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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重点地方病
防治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

陕政发〔2006〕25号
时间: 2008-06-26 00:00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制订的《陕西省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6—2010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七日

陕西省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6—2010年)

省卫生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我省是全国地方病重病区之一。多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经过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广大地方病防治工作者的努力,我省地方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特别是经过“十五”期间的集中攻坚,地方病防治工作实现了较大突破,全省主要地方病的危害实现基本消除的目标。到“十五”末,全省有104个县(市、区)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中、重病区累计改水受益人口达到136万,占同类病区人口的85%;燃煤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累计改灶(炉)25.05万户,受益户达到85%。大骨节病和克山病病区43个县750万人口坚持食用硒碘盐,实施移民搬迁4.26万人,利用退耕还林(草)项目使340多万人口实施了换粮防治,累计有53个大骨节病病区县达到国家控制区标准,占病区县数的85%;全省29个克山病区县的防治成果继续得到巩固,无急型克山病发病。免费治疗各类地方病患者19万余例。

由于地方病是环境因素引发的一类疾病,与贫困有着密切关系,其危害可以控制或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消除,但要彻底根除却需要长期艰辛的努力。已经取得的防治成果,仍需坚持不懈予以巩固。目前,全省还有各类地方病患者230余万人,其中有数十万病人需要采取救治措施。全省尚有260多万人口饮用氟含量超标水,已建成的改水设施需加强管理维护。陕南高氟、砷石煤的生活燃用范围继续扩大,已查明的燃煤型氟、砷中毒病区尚有4万多农户16万人口需尽快安排改灶(炉)进行防治,已实施改灶的约10万农户还需补改或修复。地方性砷中毒饮水型病区范围还在调查之中,燃煤型病区的病情需扩大调查。合格碘(硒)盐供应仍需进一步加强管理,确保长期供应。大骨节病和克山病在病因尚未明了之前,700余万病区人口的硒碘盐供应以及“改水、搬迁、换粮”等综合防治措施必须继续坚持,并需不断探索新的更有效的预防和治疗办法,提高防治效果。一些地方对地方病防治工作重视不够,投入不足,防治人员待遇政策落得不实,等等。

为巩固并进一步扩大防治成果,加快消除我省主要地方病危害进程,维护病区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国办发〔2004〕7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划。 

一、总体目标和指导思想

(一)总体目标。

建立稳定的“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经费保障”的长效工作机制,完善“本底清楚、网络健全、宣教到位、措施落实”的防治模式。以地方性氟、砷中毒病区改水、改灶(炉)为重点,持续消除碘缺乏病危害,巩固和扩大大骨节病和克山病防治成果。到“十一五”末,使我省地方性氟中毒、地方性砷中毒、碘缺乏病、大骨节病和克山病的发病得到稳定控制,危害达到消除目标。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把地方病防治工作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充分调动各有关部门、单位和病区群众的积极性,多渠道筹措资金,采取综合防治措施,进一步控制新病例的发生,最大限度保障病区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病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任务和工作目标

(一)地方性氟中毒。

1.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以榆林、渭南、咸阳、宝鸡市为重点,到2010年,全部完成现已查明饮水含氟量在1.5毫克/升以上尚未落实改水措施的95万人口的改水任务;对已建改水工程但水氟含量仍然超标(1.5毫克/升以上)的要更换水源,对运行不正常、停用、报废的改水工程要进行修复、重建或改建,使历年改水工程保持良好运行状态,水质符合国家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2.燃煤型地方性氟中毒:以安康市为重点,到2010年,全部完成现已查明燃用高氟石煤区剩余4万户16万人口改灶(炉)任务,对已实施改灶农户的漏改炉灶补改数不少于10万套(个)。加强对已改灶(炉)的保养和维护,使90%以上的炉灶在5年后使用性能良好,居民对炉灶的正确使用率达到95%以上,中、小学生和家庭主妇防治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85%和70%以上。

3.免费治疗氟骨症病人不少于5000例。

(二)地方性砷中毒。

1.燃煤型地方性砷中毒:与防氟改灶(炉)工作同步实施,到2010年,全部完成防砷改灶(炉)任务;居民对炉灶的正确使用率达到95%以上,中、小学生和家庭主妇防治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85%和70%以上。

2.饮水型地方性砷中毒:2006年,扩大饮用水砷含量筛查范围,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确定病区分布和发病情况。到2010年,全部完成防砷改水任务,改水工程保持良好运行状态,水质符合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碘缺乏病。

1.已实现国家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的县(市、区),要持续消除碘缺乏病危害,碘盐合格率和城乡居民合格碘盐食用率稳定在90%以上;未实现国家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的县(市、区),到2010年要全部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

2.免费治疗地方性甲状腺肿病人不少于20万例,有效率达到80%以上,有半数以上病人得到治愈。

3.中、小学生和家庭主妇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90%以上。

(四)大骨节病和克山病。

1.继续坚持在90%以上的病区乡、镇实施硒碘盐防治,硒碘盐含硒合格率稳定在80%以上。

2.已达到国家大骨节病控制区标准的病区县(市、区),继续落实综合防治措施,巩固防治成果;未达到国家控制区标准的病区县(市、区),到2010年全部达到国家控制区标准。

