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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防御洪水灾害应急预案

陕西省防御洪水灾害应急预案

时间: 2008-06-26 00:00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防御洪水灾害,规范防汛抗洪工作程序,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最大程度的减轻灾害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合于江河干流超警戒流量洪水、水库超设计标准洪水和高强度暴雨山洪,或由于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堤防决口、水库垮坝等衍生洪水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理。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分级负责指挥、统一组织调度、分部门协同合作的防汛指挥责任制。 

1.4.2 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目标。 

1.4.3 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是抗洪抢险的主力军,主要承担急难险重防汛抗洪任务。 

2 指挥机构及职责

省人民政府设立陕西省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总),负责指挥领导全省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省水利厅,具体承担省防总的日常防汛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防汛抗洪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都应设立防汛指挥机构,负责领导本辖区的防汛抗洪工作。 

3 指挥调度权限 

3.1 黄河干流 

3.1.1 当预报发生府谷站10000秒立米以下、吴堡站18000秒立米以下、龙门站10000秒立米以下的常遇洪水时,由沿黄河的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指挥和组织实施。 

3.1.2 当预报发生府谷站10000秒立米以上、吴堡站18000秒立米以上,龙门站10000—21000秒立米的较大洪水时,由榆林市、延安市、渭南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指挥,沿黄河的各县(市、区)和沿渭河下游有关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 

3.1.3 当预报发生龙门站21000秒立米以上的特大洪水时,由省防汛抗旱总指挥部负责指挥,渭南市和所辖的沿黄河各县(市、区)、沿渭河下游有关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 

3.2 渭河干流 

3.2.1 当预报发生林家村站4000秒立米以下、咸阳站和华县站5000秒立米以下的常遇洪水时,由沿渭河的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指挥和组织实施。 

3.2.2 当预报发生林家村站4000—6000秒立米、咸阳和华县站5000—7000秒立米的较大洪水时,由宝鸡、咸阳、杨凌、西安、渭南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指挥,所辖的沿渭河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 

3.2.3 当预报发生林家村站6000秒立米以上、咸阳和华县站7000秒立米以上的特大洪水时,由省防汛抗旱总指挥部负责指挥,宝鸡、咸阳、杨凌、西安、渭南市(区)和所辖的沿渭河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 

3.3 汉江干流 

3.3.1 当预报发生汉中站5000秒立米以下、洋县站7000秒立米以下、安康站27000秒立米以下的常遇洪水时,由沿汉江的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指挥和组织实施。 

3.3.2 当预报发生汉中站5000—8000秒立米、洋县站7000—12000秒立米、安康站27000—29000秒立米的较大洪水时,由汉中、安康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指挥,所辖的沿汉江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 

3.3.3 当预报发生汉中站8000秒立米以上、洋县站12000秒立米以上、安康站29000秒立米以上的特大洪水时,由省防汛抗旱总指挥部负责指挥,汉中、安康市和所辖的沿汉江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 

3.4 水库大坝 

3.4.1 石泉、安康水库

(1)当预报石泉入库流量接近17500—20000秒立米以下、安康入库流量接近27000—29000秒立米以下洪水时,由安康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指挥,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和陕西省电力集团公司分别负责石泉、安康水库枢纽安全运行的组织实施,安康市和所辖的水库下游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水库大坝及下游防汛抢险的组织实施。

(2)当预报石泉水库入库流量达到或超过20000秒立米以上、安康入库流量达到或超过29000秒立米以上洪水时,由省防汛抗旱总指挥部负责指挥,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和陕西省电力集团公司分别负责石泉、安康水库枢纽安全运行的组织实施,安康市和所辖的水库下游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水库大坝及下游防汛抢险的组织实施。 

3.4.2 石头河水库

(1)当预报水库入库流量在设计流量2700秒立米以下洪水时,由宝鸡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指挥,省石头河水库管理局、宝鸡市和所辖的水库下游各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分别负责水库枢纽安全运行、水库大坝及下游防汛抢险的组织实施。

