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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做好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6〕64号
时间: 2008-06-26 00:00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文件精神,落实省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要求,做好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现将编制城市住房建设规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工作

编制城市住房建设规划,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采用可靠的基础资料,坚持布局合理、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原则,满足各收入层次人群合理的住房需求。 

二、充分做好规划前期准备工作

编制城市住房建设规划前,各市、县要采用普查或抽查方式组织开展当地城市居民住房状况调查,了解当地城市居民现有住房状况、收入状况、住房需求状况和其他与居住有关的信息。城市规划、建设、房产、国土资源等部门要依据建设用地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竣工备案等环节所审查的图纸、文件,分析近一个时期商品住房供应结构情况。住房状况调查也可以利用产权与权属登记、人口普查和抽样调查成果等替代性的数据为编制规划提供依据。 

三、完善规划内容,切实提高住房建设规划的质量

城市住房建设规划要明确“十一五”期间的住房建设目标,并分解到年度、区域,同时确定今明两年普通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布局、项目用地、建设规模和开发建设进度。

2006—2007年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的内容包括:

1.规划期限内年度住房需求总量和结构、住房建设用地需求总量和结构;

2.规划期限内年度住房供应(含新建、改建住房)总量和结构、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和结构。住房需求和供应结构应当按照大户型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90平方米以上(不含90平方米)的普通商品住房(不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的普通商品住房(不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等4类住房划分。

城市住房建设规划要落实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面积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70%以上。

3.规划期限内各类新建、改建住房用地布局及各地块界线。中低价位普通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年度土地供应量不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的要求。

4.各类新建、改建住房用地各地块的容积率、住宅建筑套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套数)、住宅面积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和人口容量等控制指标。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各地块的容积率应当在1.4以上。

5.各住房建设项目及与其有关的各项基础设施、公益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规模、选址和建设时序;

6.规划实施的政策和措施,包括住房建设用地各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依据规划实施管理以及保证住房建设土地供应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

城市住房建设规划应包括规划文本、图纸以及相应的说明附件。 

四、加强对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的组织领导

建立住房建设规划编制组织工作机制。各市、县政府要抓紧落实部门分工,明确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牵头部门,组织城市规划、建设、房产、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委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具体承担,共同做好住房建设规划工作。要注意发挥科研院所、专业调查咨询机构等单位的作用,充分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增强规划的可操作性。

城市住房建设规划要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并向社会公布。城市住房建设规划在施行中确需调整或修改的,须经市、县人民政府重新审批。

各地城市住房建设规划于今年9月底前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方式报出。西安市分别报建设部和省政府备案,其他市、县报省建设厅备案。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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