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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陕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时间: 2008-06-26 00:00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自然灾害紧急救援能力,规范全省救灾工作,合理配置救灾资源,建立健全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自然灾害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减灾规划(1998-2010年)》、《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省政府有关部门“三定”方案以及国家有关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原则,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凡在我省范围内发生的水旱灾害,冰雹、沙尘暴、雪、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性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2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2.1 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沙尘暴、雪、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人口30人以上;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人口10万人以上;

(c)因灾倒塌房屋1万间以上。 

2.2 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20人以上人员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0万人以上或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1万间以上。 

2.3 事故灾难、公共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性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2.4 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2.5 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省人民政府成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负责协调开展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紧急救援、灾民生活安排及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和省民政厅共同组成,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分工承担相应任务。 

4 应急准备 

4.1 资金准备

省、市、县(市、区)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计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除安排使用好上级下拨的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外,要在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中列支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并视灾情轻重及时调整。安排好本级救灾业务工作经费和科研经费。同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督促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4.1.1 救灾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保证快速拨付和及时兑现。 

4.1.2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应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确保困难灾民生活不发生问题。 

4.1.3 省、市、县(市、区)各级政府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4.2 物资准备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规划,加快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建立健全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 

4.2.1 按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根据需要,科学选址,建立省、市、县(市、区)三级相互支持、相互补充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各级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主要包括救灾帐篷、衣被和其他生存性救助所需物资等。 

4.2.2 每年入汛前,省、市、县(市、区)三级应购置补充救灾衣被、净水设备(药品)等救灾物资,保证必要的救灾物资储备数量。 

4.2.3 各级商务、粮食部门应建立救灾应急所需的方便食品、饮用水、粮食和副食品等救灾物资采购供应机制。 

4.2.4 各级卫生和工交部门负责储备、采购救灾所需的药品、疫苗和医疗器械等。 

4.2.5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和紧急调拨、运输制度。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4.2.6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和调拨制度。 

4.3 通信和信息准备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建立省级涉灾部门自然灾害信息共享服务系统,为防灾减灾提供及时、准确的通信和信息服务。

加强省、市、县(市、区)三级救灾通讯网络建设和管理,确保24小时以内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4.4 救灾装备准备 

4.4.1 省级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4.2 民政厅和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车辆、通讯、办公设备和装备。 

4.5 人力资源准备 

4.5.1 加强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搞好救灾业务培训,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和应急救助水平。 

4.5.2 建立健全专家队伍。 

4.5.3 加快救灾应急快速反应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与当地驻军、公安、武警、消防、卫生、地震等专业救援队伍的协调联动机制。 

4.5.4 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其在救灾工作中的作用。 

4.6 社会动员准备 

4.6.1 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不断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的社会捐助工作。 

4.6.2 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宣传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4.6.3 不断加强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服务网络建设,健全覆盖全省市、县(市、区)街道和社区的社会捐助接收站、点。 

4.6.4 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4.6.5 做好东西部省(市、区)对口支援的组织协调工作,同时建立健全省内对口支援机制。 

4.7 宣传、培训和演习 

4.7.1 积极开展社区和乡村减灾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减灾知识,增强人民的防灾减灾意识。 

4.7.2 省民政厅每年至少组织1次市、县(市、区)两级灾害管理人员的集中培训。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也要加强救灾业务人员的培训。 

4.7.3 每年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开展演习,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5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5.1 灾害预警预报 

5.1.1 省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水利厅的汛情预警信息,地震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国土资源厅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林业厅的森林火灾信息,农业厅的生物灾害预警信息数据,测绘局的空间地理信息数据等,应及时向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 

5.1.2 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警。 

5.1.3 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省上和有关市(区)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5.2 灾害信息共享

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成员单位和有关地区通报信息。 

5.3 灾情信息管理 

5.3.1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5.3.2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向国家和省委、省政府上报灾情。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省、市、县(市、区)三级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

(3)灾情核报。县级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在接到县级报告后,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汇总数据(含分县灾情数据)向省民政厅报告。省民政厅在接到市民政局的报告后,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省汇总数据(含分市、分县数据)向省政府和民政部报告。 

5.3.3 灾情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各级民政部门协调农业、水利、国土资源、地震、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民政、地震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5.4 灾情信息发布 

5.4.1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5.4.2 凡属全省性的重大灾情,由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发布,或由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涉及局部地区的灾情,由发生地的市、县(市、区)政府或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发布。涉及军队内容的,应送军队有关部门审核后发布。灾情信息应在第一时间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5.4.3 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抗灾救灾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工作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5.4.4 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等形式。必要时,由各级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协调。 

6 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乡(镇)、县(市、区)、市、省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抗灾救灾工作、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设立四个响应等级。 

6.1 I级响应 

6.1.1 灾害损失情况

(1)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200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100万人以上;

c、倒塌房屋20万间以上。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200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100万人以上;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万间以上。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 启动程序