(2)当预报水库入库流量在设计流量2700秒立米以下洪水时,由省防汛抗旱总指挥部负责指挥,省石头河水库管理局、宝鸡市和所辖的水库下游各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分别负责水库枢纽安全运行、水库大坝及下游防汛抢险的组织实施。 

3.4.3 其他大型水库。由水库所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指挥,并负责组织水库管理单位、所辖水库下游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实施水库枢纽安全运行、水库大坝及下游防汛抢险工作。 

3.4.4 中型水库。由水库所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指挥,水库管理单位和所辖的水库下游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分别负责水库枢纽安全运行、水库大坝及下游防汛抢险的组织实施。 

3.4.5 小型水库。由水库所在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指挥,水库管理单位和水库下游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水库枢纽安全运行、水库大坝及下游防汛抢险的组织实施。 

3.5 暴雨山洪。由暴雨山洪易发区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指挥,所辖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4 防汛应急准备 

4.1 思想准备。利用各种新闻传媒,加强防汛抗洪宣传工作,让广大干部群众掌握防汛形势,增强全民防汛抗洪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4.2 组织准备。召开防汛工作会议,全面部署防汛工作。健全各级防汛组织机构,落实政府、部门及单位的防汛责任人,组建各类抢险队伍,做好预警监测和通讯网络保障。 

4.3 工程准备。加强防洪基础设施建设,及时完成水毁修复工程建设任务,发挥工程抗洪能力。对跨汛期施工的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4 预案准备。编制江河、水库和城市防洪预案、山洪防御预案、洪水预报方案、洪水调度规程、群众迁安救护预案。各种预案要按照规定程序经过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4.5 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品种合理、数量充足的防汛抢险物料。对主要江河干流防汛重点部位,要现场储备,以应防汛应急抢险需要。 

4.6 通信准备。在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的前提下,建设防汛通信专网和重点防汛区域的预警反馈系统,健全气象、水文测报站网,保障雨情、水情快速准确测报和迅速传递。 

4.7 检查准备。汛前,各级要建立工作制度,全面开展各项防汛准备情况的检查,发现薄弱环节,明确责任,限期整改,积极消除度汛隐患。 

4.8 防汛管理。加强河道管理工作,严禁违法设障行为。对江河、水库内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5 汛情监测预警 

5.1 江河汛情 

5.1.1 气象部门要加强主要江河流域区域性暴雨天气的预警预报,必须提前24小时将暴雨预报信息传递到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有关单位。 

5.1.2 根据气象部门的暴雨天气预报,省水文系统和市县防汛雨量、水情测报设施要全天候监测。重要情况时,水文部门要在得到降雨预报后的2个小时内做出相应水情预报。 

5.1.3 当预报江河主要控制站的洪峰流量在省级指挥量级以下时,由省水文局向有关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电传发送水情预报。 

5.1.4 当预报江河主要控制站的洪峰流量达到或超过省级指挥量级时,由省水文局做出水情预报意见,经省防总紧急会商后电传发送有关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5.1.5 需要对社会和媒体公布的水情预报,必须经省防总办公室或省防总领导同意。 

5.1.6 当出现降水或江河发生洪水后,水文部门要准确进行预报,及时报送监测及预报信息。雨情、水情应在20分钟以内报送到省防总。 

5.1.7 当江河出现警戒流量以上洪水时,市、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必须在每日8时、20时向省防总报告工情和防守情况。黄河、渭河、汉江堤防如果发生重大险情,必须在30分钟以内报告省防总。 

5.1.8 江河沿岸各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要严密监测掌握所辖区域的雨情、水情变化,及时向毗邻的上下游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通报信息。 

5.2 水库汛情 

5.2.1 进入汛期后,各类水库管理单位要全面恢复库区雨情、水情的监测预警和大坝安全监测工作。 

5.2.2 当预报水库流域内有暴雨时,水库管理单位要每2小时向水库主管部门和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1次实时监测信息。 

5.2.3 当水库大坝出现坝面滑塌或坝体裂缝、渗水、管涌、漏洞等险情迹象时,水库管理单位要在30分钟以内将信息报告到水库主管部门或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 

