为,一律不得对乡镇下达招商引资指标,乡镇政府一律不得举债搞建设,一律不得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三)扎实开展清理银行账户、票据、财政供养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工作。积极清理银行账户,对不符合规定的要坚决予以撤销。认真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票据,对乡镇自行印制的票据一律作废并予以销毁,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监)制的收费票据。对乡镇固定资产要严格登记造册,明确使用责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清理核实乡镇债权债务,建立健全奖补办法,积极探索建立制止新债和化解旧债的长效机制。

(四)建立和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县乡财政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纪检和审计部门也要加强对乡镇财政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监督。要建立和完善乡镇领导考核监督机制,把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增长、制止新债和化解旧债纳入乡镇领导政绩考核指标体系,进一步建立健全“乡财乡用县监管”各项规章制度,严肃查处各种违法乱纪行为。

(五)加强乡镇财政自身建设。按照“乡财乡用县监管”试点工作要求,加快乡镇财政自身建设,逐步实现县、乡镇财政联网,最终达到乡镇支出网上申请、审核、支付和查询,提高财政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要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制定会计岗位责任制,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审批程序,建立相关凭证票据的领取、使用和核销制度。 

五、组织实施

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完善相应的实施细则和配套办法。已经实行“乡财乡用县监管”试点的县(市、区)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试点方案,不断推进试点工作深入开展;正在试点的县(市、区)要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加快试点步伐;尚未试点的县(市、区)要尽快制订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积极做好试点各项准备,尽快开展试点工作。

全省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乡财乡用县监管”试点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财政部门要周密安排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顾全大局,密切配合,积极支持试点工作。各地要加快工作进程,确保年内全面推行“乡财乡用县监管”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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