3.免费手术治疗青壮年大骨节病患者不少于1000例,良好率达到80%以上;总结推广其他有效治疗方法,有效率达到90%以上。对部分慢型克山病患者实施治疗管理,有效率达到80%以上。

4.继续巩固已实现国家基本控制区目标的29个克山病区县的防治成果。 

三、预防控制措施

(一)稳定推进预防控制措施的落实。地方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实施,要坚持因地制宜和综合防治的原则。地方性氟、砷中毒的重点预防控制措施是:饮水型病区实施改水,燃煤型病区实施改灶(炉);改水、改灶(炉)措施已落实的村、户,要封闭原高氟、高砷水源,拆除原无排烟条件的旧炉灶。燃煤型病区要积极推广修建沼气池的办法解决生活能源问题,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病区群众生活条件的改善,可逐步推广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电力,替代高氟、高砷石煤作燃料的传统生活方式。煤氟、煤砷含量过高的矿井要封井禁开。

继续强化“一盐防三病”,即:硒碘盐预防碘缺乏病、大骨节病和克山病的主导措施,严禁非碘(硒)盐、不合格碘(硒)盐流入市场。为保护胎儿脑发育和智力发育不受缺碘的损害,在保证坚持食用合格碘盐后碘营养水平仍然偏低的孕妇,在医生的指导下采取一定时期内辅助性补碘措施。着重抓好大骨节病和克山病43个病区县(市、区)合格硒碘盐的供应,加强对硒碘盐生产企业的质量控制和监管力度;认真落实病区换粮、国家安全饮水项目、异地搬迁等有效措施,控制新发大骨节病。

(二)加强病情监测。结合公共卫生信息网络建设,完善地方病病情及防治信息网络,加强地方病病情和防治效果监测、碘(硒)盐和室内空气及生活饮用水的水质检测,准确、及时地分析和预测全省地方病病情和流行趋势、碘(硒)盐质量和氟、砷对空气及水的污染程度,为制订防治计划,调整防治策略提供科学依据。

(三)加大宣传和健康教育工作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广泛、深入、持久的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把地方病特别是燃煤型氟、砷中毒和碘缺乏病危害及防治科学知识的传播,作为“十一五”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工作的重点,使地方病的危害和科学防治知识真正做到家喻户晓,增强病区群众的健康防病意识,自觉改变不利于健康的卫生习惯和传统生活方式。

要提高病区中小学校地方病防治知识健康教育课的开课率,通过学生向家长和社会进行宣传,增强宣传教育效果。 

四、治疗措施

在已改水、改灶(炉)病区,对氟骨症病人实施治疗,以缓解临床症状和体征,减轻病痛,增强生活自理能力和劳动能力;对地方性砷中毒病人的试验性治疗以排砷和对症治疗为主,也可探索生物治疗方法;对地方性甲状腺肿大病人继续采用碘化治疗,辅以其他药品;对大骨节病人以实施清理关节游离体为主的手术治疗,还可探索其他有效治疗药物和方法在一定范围推广,以缓解病人症状,改善体征,提高劳动能力;对急型、亚急型克山病病人,要予以紧急抢救,降低病死率;对部分慢型克山病病人实施治疗管理,改善心脏功能,延长生存时间。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府领导和组织机构建设。全省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地方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推广地方病防治示范县建设经验,建立健全稳定的、可持续发展的“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经费保障”的地方病防治长效工作机制,将地方病防治纳入全省各级政府主要领导的任期目标,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设区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划确定属于本市的地方病防治工作项目,将任务指标和工作职责落实到市级有关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多部门协同工作,共同完成规划任务;落实同级财政预算,保证防治经费按时、足额到位;研究制订促进地方病防治工作的政策和措施,督导、检查各县(市、区)和市有关部门对规划的执行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对规划任务的完成情况和指标实现情况,定期组织评估。

县(市、区)政府具体组织完成本区域的地方病防治任务,落实县级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地方病防治工作职责、具体工作任务和防治经费投入,实施监督检查,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要加强组织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全省各级地方病防治办公室的职能作用;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各有关部门和业务单位,认真执行地方病防治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工作进度,发现和协调解决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给同级政府当好参谋,保证规划的顺利实施和预定目标的实现。

(二)强化部门协作,明确工作职责。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陕西省地方病防治条例》和本规划要求,加强协作,切实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主动完成属于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任务。

卫生部门要开展病情调查、预防、治疗、监测、环境因素与水质检测、技术培训,实施宣传和健康教育、质量评估、科学研究等,制订防治策略,提出防治措施,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病区范围、病情资料和相关技术支持,组织实施燃煤型氟、砷中毒病区改炉改灶工作。

通过推广地方病示范县建设经验,建立“本底清楚、网络健全、宣教到位、措施落实”的防治模式。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地方病防治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国家规划,安排饮水型地方性氟、砷中毒病区改水计划,并落实相应配套资金;优先安排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中缺水的地方病病区和无低氟、低砷水源的重氟、砷病区人口搬迁。 