5.2.4 当入库洪水量级或库水位达到汛限水位以上时,水库管理单位要对大坝、溢洪道、泄洪洞、输水洞等关键部位进行加密监测,及时向水库主管部门和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洪水调度和工程运行情况。 

5.2.5 入库洪水量级或库水位达到设计标准以上,或由于泄洪设施起闭系统、泄洪通道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库水位迅速上涨,可能发生漫坝等重大险情时,有关的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或水库管理单位,要在30分钟以内逐级报告到省防总。 

5.2.6 水库大坝出现重大险情征兆时,水库联防指挥部要迅速启动水库下游联防应急机制,及时将险情警报传递到下游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受威胁的群众。 

5.3 黄河凌情 

5.3.1 黄河河道专管机构和榆林、延安、渭南市所辖的沿黄河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在各自河段内布设凌情监测断面,落实监测人员,全面掌握黄河结冰期、封冻期和开河期的冰情和河道防护工程的工情、险情。 

5.3.2 当河道封冻期出现冰塞凌情,造成冰塞部位上游河道水位持续壅高,且24小时水位涨幅在0.2米以上时,黄河河道专管机构和沿黄河县(市、区)的凌情监测人员要及时向当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5.3.3 当河道开河期出现卡冰、冰坝险情,造成卡冰部位上游河道水位急剧壅高达到漫滩高程,且24小时水位涨幅在0.5米以上时,黄河河道专管机构和沿黄河县(市、区)凌情监测人员要在冰情、险情发生的3个小时内逐级报告省防总。 

5.4 山洪汛情 

5.4.1 气象部门要加强山洪易发区小流域局地强降水天气的预报预警,提前24小时把暴雨预报传递到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和有关单位。 

5.4.2 山洪易发区的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收集了解水文、气象、国土、水保等部门的雨情和水情信息。 

5.4.3 当点降雨量30分钟内超过10毫米时,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迅速向可能受灾区发出警戒警报,1个小时内降雨量超过30毫米时发出危险警报。 

5.4.4 对出现警戒及其以上的雨情信息,要由当地市、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向毗邻的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通报传递。 

5.4.5 每个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组织,要安排负责人和专职人员24小时防汛值班。每个村民委员会明确1—2名村组干部专职负责向群众传达预警信号。 

6 防御洪水对策 

6.1 黄河干流 

6.1.1 当预报府谷、吴堡、龙门站发生接近或达到5000秒立米流量的洪水时,黄河防汛处于警戒状态,启动Ⅳ级防汛应急响应行动。 

6.1.2 当预报府谷站发生5000—10000秒立米、吴堡站发生5000—18000秒立米、龙门站发生5000—10000秒立米流量的洪水时,黄河防汛处于紧急状态,启动Ⅲ级防汛应急响应行动。 

6.1.3 当预报府谷站发生10000—15000秒立米、吴堡站发生18000—25000秒立米、龙门站发生10000—21000秒立米流量的洪水时,黄河防汛处于十分紧急状态,启动Ⅱ级防汛应急响应行动。 

6.1.4 当预报府谷站发生15000秒立米以上、吴堡站发生25000秒立米以上、龙门站发生21000秒立米以上流量的洪水时,黄河防汛处于非常紧急状态,启动Ⅰ级防汛应急响应行动。 

6.2 渭河干流 

6.2.1 当预报林家村和咸阳站发生接近或达到2500秒立米、华县站发生接近或达到2000秒立米流量的洪水时,渭河防汛处于警戒状态,启动Ⅳ级防汛应急响应行动。 

6.2.2 当预报林家村站发生2500—4000秒立米、咸阳站发生2500—5000秒立米、华县站发生2000—5000秒立米流量的洪水时,渭河防汛处于紧急状态,启动Ⅲ级防汛应急响应行动。 

6.2.3 当预报林家村站发生4000—6000秒立米、咸阳和华县站发生5000—7000秒立米流量的洪水时,渭河防汛处于十分紧急状态,启动Ⅱ级防汛应急响应行动。 