省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接到灾情报告后,由指挥长(省政府副省长)立即向省长报告,由省长决定进入Ⅰ级响应。 

6.1.3 应急响应

接到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快报,报送国务院和民政部及省委、省政府领导,并及时向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情况。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民政厅执行零报告制度,每日11时前汇总灾害信息,向国务院值班室和民政部报告。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民政厅保证通信网络24小时在线,专人值守。及时派出由省上领导带队的抗灾救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灾民,查灾核灾,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及时以省政府名义向国家申请救灾应急资金。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6.1.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省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由省长确定终止Ⅰ级响应。 

6.2 Ⅱ级响应 

6.2.1 灾害损失情况

(1)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100人以上、20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8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c、倒塌房屋15万间以上、20万间以下。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100人以上、20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8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万间以上、20万间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 启动程序

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省政府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报告省长后决定进入Ⅱ级响应。 6.2.3 应急响应

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协调指导救灾工作。灾害发生地市、县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抗灾救灾工作。接到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快报,报送国务院和民政部及省委、省政府领导,并及时向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情况。省民政厅执行零报告制度,每日11时前汇总灾害信息,向省政府和民政部报告。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民政厅保证通信网络24小时在线,专人值守。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情信息,分析灾区形势,落实救灾措施,并协调有关部门迅速向灾区派出救灾工作组。及时以省政府名义向国家申请救灾应急资金。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铁路、交通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6.2.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报告省长同意后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6.3 Ⅲ级响应 

6.3.1 灾害损失情况

(1)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30万人以上、80万人以下;

c、倒塌房屋10万间以上、15万间以下。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50人以上、20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30万人以上、80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以上、15万间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 启动程序

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根据受灾地区的建议,由办公室副主任(省民政厅主管副厅长)在第一时间向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指挥部副指挥长报告指挥长同意后,决定进入Ⅲ级响应,同时向省长报告。 

6.3.3 应急响应

由灾害发生地市级政府统一领导,县级政府具体负责组织抗灾救灾工作。省民政厅协调指导抗灾救灾工作;负责指导灾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保证通信网络24小时在线,专人值守。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召开灾情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落实抗灾救灾措施,并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救灾工作组;及时以省政府名义向国家申请救灾应急资金;根据受灾地人民政府的申请,由省民政厅商财政厅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协调铁路、交通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6.3.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同时报告省长。 

6.4 IV级响应 

6.4.1 灾害损失情况

(1)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c、倒塌房屋1万间以上、10万间以下。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10万间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4.2 启动程序

省民政厅救灾救济处接到灾情报告后,根据受灾地区的建议,第一时间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由省民政厅主管副厅长决定进入Ⅳ级响应,同时报告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6.4.3 应急响应

由灾害发生地县级政府统一领导,并具体负责组织抗灾救灾工作。灾害发生地市级政府协调指导抗灾救灾工作。市级民政部门保证通信网络24小时在线,专人值守。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省、市两级应派出救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灾民,查灾核灾,检查指导救灾工作。市级民政部门及时向省民政厅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进展情况。省民政厅每日17时前汇总灾害信息,编发情况快报向民政部和省委、省政府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根据受灾地人民政府的申请,省民政厅商财政厅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 

6.4.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省民政厅主管副厅长决定终止Ⅳ级响应,同时报告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灾后救助 

7.1.1 县级民政部门每年1月和9月开始调查春荒、冬令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 

7.1.2 省民政厅会同市级民政部门不定期组成工作组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有关情况。 

7.1.3 制定冬令(春荒)救济工作方案。 

7.1.4 省民政厅根据各市人民政府向省政府要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省财政厅下拨中、省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令、春荒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7.1.5 灾民救助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 

7.1.6 定期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款下拨进度,接受公众和媒体监督,确保救济资金及时发放到户。 

7.1.7 对有偿还能力但暂时无钱购粮的缺粮群众,实施开仓供粮。 

7.1.8 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7.1.9 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政策、灾歉减免,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7.2 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应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民政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灾民倒房重建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群众互助、亲邻相帮、社会捐助、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7.2.1 组织核查、评估灾情。灾情稳定后,县级民政部门立即组织灾情评估和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并上报房屋毁损等情况。 

7.2.2 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全省灾情和各地实际,制定详细的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包括恢复重建工作的方针、目标、政策、进度及资金筹集、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 

7.2.3 省民政厅根据各市人民政府向省政府要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省财政厅报经省政府同意后下拨中、省救灾资金,专项用于灾民倒房重建和危房修复。 

7.2.4 定期通报各地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工作进度。 

7.2.5 向灾区派出督查组,督促检查恢复重建工作。 

7.2.6 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制定恢复重建的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确保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开展。 

7.2.7 卫生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7.2.8 各级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卫生、广播电视、公安等部门和电力、通讯企业以及金融机构,各负其责,各执其事,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搞好救灾资金、物资供应,加快灾区公益设施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步伐,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8 附 则 

8.1 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8.2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市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和省民政厅备案。 

8.3 本预案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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