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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陕西省2006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
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2006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6〕35号
时间: 2008-06-26 00:00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2006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五月九日

 

陕西省2006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
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方案

2006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开局年,也是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关键一年。为了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等九部委印发的《2006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各设区市要在去年整顿和规范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目标,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全面完成《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陕政发〔2005〕36号)提出的2006年各项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和保护资源的基本国策,坚持依法整治,坚决查处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促进依法办矿;转变矿业经济增长方式,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大力推进矿产资源整合,提高矿产开发集中度;实行标本兼治,完善制度,强化监督,夯实基础,全面提升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水平,如期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任务,增强矿产资源保障能力,推动矿业又快又好发展。 

二、主要目标

2006年全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总体目标是:治乱工作要全面完成,治散工作要取得显著成效,治本工作要取得明显进展。具体要求是:各设区市整顿任务在2006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8月底前完成自查验收,9月底前省整规办组织检查验收;各设区市矿产资源整合工作全面展开,其中矿产资源开发布局不合理的重点矿区、重要矿种的资源整合工作取得显著进展;全面开展各类矿山企业家底清查;在推进矿业税费制度改革的同时,实现税费应收尽收;全面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各项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各市、县、区日常监管责任体系基本建立。 

三、主要任务

(一)从“三查”入手,全面刹风治乱。 

1.各市、县、区要在2005年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责任,加强部门配合,继续抓好对各种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正在实施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对矿产资源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清查,不走过场,不留死角。6月底前,各设区市要将“三查”工作情况报省整规办。通过全面整顿,逐步建立矿产资源开发正常秩序。 

2.在所有市、县、区全面建立举报制度、重大案件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联络员制度、信息交流制度的基础上,榆林、宝鸡、汉中、安康、商洛等市以及各设区市整规工作重点县(市、区)要抓紧建立动态巡查制度和联打制度,建立违法行为日常查处机制,对各种违法行为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查处,防止各类群发性无证开采行为的发生。 

3.环保、安监、国土资源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对严重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以及在各类保护区的禁采区内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凡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企业,由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要求企业限期编制,并按审批权限报主管部门审批。 

4.结合我省实际开展专项整治。

一是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商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推进钨、稀土、锡、锑等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专项整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委关于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稀缺矿种的有关规定以及管理办法,继续暂停颁发钨、稀土等矿产的采矿许可证,全面开展对钨、锑等重点矿种、重点矿区的专项整治。

二是继续开展煤炭专项整治,要进一步加大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力度,重点加强小型及小型以下煤矿回采率检查。在以往整顿小煤矿超层越界的基础上,继续加大小煤矿超层越界的整治力度,严肃查处一批浪费、破坏煤炭资源的典型案件,并根据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和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煤监、国土资源、煤炭、工商、环保、公安、电力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继续做好煤矿安全整治,坚决整顿不具备安全生产的矿井,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生产活动,严格煤矿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三是继续开展唐帝陵文物保护区采石活动专项整治,巩固唐帝陵文物保护区采石活动专项整治成果,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文物保护部门对保护区内及其周边采石企业进行认真复查防止出现反复。

四是要组织开展铁、石墨、黄金等矿种采矿行为的专项整治,继续开展秦岭北麓砂石开采整治和影响铁路、公路安全的采矿行为的整治工作,坚决取缔无证开采、乱采滥挖等违法行为。

五是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共同配合,开展砖瓦窑清理整顿工作。力争在6月底之前,解决这些矿区“乱”的问题,逐步解决治散和治本的问题。 

5.以监察部门为主,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安全监管、环保、工商等部门参与,严肃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制止、严肃查处相关部门人员在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越权违规审批和造成不良后果的违规审批行为。 

6.抓好违法违规案件的处理工作,对“三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分别提出处理意见,依法查处。涉及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矿权转让、破坏浪费资源等违法行为的,选择典型案件由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挂牌督办;涉及到安全生产、环保、工商、治安等方面的违法行为,由安全监管、环保、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对矿产资源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在各市、县、区全面清查、检查的基础上,按照下查一级的要求,及时依法处理,确保年底前完成案件的处理工作。

(二)从分类管理入手,全面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 

7.认真执行国家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和分类出让的管理规定,做好矿业权出让和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出让程序,严格控制协议出让范围,制止内外勾结、恶意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大力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省国土资源部门要在6月底前结合我省实际制订实施办法。 

8.进一步完善与回采率挂钩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制度,在规范矿业税费征收的前提下,实现足额征收、严格管理。省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配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做好相关工作。

(三)从规范权限入手,全面规范和加强矿业权管理。 

9.按照法定权限,省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煤炭、煤监、安全监管、环保、工商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制度,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 

10.省、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审批权限的规定,增强中央政府对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宏观调控能力。坚决纠正越权发证、大矿小开、分割出让等违法违规行为。 

11.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相关管理制度,规范矿业权管理行为。 

12.组织对全省所有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对持有采矿权证的小矿,要加强政策研究,限期分类处理。

(四)从完善矿产资源规划入手,全面开展矿产资源整合工作,促进规模化开采和集约化利用。 

13.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3号)精神,科学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加强国家规划矿区管理。 

14.全面部署和开展矿产资源整合工作,实现重点突破。矿产资源的整合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2006年底前完成所有矿业权布局不合理矿山的资源整合方案(矿业权设置方案)的制订、审批和备案工作。矿山企业重组方案,按照批准的矿业权设置方案由当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制订。完成重点矿区、煤炭等重要矿种资源整合后矿山相关证照的换证任务。对因布局不合理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山,要一律先关闭再整合。 

15.对已关闭矿山,经省国土资源厅认定尚有开采价值资源的,要调整矿区布局,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重新确定开采主体。 

16.结合实际,针对不同矿种,制订矿山企业最低生产建设规模标准,使矿山开采规模同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实现矿产资源开发的规模化。

(五)从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入手,全面加强矿产开发监管。 

17.围绕整顿和规范工作,摸清矿山企业各类矿产资源家底,加强储量登记和矿山统计年报等工作,充分利用信息化、网络化技术,逐步实现全省各类矿山基础状况和矿业权网上登记与科学管理,提高科学决策和宏观调控能力。 

18.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市、县、区建立健全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完善各类储量管理图件和台账,推进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管,探索实施矿山开采专家会诊等管理制度。 

19.强化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监管职能,重点加强基层矿产资源管理队伍建设,加强矿政监管力量,保障人员、经费和监管设备,明确职责,实行任务到矿、责任到人,建立查处违法勘查开采行为的快速反应机制。

(六)从总结整顿和规范工作的经验入手,探索建立矿产资源管理的长效机制。 

20.围绕制订完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资质管理办法,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准入制度、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深入调查研究,加强法制建设,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探索建立矿产资源管理长效机制。 

四、进一步加强领导,确保2006年全省整顿和规范各项任务全面完成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作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将整顿和规范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责任落实的工作机制,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继续保持高压态势。要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加强督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整顿和规范的各类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强宣传,广泛动员。各市、县、区要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契机,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重大意义、目标任务,扩大社会影响,使合理开发、有效保护、节约利用矿产资源成为矿业权人的自觉行动。

(三)加强研究,建章立制。通过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并切实解决整顿和规范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探索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管理长效机制。

(四)加强督查,落实责任。要对大案要案实行专人负责、挂牌督办,一查到底,绝不手软。各有关部门要围绕整顿和规范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组织督查。要建立和落实责任制,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对整顿不力、措施不到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地整顿和规范工作组织督查,于2006年11月底前对各设区市的整顿工作组织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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