6.2.4 当预报林家村站发生6000秒立米以上、咸阳和华县站发生7000秒立米以上流量的洪水时,渭河防汛处于非常紧急状态,启动Ⅰ级防汛应急响应行动。 

6.3 汉江干流 

6.3.1 当预报汉中站发生接近或达到4000秒立米、洋县站发生接近或达到6000秒立米、安康站发生接近或达到12800秒立米流量的洪水时,汉江防汛处于警戒状态,启动Ⅳ级防汛应急响应行动。 

6.3.2 当预报汉中站发生4000—5000秒立米、洋县站发生6000—7000秒立米、安康站发生12800—27000秒立米流量的洪水时,汉江防汛处于紧急状态,启动Ⅲ级防汛应急响应行动。 

6.3.3 当预报汉中站发生5000—8000秒立米、洋县站发生7000—12000秒立米、安康站发生27000—29000秒立米流量洪水时,汉江防汛处于十分紧急状态,启动Ⅱ级防汛应急响应行动。 

6.3.4 当预报汉中站发生8000秒立米以上、洋县站发生12000秒立米以上、安康站29000秒立米以上流量的洪水时,汉江防汛处于非常紧急状态,启动Ⅰ级防汛应急响应行动。 

6.4 水库大坝 

6.4.1 当预报发生接近或达到设计标准的入库洪水时,水库防汛进入警戒状态,启动Ⅳ级防汛应急响应行动。 

6.4.2 当预报发生超过设计标准的入库洪水时,水库防汛进入紧急状态,启动Ⅲ级防汛应急响应行动。 

6.4.3 当预报发生接近或达到校核标准的入库洪水时,水库防汛进入十分紧急状态,启动Ⅱ级防汛应急响应行动。 

6.4.4 当预报发生超校核标准的入库洪水时,水库防汛进入非常紧急状态,启动Ⅰ级防汛应急响应行动。 

6.5 高强度暴雨山洪 

6.5.1 防御准备

汛前由县(市、区)、乡组织对山洪易发区的灾害隐患和人口居住情况排查登记,落实防灾避险措施,采用签发明白卡等方式告知可能受灾人员。 

6.5.2 防御责任

接到暴雨预报后,县(市、区)、乡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包乡、包村防汛责任人前往现场动员组织防御工作。 

6.5.3 预警与避险撤离

以村为单位建立预警报险和避险救护组织,并在紧急情况时提前组织危险区人员撤离与村民自救避险。 

6.5.4 督查指导

可能受灾区域的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派出由负责人带队的工作组前往现场指导督促。 

6.5.5 抢险救援

当发生暴雨山洪灾害,并导致人员伤亡,当地政府要立即组织调动力量进行紧急抢险救助,必要时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请求救援。 

6.5.6 应急保障

根据需要,及时启动救灾安置、卫生防疫、交通与治安管制、社会救援等应急保障机制。 

7 紧急处置措施 

7.1 宣布进入防汛紧急期

在本预案第六章所述江河、水库防汛处于紧急状态及其以上的汛情时,可以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部宣布本行政区域进入防汛紧急期。 

7.2 实行人力和物资的紧急调用

在防汛紧急期,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可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及抢险用地等,被调用的单位必须服从。 

7.3 强行清除阻水碍洪设施

对明显影响河道行洪畅通的公路、桥梁等阻水碍洪设施,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可命令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强行拆除或清除。 

7.4 实施受灾区交通管制

为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进行,由受灾区的县以上交警部门对受灾区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7.5 实施受灾区治安管制

由受灾区的县以上公安部门对受灾区实施治安管制,严厉打击乘机偷盗、抢劫和故意制造事端、散布谣言蜚语、制造社会动乱的犯罪分子。 

7.6 加强新闻舆论宣传管理

各级新闻宣传部门要坚持积极正确的舆论导向,准确把握和指导重要汛情信息和紧急突发事件的报道。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确定专人,负责统一对新闻媒体发布水情、灾情和抗洪抢险工作信息。 