财政部门要按照省政府有关要求,将地方病防治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对用款部门和单位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财政监督,掌握防病效益;对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划拨给贫困地区重大地方病防治项目的补助,要根据项目部门的具体使用计划,及时予以审批下达,并尽可能简化资金拨付手续。 

水利部门要依据2004—2005年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共同组织开展的“农村饮水现状调查评估”工作所核定的饮水不安全村组和之后卫生部门筛查的高氟、高砷病区村资料,认真进行工程方案论证,提出实施方案,编制防氟防砷改水可研报告,并按照先重后轻的原则抓好组织实施。同时,要加强改水工程的建后管理,保证长期受益。 

农业部门要将陕南有条件的燃煤型氟、砷中毒病区村的改炉改灶纳入农业沼气池建设项目予以安排。 

扶贫部门要把扶贫工作与地方病防治相结合,将生存条件差的大骨节病区和无低氟水源的饮水型氟中毒中、重病区的贫困户列为扶贫搬迁对象,优先组织实施;在扶贫开发重点村建设中,按照当地的实际需要,将地方病防治作为工作内容予以实施。 

林业、粮食部门实施的退耕还林项目,要向大骨节病和克山病区倾斜,使继续实行粮食补助的病区群众利用改变生态环境和食用从异地调入粮食的办法得到防治。 

盐业、工商、质监、公安、交通部门,要加强碘(硒)盐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的管理、质量监督以及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保证全省范围合格碘盐和卫生部门确定的大骨节病和克山病病区合格硒碘盐的供应,并做好职责范围其他相关工作。 

教育、广电、残联等部门、单位和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地方病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在地方病区中小学健康教育课中要增加地方病防治基本知识教学内容,做好特需人群补碘的教育工作,预防智力残疾的发生。 

民政、环保、科技等部门,分别做好地方病致残和致贫特困户救助、水和空气及土壤等环境因素导致地方病发生的治理及重点科研项目的立项工作。 

(三)坚持监督检查,实施依法管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严格的督查工作机制,对主管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和验收评估,及时向政府和牵头单位报告工作进度和结果。要严格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建立审计制度,对截留、挤占、挪用者严肃查处。要认真贯彻执行《陕西省地方病防治条例》等地方病防治法规、规章,加强法制宣传,实施依法治理,保障地方病防治工作有序开展。 

(四)改善工作条件,提高防治水平。全省各级政府和发展改革、财政、卫生部门,在安排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本建设、配备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安排外援合作项目时,要将地方病防治机构作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统筹考虑。“十一五”期间,在各级财政列支的地方病防治专款中,要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改善地方病防治管理和专业单位工作条件,提高工作效率和防治水平。要加强地方病防治专业人员在职继续教育和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建设一支精干、高效的地方病防治专业队伍。要妥善解决地方病防治专业人员的待遇问题,落实好相关政策。 

(五)拓宽投资渠道,落实防治资金。省级财政用于地方病防治的经费要根据财政收入增加情况逐年适当增加;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特别是地方病防治重点地区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在保证地方病防治所必需工作经费的基础上,提高防治专项经费标准。 

西安、宝鸡、延安、榆林市本级及所辖部分财政状况较好的县(区),要争取达到辖区人口年人均1元的投入标准;所辖其余县(区)要达到不低于人均0.5元的标准。 

咸阳、铜川、渭南、汉中、安康、商洛市及所辖部分财政状况较好的县(市、区),要争取达到辖区人口年人均0.5元的投入标准;其余所辖县(市、区)要达到不低于人均0.2元的标准。 

市、县两级财政投入经费,都必须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专项用于地方病防治工作。各市、县、区还要务必落实中、省下达的重大地方病防治项目的配套经费。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规划要求和各自承担的防治任务,安排相应的防治资金。要按照“渠道不变、加强管理、统一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充分利用国家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退耕还林、扶贫开发、农村沼气建设等资金,实施防氟砷改水改灶(炉)、病区换粮、异地搬迁等地方病综合防治,集中力量努力消除我省主要地方病的危害。 

(六)建立防治效果科学评价体系。要切实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考核评估。由有经验的管理人员和地方病业务专家组成评估小组,定期对防治工作经费落实与使用情况、防治措施落实与防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建立防治效果、防治质量科学评价体系,给政府决策当好参谋,保证规划的实施效果。同时,通过这一科学评价体系的建立和运行,进一步完善考核机制,对完成规划目标任务好的市、县、区和部门、单位及个人进行表彰;对未完成规划目标任务的市、县、区和部门、单位及个人进行批评、通报,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2008年,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将对各地执行规划情况进行中期考核评估,2011年进行终期考核验收。具体考核评估标准由省卫生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另行制订。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规划,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本地区地方病防治工作具体行动计划。

附件:1.陕西省2006—2010年重点地方病防治任务规划表
          2.陕西省2006—2010年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年度指标
          3.陕西省2006—2010年重点地方病防治项目评价指标


    陕政发〔2006〕25号附件1-3.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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