8 人员撤离迁安 

8.1 撤离指挥

受灾区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具体负责所辖的洪水危险区人员撤离迁安工作,要按照各级防洪指挥命令,在限定时间内把预报洪水威胁区范围内的人员转移到预定的安全地带。 

8.2 撤离组织

建立由市、县(市、区)、乡有关部门包联负责人为现场执行指挥,以村组为基本行动单元的撤离迁安组织。 

8.3 撤离方案

撤离迁安执行指挥人、包联负责人要提前进入包联的村组,落实好撤离交通工具,安排好撤离的人员编组和迁安的对口位置,并组织老、幼、病、残等行动不便人员提前转移迁安。 

8.4 撤离治安管理

公安部门做好撤离区和迁安区的治安管理,派出必要警力或组织民兵小分队对村组进行治安巡逻。 

8.5 撤离卫生防疫

卫生部门组织医疗小分队在撤离区和迁安区进行卫生防疫,对撤离人员进行医疗救护。在撤离区淹没洪水退落后及时喷洒消毒药物,防止滋生和蔓延传染性疾病。 

8.6 撤离救助措施

民政部门启动灾区救助措施,做好被撤离人员的衣、食、住等基本生活必须,吸纳社会各界募捐援助,稳定撤离迁安人员情绪。 

9 防洪工程抢险 

9.1 责任体系

各县(市、区)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必须切实抓好堤防、水库巡查工作,建立健全组织调度责任体系,保证巡堤、巡库查险工作全面到位。 

9.2 巡查险情

各堤防、水库巡查人员要认真巡查险情,建立查险、报险、抢护各环节严密协调的管理体系,立足使险情早发现、早报告、早抢护。 

9.3 险情报告处理

当堤防、水库工程发生险情时,堤防、水库巡查人员要立即开展应急抢护,同时在第一时间内向当地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要立即派出县(市、区)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前往现场,调集抢险队伍、抢险物料和抢险机具投入抢险。 

9.4 请调部队抢险

当堤防、水库工程险情迅速发展,可能出现漫溢、决口等重大险情时,要立即按照程序请调当地驻军和武警官兵参加抢险。 

9.5 防凌抢险

当发生黄河凌汛洪水冰坝险情时,要根据冰坝堵塞河道的程度,可按程序请调部队采取工兵地面爆破或空军飞机轰炸措施,破解冰坝,疏通流凌。 

9.6 水库抢险

当水库可能发生大坝溃决的特大险情时,在可能条件下,应提前在水库下游淹没区利用已有渠岸、河堤、公路等有利地形修筑临时防线,尽最大努力减小淹没范围,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9.7 抢险指挥

在组织实施重要堤防、水库工程的抢险时,应成立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有关部门及当地驻军、武警、人武等单位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现场抢险指挥部,具体负责抢险的统一组织、方案制定、人力调配和物料调运等工作。 

9.8 技术支持

根据抢险工作实际情况和市、县(市、区)的请求,省防总可以派出技术专家组,对重要堤防、水库工程的抢险工作给以协助指导。 

9.9 保障机制

启动抗洪抢险环境保障机制,实行抢险物料统一调用,抢险人员统一调配,停止机关干部正常休假,动员社会各界支援防洪工程抢险。 

9.10 排洪除涝

组织好淹没区排洪除涝,打破行政区域界限,充分利用有利地形自流排洪退水。同时,调动一切机动抽排设备排除淹没区积水,迅速恢复灾区生产生活条件。 

10 应急指挥反应 

10.1 县级指挥状态时 

10.1.1 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进入各自负责的防汛岗位进行组织指挥,县级各部门、乡镇负责人进入防汛包联单位,组织督促防洪指挥命令的贯彻执行。 

10.1.2 根据汛情和防汛形势的需要,可在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的前提下,建立若干个专业性指挥部,分头承担相应防汛抢险工作的组织指挥。 

10.1.3 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了解所辖县(市、区)防汛抗洪工作的组织指挥情况,必要时派出工作组前往有关县(市、区)检查督导,并定时向省防总报告有关情况。 

10.1.4 省防总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议,通报市、县(市、区)防汛抗洪工作情况,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做好物资、队伍协调调度准备,向省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并通报省防总各成员单位。 

10.2 市级指挥状态时 

10.2.1 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进入各自负责的防汛工作岗位进行组织指挥,市级各部门、县(市、区)负责人进入防汛包联的县(市、区)和乡(镇),组织督促防洪指挥命令的贯彻执行。 

10.2.2 根据汛情和防汛形势的需要,建立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前提下的若干个负责专门或专项工作的指挥部,分头在一线负责和监督防汛指挥命令的执行,现场组织抗洪抢险工作。 

10.2.3 一名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坐镇市防汛抗旱办公室,全面了解掌握洪水过程和一线抗洪抢险工作情况,及时协调处理有关问题,衔接落实协同保障事项。 

10.2.4 省防总指挥长主持召开会商会议,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值班调度力量,掌握防汛抗洪动态,做好物资、队伍协调调度准备,向省政府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通报省防总各成员单位。 

10.2.5 省防总办公室全面掌握一线防汛抗洪工作动态,根据情况需要派出工作组或派遣技术人员前往现场,检查指导市县防汛抗洪工作。 

10.3 省级指挥状态时 

10.3.1 省防总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防汛职责进入防汛岗位,恢复各成员单位24小时值班联系制度,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及时向灾区的市级对口部门了解掌握防汛有关情况。 

10.3.2 省防总总指挥长召开省防总成员会议,分析防汛抗洪形势,发布防洪指挥命令,作出防汛抗洪工作的重要部署。 

10.3.3 省防总派出以指挥长带队,省防总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的工作组,分赴市、县(市、区)指导督促防洪指挥命令的贯彻执行。 

10.3.4 一名省防总指挥长坐镇省防总办公室,指挥调度省防总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全面掌握一线防汛抗洪工作情况,协调联系有关驻军请调、物资调拨、部门协调等应急事宜,负责向国家防总和省委、省政府报告抗洪工作动态。 

10.3.5 根据防汛形势和抢险工作需要,组织省内外有经验的防汛抢险专家,对重要防汛抢险技术方案进行会商决策。 

10.3.6 安排省级有关部门对口支援有关市(区),做好物资、交通、电力、通讯、救灾、卫生防疫、治安等防汛抗洪保障工作。 

10.3.7 对于遭受严重洪涝灾害的市县,省委、省政府和省防总将根据灾害程度组成慰问团,赴灾区进行慰问指导。 

11 善后工作事项

在防汛抗洪工作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要认真做好善后工作,及时处理防汛抗洪期间的遗留问题,抓紧做好防汛总结和灾后重建。 

11.1 有关善后事项

对防汛抗洪期间应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工具等要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不能以实物归还的,要按照防洪法及有关规定给以适当补偿。对抗洪抢险占用的土地、砍伐的林木等按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并组织对挖损土地复垦和林木补种。 

11.2 防汛物料补充

按照防汛物料储备管理办法,及时按照以物还物的方式向调拨单位归还被调的物资,充盈防汛物资库存。 

11.3 防汛抗洪总结

做好防汛抗洪工作总结,全面客观地分析评价防汛抗洪工作的成效和经验教训,在防汛抗洪工作结束后20天以内逐级报送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 

11.4 水毁修复重建 

11.4.1 及早组织力量开展水毁修复重建方案的编制工作,积极做好修复方案的论证审查和建设资金的争取报批工作。 

11.4.2 各级财政、计划、水利等部门和防汛抗旱指挥部抓紧汛后水毁修复重建经费的筹措落实,支持灾区水毁修复重建工作及时全面启动。 

11.4.3 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要不等不靠,积极发动和组织辖区人民群众开展水毁修复重建工作,恢复和提高防汛抗洪能力。 

12 附 则 

12.1 预案补充完善

各有关市、县可根据本预案制定具体的实施预案。 

12.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防汛抗旱总指挥部负责解释。 

12.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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